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8143432517187509国际贸易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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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贸易管制法在西方,政府对贸易管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的产物;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贸易进行管制是捍卫本国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抵制资本主义经济掠夺的武器。尽管贸易管制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一面,但不合理的贸易管制措施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进程,因此,规范贸易管制措施的努力从未停止。9.1国际贸易管制法概述9.1.1国际贸易管制法的概念1、概念:国际贸易管制法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贸易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政府制定贸易管制法的目的:一是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二是出于政治目的。2、特点:A强制性B多层次性C多边性9.1.2国际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1、关税措施(customduty/tariff)1)概念:一国海关对所有进出口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2)关税的分类A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B优惠关税、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3)关税税则(customstariff):国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S)9.1.2国际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2、非关税措施又称非关税壁垒(non-tariffbarrier),泛指关税措施外一切用以限制进口的措施。1)配额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类商品进出口的数量或金额规定最高限额。绝对配额:关税配额:非关税措施逐步关税化是WTO奋斗的方向,我国汽车进口配额已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美国承诺在2009年取消对纺织品配额,2010年取消对农产品配额;而欧盟承诺在2003年取消。9.1.2国际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2)许可证制度一国规定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领取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的制度。自动许可证:一般许可证,不需要逐笔申请、批准,其作用在于海关对货物进出口的统计和监督。非自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每一笔交易都需要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予以发放的许可证。我国实行的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分类管理的办法。9.1.2国际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3)外汇管理制度国际贸易中的外汇管理制度表现为对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买卖和汇率进行管理的制度。出口结汇:出口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须按照官方汇率出售给国家指定的银行。进口购汇:进口企业所需外汇需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外汇。汇率管制•1994年以前,我国先后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度和双轨汇率制度(从1981年1月到1984年12月期间,我国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贸易外汇1美元=2.80元人民币;官方牌价即非贸易外汇1美元=1.50元人民币。前者主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后者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9.1.2国际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4)商品检验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制度。但一些国家在某些领域以苛刻的环境标准、技术标准或者繁杂、拖沓的检验手续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被称之为“环境壁垒”(enviromentalbarrier)“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9.2WTO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9.2.1WTO的规则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是适用于各成员的法律规则,附件四为诸边协议,仅对接受的成员有效。附件一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四《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附件一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GATT1994、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疫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LISTOFANNEXESANNEX1ANNEX1A:Mul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inGoods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AgreementonAgriculture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Iof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AgreementonPreshipmentInspectionAgreementonRulesofOriginAgreement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s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AgreementonSafeguardsANNEX1B: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andAnnexesANNEX1C: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NEX2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ANNEX3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ANNEX4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sAgreementonTradeinCivilAircraft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InternationalDairyAgreementInternationalBovineMeatAgreement9.2.2WTO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1)定义: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边境贸易例外、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例外。9.2.2WTO的基本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1)定义:一缔约方境内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收和其他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2)例外:政府采购、国内补贴、外国影片的数量限制、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9.2.2WTO的基本原则•3.透明度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原则《农业协议》(AgreementonAgriculture)1、农产品的市场准入①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②最低市场准入承诺;③逐步削减农产品关税。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在6年内须削减36%,同时一个税目的减让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用10年的时间削减24%,每个税目的减让率不低于10%,每年实施等量减让。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削减进口关税④对关税配额的规定。《农业协议》(AgreementonAgriculture)2、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各成员承诺约束并削减国内支持措施,同时享有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订国内农业政策的自由,只要这些政策不会产生扭曲农业生产或贸易的后果。发达国家在1986—1988年基期年份内国内支持的平均水平上,在6年内削减补贴总量的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补贴总量的13.33%。“黄箱”措施:对生产和贸易直接产生影响,必须消减“绿箱”措施:对贸易无扭曲影响,对生产无直接影响“蓝箱”措施:在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农业协议》(AgreementonAgriculture)3.出口补贴以1986-1990的年平均水平为基准,发达成员在实施期内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消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消减21%。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4年的10年中,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消减24%。反倾销协定(Anti-dumpingAgreement)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倾销的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定(Anti-dumpingAgreement)2、反倾销调查:A)调查的发起;B)调查的时间(1年,最长18个月)3、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保证金或临时税收(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可延长到9个月)。4、征收反倾销税:不得高于倾销幅度,即被控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的差额。(最长为5年)微量倾销不计原则(幅度小于2%或数量低于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ASCM)1、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A)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如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B)放弃或未征收政府税收;C)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D)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2、补贴的专向性根据《反补贴协定》第2条,非专向性补贴是不受协定的规范。法律专向性:如果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事实专向性:凡是将补贴专授予有关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企业、一项产业或者一组企业或产业或某一地理区域的补贴。3、补贴的类型:①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系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联系的补贴,红色补贴。一类是出口补贴;另一类是国内含量补贴(进口替代补贴)。②可诉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系指在一定范围内不予以禁止的,但如果因补贴而给其它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adverseeffects),而受影响的成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适用补贴的成员提出质疑乃至诉讼的那一类补贴,黄色补贴。比如:对其他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对其他成员《GATT1947》下享有的利益造成减损或丧失,特别是与约束关税有关的利益等③不可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一般指适用于所有产业的普通性补贴,或者属于资助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研究活动,资助国内落后地区以及为适应环保要求而改进设备所提供的补贴。绿色补贴。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onSafeguards)1.适用条件:指成员国根据WTO规则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某一项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以提高关税方式实施,最长不超过200天。保障措施包括数量限制和配额。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8年。原产地规则协定(Agr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