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的一个新定义-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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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的一个新定义新制度经济学发端于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在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发展到今天,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其快速发展的势头有增无减。虽然如此,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却从未在经济学者中取得一致,而且由此造成的混乱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健康发展,重新思考并严格界定交易成本的内涵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所面对的一个紧迫任务。一、交易成本概念的演化(一)微观视角的定义1.科斯对交易成本的定义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首次提出交易成本概念。科斯说,“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组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这里所说的市场运行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然而,尽管科斯一直认为《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明确地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但是在这篇文章里,他没有给交易成本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交易成本具体包括哪些成本,科斯认为,“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Ⅲ然后,“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再者,“在某些市场中(如农产品交易)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些成本。”最后,“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着其它不利因素(或成本)。”例如,在签订长期契约时,“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什么。”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对交易成本作了一般化的说明,“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监督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机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在1991年的诺贝尔奖演说中,科斯对交易成本是这样界定的,“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建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综合看来,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界定是围绕交易过程展开的,交易成本包括与交易有关的一切活动引起的成本,包括为交易进行准备的活动,如搜集相关的价格信息、确定潜在的交易对手等:交易过程中的活动,如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等;为保证契约严格实施进行的活动,如督促、监督等。关于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界定需要指出两点:(1)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由交易活动引起的成本,只有交易活动发生了才有交易成本,交易活动没有发生就没有交易成本。至于潜在的有利于利:会的交易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偏离最优配置而造成的损失不是交易成本,至少科斯在每次说到交易成本的含义时没有涉及这一点。(2)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交易活动由价格机制或市场机制协调时产生的成本,并非所有交易活动引起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比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也有交易活动,但他没有称呼这些成本为交易成本,而是称之为组织成本或行政成本。因此,在科斯那里,交易成本有着较窄但是比较明确的含义,就是特指用价格机制协调市场交易需要的成本。2.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定义威廉姆森把交易成本区分为签订合同之前的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签订合同之后的成本有以下几种:(a)不适应成本,即当涉及到青木昌彦所说的‘合同变更曲线’(1983)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不适应的那种成本;(b)讨价还价成本,即如果交易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造成的成本;(c)建立及运行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法庭)并保持其运行,也需要付出成本;(d)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那种成本。”根据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直接描述,并结合他的整体分析思路。可以看出,他的交易成本包括科斯的交易成本,但是在此基础上包括了新的内容。与科斯相同的是,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也包括契约签订之前准备的成本,谈判并签订契约的成本,契约签订之后保证契约得以履行的成本,而且威廉姆森区分了事前的保证成本和事后的保证成本。除此之外,威廉姆森重点考虑了契约偏离规定方向、甚至破裂后需要采取措施引起的成本,以及这种偏离或破裂造成的损失。在他所讲的事后交易成本里,(a)(b)(c)点都是这种成本的体现。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资产专用性是一个核心概念,他特别指出,对于资产专用性很强的交易,如果用市场治理,那么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契约很容易偏离合作方向引起双方的冲突和纠纷,并可能因为矛盾得不到解决而导致专用性资产被闲置,这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这一点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威廉姆森看来,资产专用性是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的主要原因,他甚至认为,“资产专用性对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如果没有资产专用性,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引起的交易成本不会特别的高,并不足以导致企业出现。这是威廉姆森对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第一个发展。另外,威廉姆森把引起交易成本的交易由市场扩展到企业内部。有些在科斯那里称之为组织成本或行政成本的成本,威廉姆森也把它们纳入了交易成本的范畴。在科斯那里,企业代替市场意味着组织成本代替交易成本,但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是低的交易成本代替高的交易成本。