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培训讲义主讲内容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中心介绍及相关业务流程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介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解读—目录政府采购当事人2政府采购方式3政府采购程序4政府采购合同5质疑与投诉6监督检查7法律责任8附则9总则1解读—第一章总则定义: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五大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四项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解读—第一章总则•供应商自由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省级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解读—第一章总则•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政府采购政策取向: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解读—第一章总则定义:•政府采购当事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联合体解读—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联合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都应满足以上条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种类、定义、条件:•(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解读—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条件:(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公开招标:•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制定标书•发布招标公告(距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日)•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解读—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邀请招标:•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制定标书•向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解读—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解读—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询价:•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解读—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解读—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解读—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报至相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解读—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解读—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复议和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读—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解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八章法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第九章附则•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二部分大东区政府采购日常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介绍•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2004年10月,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编制9人,现有人数8人。中心设采购一科、采购二科、履约验收科、综合信息科。为避免项目一人管到底情况,中心采取三段式管理模式。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采购人员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心各科的工作职责采购一科工作职责:(1)接收审核项目,原始技术资料;(2)签订委托协议,确定采购方式;(3)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中心各科的工作职责采购二科工作职责:(1)邀请监管部门,专家抽取(2)组织开标、评标工作(3)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公告(4)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各科的工作职责履约验收科工作职责:(1)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2)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检验(3)项目增项审核(4)形成验收报告政府集中采购完成时限及基本操作程序(一)政府集中采购进入采购程序后三种采购方式完成的基本时限1、公开招标,自采购中心接收采购项目之后起至开标结束之日止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2、竞争性谈判,自采购中心接收采购项目之后起至谈判结束之日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3、询价项目,自采购中心接收采购项目之后起至询价结束之日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集中采购的基本操作程序1、签订委托通知单2、制定操作方案3、组织实施采购活动(1)编制招标文件及网上发布(2)组织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4、确定中标结果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