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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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镇江新区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镇江新区辖区内的由新区投资建设的公交站台、站牌(电子屏)、站架、停车亭、遮阳棚、座椅、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行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第三条新区城乡建设局是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公交站台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区安监、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交站台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改造、维护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相应资金。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新区公交公司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及时发布,配合做好公交站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2—第二章规划、建设、验收第四条新区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交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分局做好公交站台的规划、选址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统筹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设计、施工、建立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公交站台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第六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应与新区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与新建、改造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地制宜配建坐凳、遮雨棚等设施,预留电子站牌和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公交站台的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P5)等有关技术和规定,有条件修建智能公交站牌和公交候车亭(棚)的原则上争取一体化建设。第七条公交站台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造或毁坏公交站台设施。第八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牵头组织工程项目预验收或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须邀请管养主管部门参加,并现场核查。—3—第三章项目移交第九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镇江新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移交实施办法》,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新区城乡建设局提出移交申请,新区城乡建设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核查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由新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召开移交接管会议。建设单位移交时,需向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如下资料:(1)移交申请书;(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3)全套验收项目竣工资料(含照片、简介等详细资料);(4)建设项目竣工交接单与移交清单;(5)施工合同(如不在竣工资料里需要单独提供);(6)移交承诺书;(7)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书;以上资料除图纸外其它均需编制目录并胶装,胶装顺序与施工顺序一致,并提供电子档。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核移交的公交站台设施实体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完成移交手续。—4—第四章维修养护第十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收的公交站台设施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镇江新区市政公用事业公司是大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镇江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是丁卯片区公交站台设施的养护单位。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公交站台设施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范对公交站台设施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完好、清晰。第十二条站台设施的维修养护分为日常养护、中(小)修、大修。第十三条对于设施完好或良好的公交站台应加强日常保养,防止出现明显损害,应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无误,灯箱设施保证夜间亮化;对于设施合格的公交站台设施应及时进行中(小)修,防止损害加快扩展。第十四条养护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养护单位应当具备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巡查和养护、维修。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5—第五章运营第十五条对新区的公交站台设施上的广告泊位通过招标、拍卖、招募的方式确定媒体经营权,由取得经营权的单位负责对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的统一经营。公交站台设施的广告泊位拍卖收入统一上交新区财政;中标单位严格按照《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画面进行设计,经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发布。第十六条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台设施媒体经营权。确实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转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在公交站台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小广告的,由管养单位限期清除,恢复原状。第十八条对损害公交站台设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养护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据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害的,根据情—6—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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