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案例国际刑事法院案件:检察官诉北洛斯麦格雷戈·克里冈对预审分庭确认指控裁决的上诉本案例纯属虚构,旨在让学生熟悉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和运作方式。参赛队伍将被分成三组:(1)辩护方律师,(2)检方律师,和(3)被害人代理律师(以下简称“被害人代理人”)。根据比赛规则,每个参赛队应为每一组角色撰写一份书状,以被告麦格雷戈·克里冈的律师对针对预审分庭确认指控裁决提起中间上诉,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所提出的质疑为背景,陈述各自的法律观点。对预审分庭裁决进行上诉的议程依据第六预审分庭于2017年9月1日批准“被告方要求针对确认指控裁决中的问题提起上诉”的决定,上诉分庭要求所有当事方对以下问题进行陈述:一、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应当将预审分庭裁决中描述的贩卖人口的事实认定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1)(k)条规定中所述的“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二、尽管存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1)条的规定,在对被告进行起诉的过程中,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明知存在虐待劳工的情况,仍以极低价格从西洛斯虾坊购虾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3)(a)条项下,未被起诉的共同正犯。三、国内法院基于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危害人类罪定义的错误解释,判决被告无罪。有鉴于此,基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0条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是否能对本案提起公诉。2[此虚构文件仅用于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第六预审分庭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关于西洛斯国内危害人类罪行的情势第六预审分庭针对被告麦格雷戈·克里冈对国际刑事法院有关确认指控裁决的司法管辖权提出质疑的申请作出以下裁决。简介1.本案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的若干“首例”。这是首例涉及贩卖人口罪是否构成独立形式的危害人类罪的案件。这是首例涉及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可因未对其涉嫌参与供应商贩卖人口行为的子公司实施适当管理而受审的案件。这也是首例涉及一罪不二审抗辩的案件。事实背景2.本案涉及三个国家的领土与公民:北洛斯(位于北方)、南洛斯(位于南方)与西洛斯(位于西部,毗邻泡沫海),相关地理位置可参见附录一中的地图。三国面积大致相同(十万平方英里)。北洛斯人口200万,经济发达,国民生产总值达100亿美元。南洛斯人口100万,经济上为发展中国家,极大程度依赖于钴的开采与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10亿美元。西洛斯人口100万,经济上属于发展中国家,极大程度依赖于虾的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10亿美元。三国均为民主国家,其法院系统在正当程序方面总体上符合国际标准。三个国家中,只有北洛斯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2003年交存批准书)。因为被告是北洛斯公民,所以本案中国际刑事法院依被告国籍行使管辖权。虽然三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但均不是任何与贩卖人口或工作条件相关的国际或区域条约的缔约国。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对本案事实的关注来自一起西洛斯虾业中被虐待劳工为原告在西洛斯地区法院提起的集体诉讼。被告是一家以“小手指公司”为名注册针对来自北洛斯的被告人麦格雷戈·克里冈的确认指控3的西洛斯公司。诉讼当事人对这些指控进行了激烈的抗辩,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为期两周的庭审中,法庭记录中共记载了1,000多页诉讼文件和证人证词。2017年2月25日,西洛斯初审法院做出了裁决,判决小手指公司败诉,并要求该公司向集体诉讼的原告支付2,000万美元的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次日,小手指公司宣布破产并停止运营。根据新闻报道,该公司管理人员逃逸出境且下落不明。受害人则分文未得。4.2017年2月25日西洛斯初审法院在判决中总结了本案基本事实。以下是判决的一些相关内容:【第4段】继有关报道揭露其虾行业存在贩卖人口的普遍现象之后,西洛斯政府面临国际社会压力,遂于2015年4月6日公开宣称将对此展开调查,关闭违法的工作场所,并赔偿贩卖人口行为的受害者。