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郑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刘志君,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未婚,郑保屯镇郑保屯村人。被捕前住本村,无前科。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14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2016年8月18日22时35分许,在清河县王官庄龙飞物流东侧50米处,刘志君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鲁H7K110、冀EGJ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栾东方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栾东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志君将肇事车辆向西开了几十米后弃车逃逸。经清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志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栾东方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刘志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刘志君刘志君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志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志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刘志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刘志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志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刘志君生在农村,文化低,父母是农民,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小学毕业之后因为学习成绩差选择辍学打工,成年后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拿到驾照,但对交通法规了解的很少,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由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主动赔-3-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得到法院从轻判决。四、调查评估情况刘志君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一)刘志君本人对自己造成他人伤害非常后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心里压力很大。(二)事情发生后,刘志君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五、矫正过程及问题分析、诊断(一)工作初期工作理念: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刘志君初次接触后,针对刘志君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分析与诊断:刘志君无意识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其次他人造成伤害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4-慌。过程:刘志君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派出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刘志君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姬某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理念:针对刘志君家庭经济困难,对他造成的生活悲观,意志消沉情绪,对其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分析、诊断:刘志君本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由于对交通法规不懂,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和自己的经济损失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过程:工作人员在知道他的事情后,经常对其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5-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在开导劝说的当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面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刘志君对我们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二)工作中期工作理念:针对刘志君急于还债的心里,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遵守法律,努力挣钱。分析、诊断:刘志君打工之前多年在家务农,并且家中有十几亩地,经过亲戚朋友的帮助,刘志君又干起了务农的老本行,这对其偿还家庭债务找到了出路。过程:在刘志君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按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6-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刘志君通过自己的努力收获了自己务农的第一笔收入,得到了乡亲们的一致好评,其劳动态度得到了的肯定。(三)工作后期刘志君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六、评估与反思(一)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自尊心极强,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7-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我们应该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和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由人。(郑保屯司法所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