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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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1适用范围本生产工艺适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普通混凝土,不适用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高性能预拌混凝土。2施工准备2.1材料2.1.1水泥:宜用32.5级以上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进场时进行复检的项目及复检验批量的划分应按标准规定执行。2.1.2骨料(1)骨料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及其它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进场骨料应按规定按批进行复验。但对同一骨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的,并且质量稳定的骨料,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在对骨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2)砂:宜用粗砂或中砂,含泥量不大于3%,泥块含量不大于1%。对于C10和C10以下的混凝土用砂,根据水泥强度等级,其含量可予放宽,含泥量不大于5%、泥块含量不大于2%。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不应少于15%。(3)石:宜用碎石或卵石,含泥量不大于1%,泥块含量不大于0.5%。如含泥基本上是非黏土质的石粉时,含泥量可提高为1.5%。对于C10和C10以下的混凝土碎石或卵石,根据水泥轻度等级,其含量可予以放宽到1%。2.1.3拌合水:宜选用饮用水,应经过试验证明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有害影响时,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规定,方可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使用。2.1.4外加剂: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2.1.5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盐配置的外加剂。2.1.6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应分别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用于结构工程的粉煤灰应使用II级及以上的。2.1.7混凝土中氯化物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和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占水泥用量的百分率)。2.1.8水泥、矿物掺和料按《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检验其碱含量。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规定的方法检测碱含量。2.2主要机具2.2.1搅拌楼(1)搅拌楼应采用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2000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楼。(2)计量设备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定期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3)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贮存功能。(4)每台班须对搅拌机的称量系统进行一次静态校核,每月进行一次动态校核。(5)必须保持控制仪表及各传感件的清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2.2.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运输混凝土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2)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5094-1997标准的规定。应定期通过混凝土的均质性检查混凝土运输车的叶片磨损情况。(3)搅拌运输车出车前,须清洗接料斗和车身,避免污染环境,工作完毕后应将所有接触混凝土的机械设备彻底清洗干净。(4)混凝土交棒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拌筒应保持3-6r/min的慢速转动。2.2.3水泥仓罐中水泥使用完后,应及时进行清仓并做好记录。2.2.4外加剂溶液箱必须有搅拌装置,每日检查一次比重,做好记录,以保持外加剂溶液浓度均匀。2.2.5反接触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机械部位,严禁油料滴、渗、漏。2.2.6搅拌机、运输车、泵车等应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率。2.3作业条件2.3.1材料贮存(1)各种材料必须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2)水泥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时应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3)骨料的贮存应保证骨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同时应保证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骨料贮存的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4)外加剂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其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5)矿物掺和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合。2.3.2混凝土搅拌前已获得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合同要求由供方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按设计配合比拌制出的混凝土质量必须满足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2.3.3混凝土站与施工单位已签订技术合同,并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以下要求:(1)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及特殊要求(例如:大体积混凝土、抗渗混凝土对水泥品种、品牌的要求)。(2)拌制混凝土用砂、石骨料颗粒径及含泥量要求。(3)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有无抗冻、早强、抗渗等要求(要做效果试验),并应明确技术指标。(4)混凝土坍落度要求及允许偏差;混凝土的初凝时间要求。(5)混凝土出厂温度要求。(6)混凝土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速度要求。(7)关于技术资料的要求2.3.4对于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做好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并应留取不少于两组强度试块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3操作工艺3.1工艺流程原材料准备→预拌混凝土搅拌→预拌混凝土运输3.2原材料准备3.2.1水泥及掺合料按品种、等级送入指定筒仓储存,经螺旋输送机向搅拌楼储料斗、计量料斗供料。3.2.2搅拌机粗细骨料用装载机由料场装入砂、石储料仓,经皮带输送机运送至搅拌楼储料斗、计量料斗。3.2.3外加剂(液体)按品种在储料罐内储存,经管道泵送至外加计量罐。3.2.4拌合水经管道泵送至水计量罐。3.2.5各种材料计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各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2)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规定的范围。3.3混凝土搅拌3.3.1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搅拌楼进行搅拌,并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使用。3.3.2混凝搅拌楼操作人员开盘前,应根据当日生产配合比和任务单,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3.3.3搅拌楼应实行配合比挂牌制,按工程名称、部位分别注明每盘材料配料重量。3.3.4试验人员每天班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雨后立即补测,根据砂、石含水率随时调整每盘砂、石及加水量,并做好调整记录。3.3.5搅拌楼操作人员严格按配合比计量,投料顺序先倒砂石,再装水泥,搅拌均匀,最后加入水搅拌。粉煤灰宜与水泥同步,外加剂宜滞后于水泥。外加剂的配置应用小台秤提前一天称好,装入塑料袋,并作抽查和投料工作,应制定专人负责配置与投放。3.3.6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可参照搅拌机使用说明,经试验调整确定。搅拌时间与搅拌机类型、坍落度大小、斗容量大小有关。掺入外加剂或掺合料时,搅拌时间还应延长20-30s,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并每盘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小于30s,在制备C50以上混凝土或采用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3.3.7搅拌楼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搅拌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坍落度的变化情况,坍落度应满足浇筑地点的要求,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反映,严禁随意更改配合比。3.3.8检验人员应每台班抽查每一配合比的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并跟踪抽查原材料、搅拌、运输质量,核查施工现场有关技术文件。3.3.9预拌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应按标准严格控制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机房应为封闭性建筑物,所有粉料的运输及称量工序均应在封闭状态进行,并有吸尘装置。砂料厂宜采取防尘措施。3.3.10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减少污水排放。3.3.11搅拌站应设置专门运输车冲洗设施,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及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理干净。3.4预拌混凝土运输3.4.1预拌混凝土运送应采用标准规定的运输车运送。3.4.2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3.4.3如需要在卸料前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快速进行搅拌,搅拌时间应由试验确定,司机严格执行。3.4.4严禁向搅拌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3.4.5混凝土运送时间系指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做规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宜在1.5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适当延长。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3.4.6混凝土运送频率,应能保证浇筑施工的连续性。3.4.7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遗洒。3.4.8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3.4.9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4质量标准4.1主控项目4.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对其强度等级、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4.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盐配置的外加剂。4.1.3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试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或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2)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进行。(3)对于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4)对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4.1.4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4.1.5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的试验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坍落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坍落度值之差应符合规定。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的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4.1.6混凝土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方法应按有关规定进行。4.1.7氯离子总含量: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总含量可根据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氯离子含量计算求得。4.1.8预拌混凝土放射性指标限量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如使用的原材料(水泥、砂石等)的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指标检验。4.1.9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和设计要求。4.1.10特殊要求项目对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没有相应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进行。4.2一般项目4.2.1通用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强度等级不大于C50、坍落度不大于180㎜、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为20㎜、25㎜、31.5㎜或40㎜,无其他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4.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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