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保密协议甲方:上海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5层5006室法定代表人:周志强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9.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以及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等相关信息;10.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的管理等。第二条:法务保密范围1.通过接触公司各类法律文书和合同而知悉的公司秘密;2.公司法务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秘密规定;3.公司所涉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4.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5.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分析;6.为公司经营和决策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7.相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情况;8.公司其他的法务保密事项。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保密补偿鉴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价值和对公司的重大影响,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期间和聘用期终止后,给予乙方一定的保密补偿。第七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1.当聘用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或者公司授权同意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为止。第八条:法律责任1.乙方违反第七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损失,并保留诉讼的权利。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给予甲方保密补偿的2倍计算。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也可以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十条:附则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的书面同意。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