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工作程序,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随着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及违纪违法人员的作案手段等,与过去相比,有明显的不同。各类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有增无减,解决定性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乡镇的案件审理工作做得如何,对案件质量的好坏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有直接的关系。为切实提高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执纪办案工作水平,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我县在认真做好基层案件协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模式,从2007年开始在全县全面推行了“乡案县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系统内的一致好评。一、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必要性对乡镇纪委调查终结的违反党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如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从根本上确保案件质量,这是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并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推行违纪案件“乡案县审”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一)开展“乡案县审”是提升执纪办案水平的关键所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基层纪委办案工作也呈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同时上级业务部门对新形势下如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纪委、省纪委在先后召开的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大力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审理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水平,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市纪委也专门对这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因此,实行“乡案县审”符合上级的要求,符合有关法规精神,符合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势在必行,时不我待。(二)开展“乡案县审”是基层纪检干部的迫切要求。我县实行撤乡并镇以后,一方面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的任务加重,查处案件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基层案件审理人员缺额较大,而且基层纪检干部普遍都有包村任务,还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中心工作,对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被动应战,案件审理工作也就无法正常有序地开展。(三)开展“乡案县审”是提高基层案件整体质量的重要关口。目前我县基层案件专职审理人员呈现出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的情况,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名纪委书记,没有专职纪检干部,在查办案件时很难做到查审分离,加上基层人员交流很快,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很难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二、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主要做法(一)精心策划,认真调研。我们把实行“乡案县审”作为执纪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力量上倾斜。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实行“乡案县审”制度的草案,县纪委两次召开基层纪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乡案县审”工作制度,下发了《关于实行“乡案县审”制度的通知》(山纪发[2007]2号),规定凡乡镇纪委立查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或免予纪律处分的,一律将案件材料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同时明确规定实行“乡案县审”制度,不改变基层党委、纪委对违纪案件的处理权限,保障基层党委的原有处分权不受剥夺,从而消除基层党委的疑虑和担心,调动了基层党委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积极性。(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为保证“乡案县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乡案县审”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三项制度。1、案件主审制度:一般案件一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两人主审,主审人员认真鉴别使用证据,做好阅卷记录,并在受理案件后7天内审理完毕,草拟好审理报告。2、集体审议制度: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3、案件移送登记制度:乡镇纪委在向县纪委移送案件材料时,经手人员在移送登记表上签字,防止案件材料的遗失。为了便于操作,我们对“乡案县审”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基层移送审理的案件,先填写《案件县审呈报登记表》,再由县纪委案件检查室把关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方可受理。受理后的案件,先由案件审理室主审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经审理室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报告,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如审定的意见与审理报告的处理意见不一致,以常委会审定的意见为准。案件审结后,主审人员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理意见,制作《移送案件审理意见书》,并在10日内将《意见书》发送原移送单位。基层党委、纪委如对常委会提出的审理意见无异议,应予采纳,并在10日内制作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如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审申请。(三)严把三关,健全机制。为全面推行“乡案县审”工作,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我们在审理工作中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案件材料关”,对“乡案县审”必备的立案手续、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全部证据材料、初审谈话笔录、初审报告、基层处理意见和审理呈批表等十余项案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等问题的,限期纠正或完善。二是严把“手续程序关”,通过审核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等多种途径,对办案手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发现手续不健全、程序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一律退回补办相关手续。三是严把“定性量纪关”,对错误较轻、带有普遍性的案件,重点把握乡镇纪委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对大要案、疑难或复杂案件,在全面审核证据材料、手续程序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纪委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常委会研究审定等环节对事实定性和量纪严格把关;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严格审查基层案卷的基础上,重点走访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单位党员群众,深入了解违纪事实及影响,深刻剖析违纪责任及原因,依据党纪规定,立足全局,宽严相济,恰当处理。同时,将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与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检查、同考核,对在“乡案县审”工作中执行不力的乡镇纪委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降低年终考核等次。