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是交易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这是威廉姆森对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第二个发展。在交易成本的内涵上,虽然威廉姆森在科斯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但在整体上,威廉姆森仍然是继承科斯的思路,这表现在,和科斯一样,威廉姆森也是以交易为核心,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活动的分析来定义交易成本。3.哈特对交易成本的定义哈特对交易成本的内涵也作了新的发展。他认为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结构将影响交易双方在事前对这一交易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在一个存在交易成本和不完全合同的世界,事后剩余控制权将十分重要,因为它们通过对资产用途的影响,影响交易关系中事后的谈判力量和事后盈余的分配。这一盈余分配又影响双方投资于这一关系的激励。”如果因为剩余控制权的不合理分配,导致某些专用于该交易的事前投资没有得到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交易成本。与威廉姆森相反,哈特强调的是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事前激励。哈特和威廉姆森对交易过程的分析都越过了在市场上进行物品或劳务交易这一活动本身的界线,而是已经延伸到生产交易物品所需的投资活动。一个向前延伸到专用投资的事前激励,一个向后延伸到已经进行的专用投资的利用问题。4.代理理论对交易成本的定义代理理论对劳动交易做了具体的分析。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分析了团队生产中的偷懒行为。詹森和麦克林通过对雇主和雇员间代理合同的分析,说明了三种代理成本: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剩余损失是指资源的实际配置偏离最优配置而造成的损失。所有这些成本也被纳入了交易成本的范畴。以上学者对交易成本概念的认识,因各自分析的需要,其所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矛盾,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他们的观点一起丰富了交易成本的内涵。而且,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是沿袭科斯的思路,以交易活动为核心,通过对交易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可能发生的活动的分析来定义交易成本。除了他们之外,其他许多学者也是沿袭这一思路来定义交易成本。比如,达尔曼指出,交易过程存在三个阶段,与此相应,也存在交易费用的三种不同类型:寻求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马修斯的简明定义是,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二)整体视角的定义科斯等人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是从对交易过程中相关活动的分析进行的,这是一条微观角度的思路。张五常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从整体的角度进行的。先来看看张五常对交易成本定义的几段文字:“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广义上,交易费用是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这定义是我在1969年提出来的:没有人反对过,但引用的人不多。这定义很广泛,因为在一人世界中不可能有商人、律师、法庭、银行、公安、经纪、经理、公务员等。这些行业都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存在,而这些行业的费用都是交易费用。”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有两个特点:(1)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不再围绕交易活动展开,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去把握。以交易活动为核心展开的交易费用概念对于某些特殊的制度分析来说是恰当的,但是交易费用概念要在广义制度分析中仍能作为核心概念,就必须在原来的狭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因为如张五常所说,“问题是,好些制度费用一交易费用一与明显或直接的交易扯不上关系。例如中国在文革期间,男女老幼天天拿《毛主席语录》背诵,付出的时间费用奇高,在一人世界中是不会出现的,算是交易费用,但究竟是在做什么交易就不明显了。又例如,我家的大门装了锁,是防盗的,其费用在一人世界也不会存在,应该作为交易费用,但交易也是不明显的。”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比沿着科斯的交易思路发展的交易费用概念有了本质上的扩展。(2)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力求从制度的根源角度去把握,他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看,制度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产生的,所以交易费用应该称为制度费用。这一点,科斯是同意的,但交易费用一词是科斯在1937首先提出的,其后在1960年的一篇后来变得家喻户晓的宏文中,他旧词重提,落地生根,要改也改不了了。”一人世界不需要制度,制度是用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的,制度只存在于由多人组成的社会中。所以制度成本,从而“交易成本永远是两个人或更多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定义为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沿着科斯思路发展的交易成本概念主要用于分析微观层次的市场交易,不适合于对一个社会整体层面的制度分析。张五常把一些与直接的市场交易没有明显联系,而是由于整体层面的制度因素造成的成本也纳入交易成本范畴,使得交易成本概念也适合于广义的制度分析。但是张五常把鲁滨逊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所有成本都称为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成本的含义变得太宽泛,失去了针对性,因此招致大量批评。张五常虽然认识到了交易成本在根源上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的,但是他没有区分人与人之间的技术关系和社会关系。后者引起的成本才适合称为交易成本,前者引起的成本属于生产成本,不适合称为交易成本。二、交易成本的一个新定义长期以来,交易成本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它在不同的场合被不同的人频繁用来解释各种各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多的人对其提出批评,认为其内容含糊,似是而非,对它的使用已经到了滥用的程度。例如,耶鲁大学的一位教授揶揄说,“猴子为什么要上树?当然是交易成本嘛!交易成本要摆脱这种尴尬地位,就必须被赋予恰当的含义,既不能太窄,也不能太宽。(一)制度的概念给任何概念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交易成本的定位是比较制度分析的核心概念,成为判别制度好坏、进行制度选择的标准和依据。为此,必须先分析制度的概念。最先对制度的一般含义做出规定的是旧制度学派的凡勃伦。他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某一时期或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总和。因此,在心理学方面可以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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