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施工单位及协作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工程建设期间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第二章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经年审合格的有效原件,经营范围和承包的工程相符。(二)资质证书: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原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施工简历和近五年安全施工记录:在近五年的施工内无人身死亡事故的证明资料。(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审查: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六)安全保证制度: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且不得与拟承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七)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第五条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七条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及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第八条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行为的监督。施工单位需要分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必须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任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除外),也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如果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指定的分包单位或介绍的劳务组织、劳务人员发生因为管理和人为原因的责任事故,其介绍人员和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第三章对协作单位的审查第十一条安全资质审查凡进入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协作单位,必须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持有关资料到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一)资质审查的主要资料1、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经年审合格的有效原件,经营范围和承包的工程相符。2、资质证书: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原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原件,或有由开户银行或工商局的法人代表委托证明(可不经过公证,但必须为原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或地市级建管局颁发的安全达标书,可作为代用件)。5、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在近三年的施工内无人身死亡事故的证明资料。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审查:提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二)安全资质审查的标准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安全资质审查的结论为合格,若有一条不合格的,安全审查结论为不合格。2、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营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3、只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协作单位才有资格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协作合同。第十二条安全施工能力审查凡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协作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其安全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一)审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工程负责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人员等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满足工程需要,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安全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范围为20~45岁,其他人员年龄在18~55岁。2、安全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3、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的配备,必须保证生产安全的需要,并提供清单。4、所承建的施工项目与经营范围相符。5、安全保证措施:有确保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措施。6、全体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7、全体人员经医务部门进行健康检查,符合电建施工要求,并提交健康体检表。8、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全部办理安全施工上岗证。(二)安全施工能力审查的标准凡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安全审查为合格,可参与本工程的施工;若有一条不合格,安全审查为不合格,不准参与施工。第十三条对协作单位年度安全评审(一)工程施工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对协作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或年度安全进行评审,检查协作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格的不允许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或第二年度的施工。(二)评审内容1、安全证书、证件:全部按照规定进行年审。2、事故情况:没有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机械、交通、火灾事故。3、违章情况:违章率低于10%。4、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自觉服从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三)评审结论1、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结论为合格。2、凡有一项不合格的,结论为不合格。(四)凡使用协作单位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对协作单位的年度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协作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五)严禁使用未经安全资质、施工能力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否则,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罚5万~10万元。第四章对协作单位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中文本须经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必须明确协作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以及应遵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内容,并由协作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方可生效。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每个协作单位施工前必须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单位安监部门根据责任状的内容对协作单位分阶段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六条安全施工保证金:施工前必须预留承包合同或协议总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保证金交财务管理部门,无事故、无违章的协作单位,施工结束保证金全部返还;若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由施工单位酌情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十七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一)协作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备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完善安全设施,对违反规定施工者,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二)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交底,由本人在交底记录表上签字,严禁他人代签。参加施工的人员须熟悉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经检查发现有不知预防措施内容者,应到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学习措施,有三人以上不知预防措施内容的将追究安全员或施工队长的责任。(三)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作业规定的安全监护人必须在现场,并熟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监护责任。如监护人不在施工现场,将视为严重违章,并追究安全员责任;监护人不了解监护内容,停工学习(学习期间由安全员代理监护工作)。(四)协作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所有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对检验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并代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其费用从协作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并加重处罚。(五)施工人员严禁挪动或不经批准拆除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善可靠。(六)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保证现场整洁、文明施工。第五章对协作单位的安全例行工作管理第十八条协作单位负责人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人员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等。第十九条协作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填写安全活动记录表,且有本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第二十条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会议,全力支持本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协作单位必须认真开展班前五分钟活动,并做到有记录、有签字、有执行结果,并将记录表定期交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二条协作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交纳本单位的违章罚款及违章人员的安全学习培训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甘孜水电公司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