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民法物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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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物权法一、简答题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例如有物权的抛弃、遗赠等;双方法律行为例如契约行为,这是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和制造、遗失物的拾得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和继承的发生等。公法上的行为。如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的判决等。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者没收、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而致物权变动。2、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当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答:概念: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与受到损害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得当利的权利。(1)性质上:返还原物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属于债权请求权一种。(2)要件上区别: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构成是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实;附有返还义务的相对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是一方受损,一方获利;获利人获得利益缺少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效果上的区别:第一是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限于原物以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物的所有人恢复对其物的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可以是原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物、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的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给受到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第二是否考虑过错方面。原物返还请求权人无需证明对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对方就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不存在就应当具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当得利的返还,在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上,根据获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如果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如果主观上是恶意的,除了返还现存的财产之外,对财产的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第三返还的结果上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不存在的话,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当得利是以受益人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论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负担返还的义务。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4、所有权弹力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表现。答: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是对所有权性质的一种描述。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只是暂时的,分离出去的权能最终都要回复到所有权中来,使所有权恢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表现:担保物权。当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等他物权时,所有权几乎成为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权利,但所有权在所有人保持其处分力的限度内并不失去统一的支配力,一旦他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回复其完全支配力。按照这种理解,物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而不是利用物的权利,在所有权之上形成的他物权也只是所有权全面支配权作用的结果,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即所谓“一物一权”主义。5、简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内容。答: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干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肘,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6、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并举一例说明。答:(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对让与人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4)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5)已完成公示。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例子:甲乙婚后购买一套住房,但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不久二人感情不和分居,甲擅自将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简述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答: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权与地役权十分相似,都是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权利,其目的都是发挥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效益。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权利,主要区别在于如下: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成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地役权则为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约定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者限制。第二,是否为独立的权利类型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或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存亡,不能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第三,二者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调节程度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的调节。第四,二者在取得的有偿性上不同。相邻权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第五,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相邻权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8、试述典当的性质。答: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的复合,借贷是目的,担保是手段。典当非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主债权合同在先,担保合同在后,质权为从属性法律关系;典当制度中,借贷以出当行为为前提,即出当在前,借贷在后,借贷与出当不可分的形成一个整体法律关系,无主从关系而言。典当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授受行为,是借贷与质押(抵押)之联立。典当又称质当、押当或者营业质权,适用的是当铺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9、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答: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构成要件:包括体素(客观要件)和心素(主观要件)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1)占有的主体: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均可,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占有的客体:有体物(3)占有的客观方面: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理。包括:人鱼物在空间、时间以及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关系。10、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者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人是为了通过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从而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不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以及使用、收益为内容。(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客体可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3)独立性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且主要是独立物权,不以债权相伴而生。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性的特征。(4)权利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取得后,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即告实现。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只有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使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获得了实际的价值。因此,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5)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进而获取物的实用价值,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中,其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为要件。11、物权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果。答:(1)物权请求权的意义:物权是民法中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当物权法在规范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物权时,更需要为物权的行使和实现提供保障机制;物权是支配权,完全依自身意志,无须他人介入便可实现物权,享受利益,但这也使物权易遭受侵害,若赋予被侵权人物请求权,当可证明相对人已2018法大校考物权法内部资料(请勿外传)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时,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这一权利更有利于保护物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以下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的效果:首先,物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其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并且是为保护物权而设立;其次,物权请求权可以随着物权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物权的流转而流转。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和转化。应当强调的是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基础特征,同时其又与债权和债权请求权存在差异;故而只能将其看作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式。12、试举例说明什么是预告登记。答: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实际操作中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13、简述《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答:(一)《物权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保护物权的方法(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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