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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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系别:法律系专业:法学姓名:张青学号:161407219指导教师:贾辰君河南城建学院2011年5月21日2目录引言................................................................4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背景................................5(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5(二)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及其分类..................5(三)非婚生子女不断增多产生的问题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71.非婚生子女数量逐渐增加所产生的社会问题....................72.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8二、国内外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8(一)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91.《宪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92.《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93.《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9(二)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101.国外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102.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11(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13三、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14(一)立法规范非婚生子女的概念...................................14(二)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14(三)消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15(四)先行垫付子女抚养金制的设定.................................16(五)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16结语...............................................................16参考文献...........................................................18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各国法制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阐述非婚生子女现状及其形成发展的原因,通过对国内外一些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论述,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探讨我国立法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强化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使保护非婚生子女这一立法理念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法律保护Abstract:Outofwedlockasasocialvulnerablegroupstoprotectedbybatteredexperiencedalongprocess.Themodernlegalsysteminordertochildrenmaximumbenefitallcountries,startingfromthebasicrightsguaranteewedlock.Thispaper,fromtheconceptofwedlocklegalstatus,andsocialrightsandvarioussystemoutofwedlockandexpoundsthepresentsituationandtheformationanddevelopmentofthedomesticandforeignsomereasons,throughwedlocklegalprotectionsystem,thepaperwiththelegislationofourcountryforeignlegislationofourcountry'slegislationcontrastfindoutthedeficiency,anddiscusseshowthelegislationinourcountrybyspecificlegalmeasurestostrengthenwedlockprotection,makeprotectionofwedlockthislegislationideaisnotjustaslogan.Keywords:Outofwedlock,Legalrights,Legalprotection4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观念也随之逐渐在发生变化,社会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正在不断冲击、挑战着传统的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同居、试婚、一夜情,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女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一群体人数的逐渐增多,不仅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风气和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且也影响着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过去非婚生子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整个社会以及法律对其都存在着歧视和偏见,使非婚生子女一直或者绝大部分处于一种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直到近代,在人权思想的影响和价值观的变化下,社会才开始对非婚生子女转变态度。大多数国家通过修改或重新制订相关法律逐渐废除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转而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许多国家法律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尤其是最近以来,各国更加致力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等化。虽然当今社会法律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改变,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并且这种歧视还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其中部分人更是因为遭到种种不平等待遇而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造成性格上的扭曲,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态度,以至于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者因此选择轻生的方式来逃避遇到的问题。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宁,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5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背景(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说到非婚生子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不是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说白了,就是未婚生育的子女,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这条定义也不是一个分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书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所谓非婚生子女就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1],而在另外一本书上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否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2](二)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及其分类随着社会的开放、人们的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非婚生子女的产生原因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但大致还是可以分成以下几类:1、非婚姻的同居关系;2、婚外性关系;3、无效及可撤销的婚姻关系;4、性犯罪;5、其他原因。1.非婚姻的同居关系是指未婚同居关系。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日趋加快,[1]林秀雄编:《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2]夏吟兰、何俊平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修订第1版,第197页。6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许多年轻人认为婚姻只不过是一种繁琐的形式,而且也不愿意被随着婚姻一同产生的责任所束缚,因此他们选择了同居,而不是结婚。另外,各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人口流动。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所接触的人群也相对不固定,这也使得安定下来结婚变得不太方便与不现实。即使是在现在,结婚登记手续相对已经简易不少,但婚检之类的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给他们带来了不便。而且,对于低收入的打工族来讲,结婚的费用也是一大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原因也应注意,整个社会对于婚前性行为态度的开放也使得性行为和婚前同居行为出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当然,这也和我国的合法婚龄限定过高有关。在以上种种未婚同居的状态下出生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2.婚外性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和自己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这就涉及到了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自古以来,被称为“通奸”的婚外性行为都是不被社会所接受、允许的。尽管其中可能也包括了没有配偶的一方被有配偶的一方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但在中国世俗的道德观中,没有婚姻作为保障的性关系都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非常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非婚生子女还有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名称,即私生子。3.无效及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最近现象越发普遍而备受关注的就是重婚了。这是一种完全无视一夫一妻的法定婚姻制度的行为,而其选择建立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为的是通过欺骗获得舆论的支持,同时也可以将其视为是对伦理作出的某种意义上的妥协,毕竟被社会所认可的同居关系只有婚姻关系。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重婚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7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子女,虽然婚姻法规定他们应当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指在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而不是指他们在地位上也被认定为婚生子女。实际上,这一类子女仍然会认为是非婚生子女。4.由于性犯罪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是存在的。虽然由于性犯罪而怀孕的女性有很多选择进行人工流产,但仍然有不少小孩因为这样的原因而出生。即使母亲已经结婚的,并且其丈夫也愿意认养这样的子女的,该子女仍然是非婚生子女。其性质类同于婚外性关系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但仍应将两者区分开。前者只是基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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