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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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工作教育法规处于佳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档案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档案业务人员的档案法律意识,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做到依法办事和有效的管理档案。教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法理论基础;档案法律责任等。一起档案被盗引发的思考……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电梯工栗某伙同废品收购人员撬开医院档案库的门锁,一个月内先后四次盗窃了该院积累了40年的30余万份病例档案和10年的会计档案,共计11.19吨。案发后仅追回80余份,其余经废品收购站转卖到当地造纸厂,全部遭焚毁,造成了无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社会档案意识薄弱个别档案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有些部门对档案和档案工作不重视主要内容一、档案法制工作概述二、档案管理三、档案法律责任四、《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档案法制工作概述(一)档案的作用1、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2、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重要参考;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4、为编史修志科研等提供第一手史料;5、为民生服务。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左图为协议的开头部分,此件现存中央档案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利用档案避免国家财产外流1974年,在中美大使级巴黎会谈中,美方提出归还在华资产,其中涉及美国长老会顺德道分会在河北省邢台市修建的十余栋楼房。邢台地区宗教处通过查找档案得知,这些房产早在1942年已由教会无偿让渡给当时的日伪政权,解放后被人民政府没收。通过档案中保存的教会的让渡书,外交部驳回了美方要求,维护了国家的合法权益。左图为中美谈判时涉及的房产之一。国家机关为实现依法治档,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的档案立法、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体系。还包括档案普法、档案守法等内容。档案法制(二)档案法制工作加强档案法制工作的意义1是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档案部门的具体实施,也是促进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容。2广义:档案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档案基本法、也包括有关调整档案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狭义:档案法是国家为管理档案事务而制定的调整档案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它是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档案行政管理等档案诸种行为的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各种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的依据和基础。(三)档案法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建设1954年10月,成立国家档案局。1956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它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档案法颁布之前最重要的档案行政法规,也是建国后关于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法规文件。1987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典。1996年修改,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具有的行政处罚职能,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力。2016年再次修改1990年11月,发布施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我国关于档案工作的一个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总纲: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档案法的特点。档案法是规范社会档案行为的母法,其它法律,无论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凡是涉及行政管理、企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工作连续、法律凭证、行为规范、信息利用等方面,只要行为活动需要责任、留痕、凭证、信息,就应依照档案法的总要求,规范特定行业、产业、系统、专业的档案行为。如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会计法、审计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公证法、种子法、职业病防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矿产资源法、劳动合同法、消防法、测绘法、统计法、旅游法、人民调解法、畜牧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许可法、精神卫生法等50部法律,以及邮政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150余部行政法规,都有对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法的基本原则1、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设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档案工作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分级、分专业管理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2、保护档案3、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连市档案法律体系建设规章1、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90号(1997.10.21发)2、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8.1.28发)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大连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大连市房改资金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的管理重点了解法定档案的管理注意!注意!包括对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管理、对具有国家意义和社会意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卖赠送交换的管理、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管理(一)对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1、立卷归档立卷归档的国家规定:《档案法》第十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八条《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归档范围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时间文书档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3条规定,应在次年6月前完成归档。科技档案:《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应在科技活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将科技材料经系统整理,及时归档。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工作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归档文件整理机构和集中管理档案的主体:(1)归档文件整理是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2)集中管理档案的主体是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的方法:(1)对本单位全部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统一提供利用。(2)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但档案实体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库房。2、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1)移交档案的国家规定《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2)移交主体国有档案的形成单位。(3)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只能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而不能向其他档案馆移交档案。(4)移交期限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门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大连)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3、档案安全保管措施《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2)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3)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4)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4、保密档案的管理《档案法》第十条规定,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保密档案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亦指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保密档案分为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二)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范围《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国家对这些档案进行全面控制,而不进行集中管理,要求档案所有者对其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集体和个人档案所有者对这部分档案实行收购或者征购。收购是档案所有者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自愿地将档案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征购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有偿地购买档案所有者的档案,是依法律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带有行政性、强制性。(三)对具有国家意义和社会意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卖赠送交换的管理《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由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行政许可。(四)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管理《档案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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