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健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本着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精神,各学校都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在落实中学生行为操守和规范学生言行举止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校规或失之过严,或失之过烦,有些甚至明显违法,诸如学生作弊一律开除之类,人们习以为常,从未质疑过。随着人们宪法观念的增强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我们要大声地说违法的校规应该缓行。一、开除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4条规定不服教育,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的处分。首先,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有最高的权威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作为宪法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予以限制或剥夺。教育机构不得以校规的形式剥夺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其次,随便开除学生无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予以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以看出,除非未成年学生入狱服刑,否则不能开除学籍,即使劝其退学和勒令退学这些开除的变相形式都不行。有些老师随便对学生停课,或通知家长把学生带回反省,无限期的停课,或不通知家长,使学生游离于学校和家庭之间,家长无法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监督,这种随便停课和开除一样,实际上都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再次,开除学生有违学校教育的天职。中学生处于青少年时期,在生活中遇到种种困惑,由于不冷静思考,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差,犯这样或那样错误,实在是难免的。不给少不经事的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伺候,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开除有时确实起到杀一儆百的警醒作用,痛快是痛快了,可是社会效益怎样呢?开除学籍就意味着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机会,一个被开除的学生,哪一所学校肯要?哪一个单位肯收?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本来是自己的孩子,因为有病而不予医治,弃之于路,这是遗弃;同样把自己没有教育好的学生推给社会,因为一个错误而将其一推了之,不仅背离学校办学宗旨,而且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与良知。二、罚款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上课迟到早退一次,罚款0.5元;连续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3元。首先,学校不具有罚款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中小学是公益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学校无权对学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次,学校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学校无权制定具有罚款内容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再次,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且不论迟到、早退是否称得上违法,即使违法,因其年龄尚小,身心各项机能发育尚不成熟,还处于被监护状态,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法律规定对他们一律不予处罚。最后,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资产,对其罚款,实际上是对家长罚款。让监护人代罚,有株连无辜之嫌。学生违反校规与违法侵权损害赔偿不同,应负的是行政责任,学校可以进行行政处分性质的纪律处分,而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三、拆信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在校学生一律不许谈恋爱,老师对涉恋爱信笺有查阅的权利。某校一女学生看到新分配来的男教师讲课生动、风流倜傥,遂产生爱慕之情,经常在私下里向男教师请教问题,并频频寄信。此事被该女生的班主任知道后,班主任即要求男老师将该女生写的信件移交给他。随后,班主任将信件一一拆开阅读在关键句子上圈圈点点,并加上批注。紧接着,班主任叫来学生家长,当着学生的面直接披露信件内容,进行严厉教育;同时,在课堂上不时旁敲侧击,教育他人引以为戒,致使女学生恋师之情公开暴露,成为学校头号新闻。女学生一度神情恍惚,企图轻生,最后不得不被迫转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公开他人秘密,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管出于怎样的目的,老师都无权开拆学生信件。四、搜身某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在校发生盗窃,学生有检举报告的权利,有自我检查、相互检查的义务,必要时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搜查。校园失窃是寄宿学校最为棘手的事,偷窃行为人往往都是未成年学生,偷窃数额又不足以让公安机关介入,失窃之事防不胜防,屡禁屡出。不少富有抓贼经验的教师往往是发动群众,让学生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窃贼,一些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就这样按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原则被推选出来。有的老师藐视公正,让每一个学生证明自己与盗窃无关,如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就有嫌疑的可能。更有甚者,教师指挥学生自查、互查、搜查,让学生放开警惕的眼,察其言,观其色,看其行,一旦查出,则让学生在挂牌子示众和送派出所讯问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有些学生因此背负着沉重的精神负担,班级人人自危,整天处于被搜身和自证清白的恐怖状态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任何公民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他人进行搜查,即使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老师也不可以组织任何形式的搜查。校方如此对待犯错误的学生确实有失公平,之所以行将起来如此理直气壮,就是因为有那一款款校规校纪为其壮胆撑腰。所以要从根本上纠正学校如此不情、不理、不法行为,首先必须从规范那些不甚规范的校规开始。作者单位系南京金港律师事务所《本文为word可编辑版,若不需要以下内容,请删除后使用,谢谢您的理解原生生物的主要类群》习题一、选择题1、桃花的下列结构中,经过发育最终成为果实的是()A、子房B、子房壁C、胚珠D、受精卵2、呼吸作用的实质是()A、分解有机物,贮存能量B、分解有机物,释放能量C、合成有机物,贮存能量D、合成有机物,释放能量3、旱地里的农作物被水淹没后,要及时排涝,主要是为了促进()A、叶的光合作用B、叶的蒸腾作用C、根的呼吸作用D、根的吸水4、农业生产中对农作物进行合理密植主要是为了()A、提高作物对水分的吸收B、提高作物对土壤中无机盐的利用率C、提高作物的蒸腾作用D、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5、下列关于光合作用原料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光合作用的原料是二氧化碳B、光合作用的唯一原料是二氧化碳C、二氧化碳和水都用于制造淀粉D、二氧化碳和水都是光合作用的原料6、晚上,将金鱼藻放在盛有水的试管中,将试管先后放在离白炽灯如下距离处,在相同时间内试管内产生气泡数量最多的是()A、10厘米B、20厘米C、30厘米D、40厘米7、贮藏蔬菜、水果要保持低温,这是因为()A、温度低,减少细菌病害B、温度低,呼吸作用弱,有机物消耗少C、温度低,促进光合作用积累D、温度低,蒸腾作用弱二、实验探究题1、下面是验证“绿叶在光下制造淀粉的实验”的具体步骤,请回答有关问题:①把盆栽的天竺葵放在黑暗处一昼夜。②用黑纸把一片叶的一部分的正面和背面盖住,然后移到阳光下,照射3小时~4小时。③剪下遮光的叶片,去掉黑纸。④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⑤取出叶片,用清水漂洗干净。然后放在培养皿里,向叶片滴加碘液。⑥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1)步骤①的作用是:。(2)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3)这个实验说明了:。2、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变成了“绿豆芽”,小明觉得奇怪,他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同学们,他们决定把问题搞清楚,请你和他们一起去探究。(1)你的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能影响叶绿素的产生吗?(2)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请作出假设:____________对叶绿素的产生有影响。(3)设计实验方案:A、取一定数量的新鲜的黄豆芽分成两份,分别放在甲、乙两个容器中。B、把甲放在___________下培养,把乙放在__________处培养。(4)该实验的预期效果是:甲中的黄豆芽_______绿,乙中的黄豆芽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