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张广良2010年12月2日2内容导语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件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三、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结语3导语福特“间谍案”尘埃落定……4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相对秘密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7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最高司法解释: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消极诀窍”(NegativeKnow-How)8日美公司v.李宝新、维纳斯公司9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11★如何保密1、保密意识(1)从可口可乐配方到火锅底料配方;(2)商业秘密的价值与其信息的秘密性成正比。122、保密制度(1)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2)技术成果、经营信息的管理制度;(3)秘密资料的“加密”(4)保密办公场所、生产车间的访问制度等。13中国经理在德参访拍照被捕3、保密技术、保密设施及装置14★保密措施的界定1、保密措施应为实际措施,而不能仅为保密意向;2、保密措施应为明确的、合理的,而不应要求其必须是万无一失的。15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制作工艺、制作方法、配方、样品、计算机程序等;16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金融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17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18明康公司v.钱志琴、顺吉公司19★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1、公开信息;2、容易获得的信息;3、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4、一般常识、技能及经验;5、专利信息山东电讯公司v.方守立、李汝锋20★何种信息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1、经营信息;2、技术信息:不易保密的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技术适合专利保护,否则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3、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21★商业秘密的构成能否作鉴定的问题映美公司v.任新生、吴天勇22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冶南方v.环渤海公司“现代向江淮技术泄密案”广联达公司v.神机公司(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3(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雇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限定目的许可理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从整体情形来判断,第三人应该知道其所得到的应为他人的商业秘密。”24一得阁公司v.高某、传人公司2526(四)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27(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抗辩1、不构成商业秘密;2、反向工程;最高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283、独立研发;4、没有不当获取权利人信息;5、信息不相近似;6、权利人放弃29三、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的,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问题的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行政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罚款,但无权决定赔偿问题。30(三)司法途径1、民事司法途径(1)管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商品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宜将该产品的销售地作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地。31(2)举证责任分担,原告的责任A、商业秘密存在B、被告实施了不正当行为(3)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吉隆公司v.谢某、斯普瑞得公司322、刑事司法途径(1)程序(2)追诉标准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罪33★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3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四)保护途径的选择1、先行后民2、先刑后民3、先民后刑36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问题(一)竞业禁止1、概念依照法律,或雇主与雇员间所达成的协议,规定或者约定雇员在雇佣期间,或者离开雇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同样类产品或业务。2、竞业禁止的分类(1)法定竞业禁止(2)约定竞业禁止冯海文v.思特齐公司37★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383、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内容(1)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2)竞业禁止的期限;(3)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4)违约责任4、雇主在雇员离职时,应做如下工作:(1)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其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2)并可向其新任职单位通报该雇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395、雇主在雇佣新雇员时,应做如下工作:应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并自觉予以尊重。否则,明知该人员承担原雇主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406、竞业禁止与保守商业秘密之关联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案41(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协调1、刑民案件管辖、合议庭人员的组成、审理期限的不同规定2、司法鉴定问题3、对侵权行为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不同理解映美公司v.任新生、吴天勇424、解决问题的建议(1)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的制定(2)限民后刑(3)“三合一”审判模式43结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灾区44谢谢!zhangguangliang@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