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4室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广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2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长、监事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弃权。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本章程第九条第(八)项至第(十)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七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董事长事聘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可列席股东会会议。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3(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董事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会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长报告工作;(二)监督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长决定聘任。(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长报告。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二十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4(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二)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七章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修改本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