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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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第四条所称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以下简称注册设计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一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资格证书》或《二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在一个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内执行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业务的人员。第三条规定第三十条所称注册设计师的执业范围中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海洋船舶海上设施、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的综合性设计。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与监督等技术服务。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含交通部、渔业部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设计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二)检查监督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设计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设计师注册,执业的许可;(四)对与注册设计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设计师考试、注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设计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全国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协助国务院船舶工业(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二)制定颁布注册设计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三)定期公告注册设计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设计师名录;(四)负责全国注册设计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设计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五)受国务院船舶工业(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定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由国务院船舶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证书》;3、由全国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执业专用章》;(六)负责一级注册设计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设计师的执业行为;(八)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设计师机构的联络工作;(九)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设计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设计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十)负责与注册设计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三)受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二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二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证书》;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二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执业专用章》;(四)受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设计师考试资格的审定和一级注册设计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的执业行为;(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设计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商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船舶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部门、共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船舶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九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设计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注册设计师协会是由注册设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设计师的法规政策;(二)制定注册设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三)对注册设计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设计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承担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设计师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设计师方面的工作;(六)开展注册设计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考试第十一章注册设计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设计师考试和二级注册设计师考试。注册设计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一级注册设计师考试内容包括:(待定)。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二级注册设计师考试内容包括:(待定)。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第十三条规定第九条一(一)、(二),二(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船舶设计与制造相近的专业,包括……专业。规定第九条一(三)、二(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船舶设计与制造相近的专业,包括……专业。规定等九条二(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船舶设计与制造的相近专业,包括……专业。规定第九条一(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三等奖以上奖励。第十四条凡参加注册设计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船舶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方可准予参加考试。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注册设计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第十六条经一级注册设计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一级注册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二级注册设计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二级注册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七条持有有效的注册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证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设计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设计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设计师,不得执行注册设计师业务。第十八条注册设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九条具有注册设计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船舶设计师注册申请表》;(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三)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设计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的报告;(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合同;(五)注册审查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具有注册设计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注册报告,填写注册设计师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三)申请一级注册设计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船舶工程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四)申请二级注册设计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审核;(五)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规定第二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况,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设计师核发《一级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一级注册设计师执业专用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设计师核发《二级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二级注册设计师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二条《一级注册设计师注册证》、《一级注册设计师执业专用章》、《二级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二级注册设计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设计师受其执业的船舶工程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设计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与注册设计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四条注册设计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继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注册申请表》;(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四)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的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三)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设计师无规定第二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况,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第二十六条注册设计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核销。第二十七条注册设计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设计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在注册期内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三十日内,交回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核销。第二十八条注册设计师有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况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聘用单位、当地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设计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交建议;(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九条注册设计师自被收回注册设计师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设计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设计师。依照规定,注册设计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第三十条注册设计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船舶工程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船舶工程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院)从事船舶工程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设计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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