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1、甲乙双方已存在合作关系,乙方不可避免地会接触、了解、知悉和掌握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销售渠道、订货渠道、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2、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切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一、定义第一条知识产权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归属于甲方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甲方的服装设计、服装品牌;(二)正在进行设计的阶段性成果;(三)服装的设计图纸、制造工艺等;(四)甲方对系统配置、系统安全、用户等机密数据或参数;(五)注册商标、字号、及其它标记的专用权;(六)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软盘、论文、报告、图册、摄影图片、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成果鉴定等;(七)专有技术或任何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八)甲方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等。第二条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由甲方所有、使用、支配、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及法律事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如: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数据、目标程序、手册、文档、开发计划、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资料等。(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甲方经营计划、生产基地、实验基地、工程师名录、销售方法、供应商、代理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计划等信息。(三)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甲方各种工作计划、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管理诀窍、人事、财务、工资福利、财产设备、培训资料等信息;甲方现有的或正在讨论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工作流程、管理体系以及各种管理制度文件。(四)法律事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项目、合同谈判、履行等情况、专利申请、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申请情况等;甲方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合同主要内容、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事项、产权纠纷事件、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等。(五)甲方要求保密的同甲方及其客户有关的其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间接从甲方、甲方其他合作者、以及甲方曾经、正在和将来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或者任何第三方了解和获取的信息。二、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研究、制造、创作、设计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发明、新著、创作、设计、版权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发明、改良、发现、工序、专有技术以及导致任何知识产权出现的其他信息或事项,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详细内容。第四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或合作终止后,因其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一切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外专利的申请权;对计算机软件、商标和标识设计以及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发明成果及作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五条乙方在与甲方的合作之外所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一)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二)该研究、开发成果是抢先占用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研究或开发结果;(三)该研究、开发成果的性质、内容、形式或开发方式等与甲方从事的工作具有关联关系。第六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三、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七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除非已取得甲方的正式书面授权,不得随意使用或披露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第八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序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转移、交流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体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九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对手工作,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均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或用于为甲方的竞争对手、任何其他第三方牟利;甲方也不得出于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散布、传播、出版、发表乙方商业秘密。第十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结束前30日内,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程序清单、软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或项目开发资料应作专项移交,并不得复制及留存。关于业务资料的归还,不论业务资料是否包含甲方的信息或与甲方信息有关,也不论该资料是由乙方本人收集整理所得或任何他人提供,均应归还甲方。否则,甲方除保留追偿权外,乙方必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乙方与甲方合作结束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第十二条当发现甲方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或被非法使用或泄露时,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采取措施防止其进一步的扩大或散失。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到任何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个人、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合作或担任相关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甲方的经营、技术、管理、财务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职务,不向这类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及任何第三人提供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资料,也不直接或者间接地经营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第十四条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个人、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而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个人、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一)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二)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似;(三)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保密期为: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内;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违反承诺致使甲方受到指控时,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诉支付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取证费用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第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第十九条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请求有关行政、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以上责任外,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五、争议的解决及其他第二十一条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协议目的进行解释,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但此修订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责任采取行动,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但自一方知道或应知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的除外(“二年”的约定有可能与法律规定的期限不一致。对该不一致之处,一旦发生争议,将会适用法律规定,而不适用“二年”约定)。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第二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