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建立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要求,为定期监测全省森林资源的消长及森林生态对环境的影响,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为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这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最新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及我省这次二类调查的目的、任务,特制定《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的目的、任务与要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县(市、区)或国有森林经营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为单位,以满足编制林业区划、规划或国营林场经营方案、总体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成果是建立或修订森林资源档案,制定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管理,指导林业基层单位科学经营森林和有效恢复-2-植被的重要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任务是根据上述目的查清森林资源种类、数量和质量,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和保护意见,提交全面、准确的调查成果。具体说就是查清全省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状况,为森林分类经营和各项林业工程规划实施提供科学详实的数据,为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与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本次山西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范围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119个县(市、区)及省直9大森林经营局范围内的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非林地面积;4、调查各类森林蓄积;5、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各项林分因子、权属及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6、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7、森林生长量调查。-3-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一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4个一级地类,详见表1、表2。表1林地分类系统表序号一级二级三级1有林地乔木林纯林混交林经济林竹林2疏林地3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封育未成林地5苗圃地6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7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退耕(牧)地8辅助生产林地-4-附表2非林地分类系统表农用地耕地(含轮休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林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交通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水域(内陆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滩涂其它未利用地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经济林和竹林。(1)乔木林地: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4行以上而且行距≤4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5-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2)经济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郁闭度0.2以上或株数达到经济林亩植株数标准以上(树冠较大树种,如核桃、板栗、枣树,每亩15株以上;其它树冠较小的经济林每亩30株以上)以生产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目的的片林或林带。(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4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乔木生长线以上;400mm等雨量线以下;灌木经济林地。)(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4、未成林造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6-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表3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营造方式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400mm年降水量以下地区乔木灌木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104-68-155-8飞播造林5-85-77-105-7人工造林直播4-83-64-104-8植苗、分殖2-62-53-83-6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3)其它无立木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7-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限年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4)退耕(牧)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风沙地、草牧场。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3)集材道、运材道;-8-(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7)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建设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1、农地:包括耕地、草地和其它农地。耕地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农林间作、农药间作地和这些土地中的渠、田间路和田埂。2、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军事、宗教、监狱、陵园等)、交通用地、风景旅游点用地。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4、未利用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滩涂及其它未利用地(包括不达宜林地标准的荒山荒地等)。第四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9-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林策发[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第五条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10-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4表4林种分类系统表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一、生态公益林(地)(一)防护林11水源涵养林12水土保持林13防风固沙林14农田牧场防护林15护岸林16护路林17其它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21国防林22实验林23母树林24环境保护林25风景林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27自然保护区林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3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32速生丰产用材林33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41薪炭林(五)经济林51果树林52食用原料林53林化工业原料林54药用林55其它经济林二、技术标准(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1)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我省的汾河、桑干河、滹沱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11-一层山脊以内。(2)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4)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1)坡度在35º以上,森林在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2)因土层脊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3)土壤侵蚀严重的黄土丘陵区塬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4)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防风固沙林:(1)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12-(2)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3)其它风沙危害严重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1)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2)为防止、减轻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