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发布稿)DB33-T-8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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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7.060A44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81—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Codeforriskassessmentofgeologicaldisaster2012-12-28发布2012-01-2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881—2012I前言本规范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规范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建良张上麟(以下按姓氏笔划)李炜吕永进孙乐玲邵再良郑束宁赵建康龚新法崔锦梅蒋欢明DB33/T881—2012II引言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发达,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常受台风暴雨侵袭,地质灾害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在贯彻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总结浙江省十多年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紧密结合浙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DB33/T881—201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并规定了评估成果的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12328-90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JTGD30-2004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70-200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DB33/T1065-2009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3.2崩塌fall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或滚落(跳跃)。具有明显的拉断和倾覆现象。注:本规范的崩塌包括了危岩和崩塌堆积体。3.3滑坡landslide地质体沿地质弱面向下滑动的重力破坏。滑坡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过程,DB33/T881—20122也可指一种重力地质作用的结果。3.4泥石流debrisflow由于降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其汇水、汇砂过程十分复杂,是各种自然和(或)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3.5地面塌陷groundcollapse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3.6地面沉降regionallandsubsidence由于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而造成的一定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现象。3.7地质灾害易发区geologicaldisasterproneareas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3.8地质灾害危险区geologicaldisasterhazardousareas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3.9地质灾害危害程度hazardlevelsofgeologicaldisasters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3.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iskassessmentofgeologicaldisaster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包括加剧)地质灾害的趋势及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估量。3.11场地适宜性feasibilityofproposedfield从场地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防治难易程度的角度考虑拟建场地用于建设的适宜程度。3.12DB33/T881—20123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ofgeologicaldisaster地质灾害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根据其危险性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级。4总则4.1为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制定本规范。4.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阐明建设场地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并作出场地适宜性的评价结论。4.3本规范所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规划各阶段及工程建设过程的地质灾害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等有关的分析和评价工作。4.4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DB33/T881—201245基本规定5.1评估程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应按框图1执行。图1工作程序框图5.2评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应根据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要求确定:接受评估委托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地质灾害调查综合评估防治措施结论与建议提交报告或说明书DB33/T881—20125——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的,则以用地范围为界;——重要的线状建设工程,以线路两侧扩展500m~1000m为限;——在山区和丘陵地段,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有地质灾害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除地面沉降外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可能影响的整个范围。5.3评估级别5.3.1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见表1。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重要项目一级一级二级较重要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项目二级三级三级5.3.2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按表2确定。表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判别因素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强烈发育,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上且规模为中等及以上;或单种地质灾害规模大型的,危害大地质灾害中等发育,现状地质灾害两种以下或规模为小型的;单种地质灾害规模中型及以下的,危害中等地质灾害不发育,一般无现状地质灾害或个别小型地质灾害,危害小地形地貌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场地地形坡度大于25°为主,相对高差大于500m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少,地形坡度以15°~25°的为主,区内相对高差50~500m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地形坡度小于15°,区内相对高差小于50m地质构造地质构造复杂,位于区域性断裂带上或多组断层交错;节理发育,具一定规模的节理4组以上,其间距一般<0.2m地质构造较复杂,具一般性断层;节理较发育,有2~4组,间距0.2m~0.4m地质构造简单,一般无断层;节理不发育,有1~2组,间距一般>0.4m岩土性质岩性岩相变化大,岩体以碎裂、散体结构为主,或岩溶发育;有多层土体性质或厚度差异巨大;有特殊性土(软土除外)岩性岩相有变化,岩体以薄层~厚层状为主,岩溶不发育;多层土体性质和厚度变化较大,有软土分布岩性单一,岩体以厚层~整体块状为主;土层简单,无软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大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影响较小地下水对岩土体性质或工程基本无影响人类工程活动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有不稳定边坡且影响大;有浅埋洞室;地下采空区规模较大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有稳定性较差的边坡;有地下洞室;地下采空区规模小改造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无不稳定边坡;无地下洞室;无地下采空区注: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由复杂向简单推定,地质灾害和人类工程活动两项中任一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其余四项中有任二项先满足较高等级者即为该等级。DB33/T881—201265.3.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重要性分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4技术要求5.4.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大纲在收集与建设场地、规划区有关地质环境条件、现状地质灾害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资料,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纲可按附录B的要求编制。5.4.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充分收集现有各类资料,通过地质调查,基本查明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和各种现状地质灾害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和建议,作出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5.4.3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a)按相应精度要求进行地质调查,查明评估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基本特征;b)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c)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引发的及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应分别进行预测评估;d)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e)评估分析以定性、半定量为主,对大型地质灾害宜采用定量方法。5.4.4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a)按相关要求进行地质调查,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基本特征;b)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c)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引发的和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应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d)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e)评估分析以定性为主,半定量为辅。5.4.5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可参照二级评估要求的内容适当从简。5.5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5.5.1地质灾害的稳定状态,可分为稳定性较好、稳定性较差和稳定性差三类。5.5.2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从因灾死亡人数、受威胁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三个方面,划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见表3。表3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危害程度分级死亡人数受威胁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大10100500中3~1010~100100~500小310100注: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隐患点地质灾害采用受威胁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DB33/T881—201275.5.3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地质灾害稳定状态及其危害程度,按表4确定。表4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大中小稳定性较好中中小稳定性较差大中中稳定性差大大中6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6.1基本要求6.1.1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应以地质调查为主,必要时结合钻探、井槽探、物探、室内试验及原位测试等方法。6.1.2调查前应收集评估区现有相关资料,并分析其可利用程度和存在的问题。6.1.3依据评估级别结合评估范围选用合适的地质调查精度。平面图比例尺宜为1∶500~1∶5000,应有能反映微地貌和岩土体结构特征的剖面图,其比例尺宜采用1∶100~1∶2000。规划区和线状工程比例尺可适当放宽。6.1.4地质调查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a)布置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不同地貌单元及微地貌单元的分界线、地下水露头以及各种不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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