三、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几点体会自2007年我县开展“乡案县审”工作以来,我县基层乡镇纪委自办案件13起,“乡案县审”率达100%,没发生一起错案或申诉案件,“乡案县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提高了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实行“乡案县审”,基层纪检干部学到了案件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整改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增长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促进了基层纪检干部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二是强化了审核把关,从根本上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一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年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共提出事实证据方面的整改意见31条。如今年某镇查办一件挪用公款案,该案在调查阶段对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用途没有调查清楚,只有本人交代,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经“乡案县审”初审复核,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办案单位及时作了补证。二是确保了定性准确,量纪适度。解决了同类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偏差、在量纪上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三是坚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通过“乡案县审”初审复核,县纪委审理人员指出了手续程序方面存在的20多个不规范的问题,如文书制作不规范、基层初审见面谈话不到位、取证手续不合要求等,并促使办案单位对存在问题作了补充完善。三是彻底克服了查审不分现象。通过实行“乡案县审”,强化了县纪委对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克服了过去基层纪检干部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弊端,真正做到了查审分离,监督到位。四是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在实行“乡案县审”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案件移送审理时必须材料齐全,文书规范,结案后案卷由县、乡镇纪委按处分权限分级归档保管,促进了全县案件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五是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通过实行“乡案县审”,县纪委全面掌握了全县各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所有查处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管理,同时出台了《处分决定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形成了纪检、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落实处分决定的工作合力,确保了处分决定落实到位。进一步深化对乡案县审模式的探索为切实提高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执纪办案工作水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前几年推行基层案件协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模式,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在全区全面推行了“乡案县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一、开展纪检监察“乡案县审”工作的必要性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如何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从根本上确保基层案件的审理质量,这是基层案件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从实践中得出,推行违纪案件“乡案县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开展“乡案县审”是解决案件审理瓶颈的根本。目前我区基层案件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偏少,有的区直机关只有一名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在查办案件时很难做到查审分开。虽然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都建立了案件审理小组,但审理人员大多数是兼职的,加上基层人员交流很快,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案件审理质量很难保证。此外,我区各镇(街)相距较远,以前曾试行过分片联审,但人员难集中,工作成本较高。实行“乡案县审”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开展“乡案县审”是基层纪检干部的迫切要求。实行撤乡并镇、归并村(居)以后,目前我区六个镇(街)每个镇(街)的人口一般在七八万人左右,党员干部人数大都在1500人左右,一方面纪检监察对象多,查办案件任务重;另一方面基层案件审理人员较少,而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普遍都有包村任务,还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中心工作,对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案件审理质量也就无法保证。多年来基层的同志一直呼吁基层自办案件交由区纪委统一审理,这样既能减轻基层同志的工作量,又有利于区纪委严格审核把关,全面把握案件定性量纪的尺度和标准,做到全区平衡一致。开展“乡案县审”是提升执纪办案水平的关键所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办案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中纪委、省纪委先后召开的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大力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审理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水平,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市纪委也专门对这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实行“乡案县审”符合上级的要求,符合有关法规的精神,符合我区的实际,势在必行。二、开展“乡案县审”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精心策划,认真调研,制订方案我区、镇党委都把“乡案县审”工作作为执纪办案工作的重要部分,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物质上支持。区纪委审理室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乡案县审”的草案,区纪委两次召开基层纪委书记座谈会,并专门发文征求基层党委、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关于审理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免予纪律处分的,一律将案件移送区纪委审理室进行审理。同时明确规定实行“乡案县审”,不改变基层党委、纪委和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权限,保障基层党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原有处分权不受剥夺,从而消除基层党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疑虑和担心,调动基层党委、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案县审”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的积极性。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一是健全制度。为保证“乡案县审”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乡案县审”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四项制度:案件主审制度。明确要求区纪委审理室受理案件后,一般案件一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两人主审,要求主审人员认真鉴别使用证据,做好阅卷记录,并在受理案件后7天内审理完毕,草拟好审理报告;集体审议制度。审理室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乡案县审”委员会例会制度。区纪委“乡案县审”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