与此同时,西洛斯虾行业中的主要出口商承诺将由自己公司承担所有产品的加工工作,并对工作条件实施密切监管。但上述承诺均未兑现。西洛斯政府不仅没有提供任何赔偿,反而还允许当地的剥虾坊继续运营,逍遥法外;同时数家海鲜出口公司则对大规模虐待劳工的反复报道置若罔闻,继续和当地的剥虾坊经营者开展交易。【第5段】随着钴价格在全球市场上持续低迷,南洛斯的全国失业率居高不下,自2013年以来,许多南洛斯工人前往西洛斯剥虾产业寻找工作。目前,有一万多名来自南洛斯的外来务工人员在220家西洛斯剥虾坊工作。这些虾坊均为私人所有和运营,位于偏远农村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则居住在虾坊周围条件简陋的聚居点中。【第6段】西洛斯剥虾产业广泛使用的一般劳动合同规定,虾坊经营者可以雇佣年满13岁的南洛斯劳工,为虾的出口进行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去除虾的内脏、头、尾及外壳。在该类合同中,经营者承诺支付南洛斯劳工前往西洛斯工作地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办理旅行证件和工作许可的费用,并提供一日三餐及在虾坊附近的住宿。每位工人日薪8.5美元,薪资水平和西洛斯其他行业非熟练劳动力的平均薪资基本持平。合同还规定,务工人员收入的过80%由虾坊经营者提留,雇员须在三年内每周工作80个小时,直至还清经营者所支付的费用(旅行、许可、食宿费用),并以10%利率支付上述费4用的利息。经营者要求移民工人上交护照和身份证明文件,并由经营者保管,直至劳动者于劳务关系第三年的年底还清债务。【第7段】南洛斯工人的年龄符合国际劳工标准要求的最低年龄,他们也不是非法移民。他们自愿与西洛斯虾坊经营者订立三年合同。尽管如此,本院认为该做法仍然构成贩卖人口,理由是:合同双方判地位不平等、每周要求的工作时长过高、及劳工在合同三年期间内不能自由离职。【第8段】本案被告是一家名为“小手指公司”的海鲜出口公司,该公司购买了西洛斯市场上60%数量的虾,随后按照利润极高的采购协议,将虾销售到全球范围内的连锁餐厅和超市。小手指公司的唯一供货来源即为西洛斯出口的虾。由于价格中的西洛斯劳工成本低廉,小手指公司的利润率比从其他国家采购和出口虾的公司高出许多,这使得小手指公司在国际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第9段】本院认定,小手指公司明知西洛斯剥虾坊经营者有虐待劳工的行为,仍持续大量向其购虾,且从中获取了显著的优势地位,这使得小手指公司与大规模贩卖人口行为存在关联。因此本院判决原告胜诉,并命令小手指公司向集体诉讼的原告支付2,000万美元的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5.与本案有关的另一案件为2017年5月7日北洛斯地区法院(初审二院)在西洛斯诉麦格雷戈·克里冈案。以下为判决中的相关内容:西洛斯政府指控麦格雷戈·克里冈触犯《2003年北洛斯国际刑事法院实施法案》,构成其中所规定的协助并教唆实施危害人类罪,以及构成《2013年北洛斯贩卖人口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以下内容已在初审中证实:被告麦格雷戈·克里冈是北洛斯公民,居住在北洛斯首都临夏城。在过去的八年中,克里冈一直担任大手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一家依照北洛斯法律设立的跨国海鲜经销商,其总部位于临夏城。大手指公司是小手指公司的唯一所有者,而小手指公司是其依照邻国西洛斯法律设立的子公司。在大手指的公司架构中,克里冈拥有对小手指公司决议的最终决定权,且有能力对小手指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管控。5尽管西洛斯虾业虐待劳工的公开报道自2015年4月起屡见不鲜,如2017年2月25日西洛斯初审法院判决中所述,克里冈从未要求小手指公司停止从西洛斯虾坊购虾,并等待西洛斯政府实施所承诺的改革措施。尽管如此,本院基于两点援引做出支持被告方的判决:首先,本院判定2017年2月25日西洛斯初审法院判决中所述行为构成贩卖人口,但不构成《北洛斯国际刑事法院实施法案》定义的危害人类罪。该罪行适用时需参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的规定;其次,鉴于该等公开犯罪行为发生于境外(于西洛斯),《北洛斯贩卖人口法》并无域外适用效力,不能成为对上述罪行进行起诉的法律依据。依照北洛斯法律,无罪判决不能上诉,因此指控被告的案件已届审理终结。[签名]I.M.云中鹤法官,北洛斯地区法院,2017年5月7日6.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认为西洛斯虾工案符合《2016年9月15日关于案件选择和优先次序的政策文件》中所述的要求。在检察官的请求下,依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7条,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于2017年5月25日做出了调查授权,并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8条,于2017年7月2日签署了对被告北洛斯公民麦格雷戈·克里冈的逮捕令,理由是其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1)(k)条、第25(3)条、及第28(2)(b)条中规定的以贩卖人口为形式的的危害人类罪。