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14年5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北京签订:甲方:住所:乙方:住所: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的资金对其设立的基金进行投资(以下简称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2.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的华夏事务所,接受XXXX委托作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XXXX的要求拟对甲方及其管理的特定基金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的法律意见书等。为了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保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保密信息1.本协议述及的保密信息具有如下含义:指甲方直接或间接向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信、信息、文件、数据和2其他有形的、无形的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资料,且该等信息资料从未对外公布过。2.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方案;(2)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涉及的股权及资产情况;(3)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有关协议文本资料;(4)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政府批文;(5)乙方在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中以任何途径、方式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而提交的文件;(6)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从甲方聘请的其他第三方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7)其他经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3.以下各项不属于保密信息:(1)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导致公开的信息;(2)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已对外披露的信息;(3)本协议签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4)乙方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要求所披露的信息。第二条保密信息的使用与披露1.乙方保证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乙方只可以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给予其直接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乙方有关人员”),同时乙方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32.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向除乙方有关人员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无关的人员)以任何形式和途径透露甲方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和制作的相关文本资料。3.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当披露保密信息的,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或要求真实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但不得任意扩散。4.乙方和乙方有关人员不得为自己或除甲方外任何他方的利益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所获得的保密信息或文本资料用于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在此特别承诺,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乙方和乙方有关人员就其在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调查过程中知悉或获取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或承诺的,构成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或过失,乙方都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配合甲方重新获得对保密信息的控制。3.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该等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至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保密信息成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公开信息后或因种种原因使该等保密信息不再需要保密时为止。42.保密义务不因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结束而终止。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乙方有关人员)发生合并、分立等事由,本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3.本协议不因甲方与乙方之间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无效、解除、中止或终止而无效、解除、中止或终止。4.如乙方不再继续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而退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乙方在本保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仍然有效。第六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设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除为仲裁之目的必需外,乙方仍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承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XXXX与XXXX之间《保密协议》之签署页)XXXX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XX(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