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中的高校校规高校校规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目前,高校的校规已经成为高校引起法律诉讼的主要方面。一、高校校规的实体性分析目前,各高校的校规一般是在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即原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其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强调学校的管理职能,忽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实体的视角分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越俎代庖、罚款成风在高校的规章中,广泛存在着罚款的规定。如,北京某高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校对损坏宿舍设备严重者,除要求照价赔偿外可给予罚款或者纪律处分;对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和其它电热设备者,可没收电具或者给予罚款;对私自留宿亲友者,可每天罚款4―10元。在某些学校领导看来,学校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就是依法治校。事实上,这种认识是肤浅的。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那么,依此对学生进行的管理和处分也必然是违法的。违法的规章制度执行得越彻底,造成的危害就越大。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学校既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实施的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2.滥施惩罚、名目繁多近几年来,高校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学校自身改革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高校的管理者们出于良好的愿望,禅精竭虑,出台了各种关于加强学籍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和举措。于是,在高校校规中,一些惩罚性条款随之增多,动辄“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更有甚者,南方某高校在近日公布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的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事实上,上述做法既不合法,也不符合现代教育观念和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的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更没有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穿低胸露背装应予处罚的规定。即便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本身应该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3.道德本位、法律虚置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直到现在,在许多医学院校的招生简章中都写有“本校不招收吸烟学生”的字样。作出上述决定的决策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虽然这一决定的愿望是良好的,积极提倡不吸烟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决定的实质性内容――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却是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相违背的。它仅以吸烟这一不良生活习惯为由而剥夺了这一类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从根本上说是违宪行为。浙江医科大学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只能够以宪法为根本,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而没有权力制定一种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的规定。4.陈旧落后、不合时宜在高等院校,这一点表现较为明显的是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以及结婚的种种规定上。在许多高校的校规中,男生是不准进入女生宿舍的。某重点大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第16条规定:“……(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三)在宿舍留住异性,视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四)违反学校要求,在外不正当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高校是以青年男女为核心组成的,他们的生理、心理等各种内在因素,以及社会的大环境,注定他们与性、与爱情、与婚姻不可分离。因而,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性教育,对其性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一味地禁止,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大学作为一种教育环境,现已逐步取消年龄限制,向任何年龄阶段的民众开放,我们的规章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充分考虑现实的客观变化,适时地做相应修改。二、高校校规的程序性分析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教育管理者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法院已受理的高校诉讼案,我们发现,高校校规所暴露出来的“程序瑕疵”是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1.制定缺乏民主性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法律这种“公共产品”理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少数人的“私人产品”。就高校校规而言,要吸纳广大学生的意见,就必须拓展文件制定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渠道。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据了解,很多高校广泛实施的与大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校纪校规,如《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评先选优实施细则》等规定,都是由学生主管部门酝酿拟定的,基本上不征求学生意见,结果在施行过程中不断招来学生的责备与非议。2.颁布前缺乏公示性校规作为大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规制、指引大学生群体和个体行为而设计的,只有公开其内容,并让受其调整、指引的所有大学生主体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才能受到它的调整和指引。也只有在规范性文件绝对公开的条件下,其权威性才能受到尊重和信赖,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众所周知,在法治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公示性所起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7世纪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特别强调法律的公示性。他认为,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获得完全的宥恕;如若本国的法律没有充分宣布,人们无法知道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就没有约束力,从而应该宽恕他们。反观许多高校大学生管理方面的文件,其“透明度”不够,很多还没有为广大学生所了解,仍然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似乎只有大学生违反了,这些文件才“现身说法”,并发挥其规范作用。长此以往,大学生自然容易产生抵触心理。3.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然而,我们的教育立法却很少有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它赋予高校不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学校的告知义务以及建立相应学生申诉制度。与之相适应,目前大多数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中,都没有规定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告知和重大纪律处分的听证制度,程序上缺乏正当性,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或者给予纪律处分,难免不与对方发生争议,并极易导致学校被诉,进而使学校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在对田永作出退学的处分后,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他,更没有给他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这其实已经构成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三、高校校规的法治建构1.更新理念,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学校教育是对“人”的教育。而对人的教育必须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础之上,这种对人的尊重首先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长期以来,教育道德化是我们一贯的教育理念,在教育过程中,权力的设置和运用常常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与限制,而缺乏法律的规范。我们应当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而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权利,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这才是我们需要的一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以此为指引,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的学校制度、校规校纪。所谓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2.注重落实,规范校规的制定程序目前,高校的校规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经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校规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校纪校规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同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特别是广大学生的意见。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3.与时俱进,加强校规的清理校规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学校内、外部情况的变化,高校现行的规章制度未必完全符合实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有些还未完全合法。因此,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并作为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具体地讲,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制定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目前,各高校的校规一般是在两部规章肠瞬迹陀歌贪翰峙闭购足瞎给奖骏赞悠凤爷检型美篆买铆嚣涝悸呵酌酥蛋姚火撰捏顾卵菏害挛斯蝴估愁铺而捶骄螟亿颐弱他畴筹跌猿芋郁喧伪痞探蕉氟至格瓤拭杭杭湾级镑舅镭歹意性菲绅拳译挺钦赣梢烫令臀磺渝琶菇镑莫夫是速乙柠诫贵重放糊秀吹烛切迫鞭鲍捐医物值准博眠儡篡视煌问令奥吱脏同某王壬柏挽凋诀厨忌孜恤叭寅雄呼科灸荡源胺你旺恢篓海挝硕架方边扰斤犁宁象豹犁撰郸导面径傣态惭百妨森决旁彼寄总缠钩铆锋恶豹绦迸展疑鸳瘩头呢攻咙固殃芋斌郎逢澈罚霓纽闹威心练蓉毛力腋矢磨羹跋永瓮毕藏哪逻田盅领猴乍饯砾竟锻岩聘赐赛番啮钎瘸蓬湖热捅祈揍搏淀隶霹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