预审分庭于2017年7月3日依照《规约》第68条指定了共同法律代理人,担任本案中代表南洛斯受害者的律师。2017年7月10日,北洛斯羁押克里冈,并将其移送到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即刻依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5条的规定,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被告方反对意见7.麦格雷戈·克里冈的律师在于2017年7月30日提交的书状中,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本案的可受理性提出若干异议。预审分庭同意在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61条举行的确认指控听证会上考虑被告方所提出的上述主张。被告主张:首先,受指控的行为不在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事项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外来务工人员和虾坊经营者之间的合法劳动合同不构成国际习惯法下的贩卖人口行为。6并且,国际刑事法院不应当将贩卖人口认定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2)(k)条规定的“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因为其未达到第7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即使达到了此种严重程度,上述行为也应当归入第7(2)(c)条(奴役)的范围内。其次,被告不应当为被指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1)条,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仅及于自然人,因此,小手指公司向虾坊经营者购虾时知悉其与外来务工人员雇佣合同条款的内容,这是否导致小手指公司构成危害人类罪的间接正犯,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内。此外,不能仅仅因为小手指公司的外国母公司首席执行官未对子公司进行适当管理,就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3)条或第28(2)(b)条以危害人类罪共同正犯对其提起公诉。最后,由于被告已经在北洛斯地区法院基于同一指控受审且被无罪释放,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再次审判将违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7(1)(c)条和第20(3)条所载明的一罪不二审原则。认定和结论1.2017年8月30日,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代表,麦格雷戈·克里冈的律师及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提交了陈述状,并在预审分庭就被告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陈述。麦格雷戈·克里冈出席了此程序。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理由的情况下,预审分庭作出以下认定与结论:首先,预审分庭认定剥虾坊经营者和南洛斯移民之间达成的协议构成习惯国际法意义上贩卖人口罪中的剥削行为。预审分庭认为贩卖人口属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2)(k)条规定的“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国际刑事法院将贩卖人口认定为危害人类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助于在全世界根除这一令人发指的行为。其次,预审分庭认定,尽管存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1)条的规定,子公司(小手指公司)在明知存在虐待劳工行为的情况下,向虾坊经营者订购相当数量的产品,从中获得了重大利益,亦可以使该公司构成未被起诉的共同正犯。打击贩卖人口要求企业对其供应链上下采取积极措施,找出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加以阻7止。预审分庭判定,可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3)条和第28(2)(b)条,以危害人类罪起诉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公民的外国母公司(大手指公司)首席执行官(麦格雷戈·克里冈)。目前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手指公司支付给剥虾坊经营者的钱款促进了人口贩卖活动,且被告与小手指公司管理人员具有上下级关系。最后,预审分庭认定,当存在明显司法错误且有正当理由对国内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