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春明E-mail:cmzhao@bnu.edu.cn一、问世间WTO为何物如何看待WTOI.WTO的主要框架和内容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一览表回合年份地点与名称谈判重点参加国11947日内瓦关税2321949安纳西关税3331951托基关税3841956日内瓦关税2651960-1961日内瓦(狄龙回合)关税2661964-1967日内瓦(肯尼迪回合)关税与反倾销6271973-1979日内瓦(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及“框架”协议10281986-1993日内瓦(乌拉圭回合)全面而广泛的贸易谈判12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反倾销协议》解读构成倾销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2.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对该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价出口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价格即为进口商向出口商购买商品所实际支付的价格。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正常价格的确定可采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方法。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方法为平均对平均比较法和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反倾销协议》规定,当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差额)小于出口价格的2%时,则忽略其倾销行为。(二)损害的确定第一种:实质性损害。1.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2.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3.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工业的影响。第二种:实质性损害威胁。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实际损害尚未发生,但事实的发展将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第三种:对某一工业的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实践中一般将其理解为新工业的实际建立进度受到影响,而不是阻碍了建立一个新工业的计划或设想(三)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规则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通知;2.提供资料;3.辩护与协商;4.调查。(五)采取临时措施(六)反倾销税的征收1.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额不应超过业已确定的倾销幅度,如果部分征税足以抵消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幅度可小于倾销幅度。2.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在符合其他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以往进口的该产品追征反倾销税。3.反倾销税的征收4.反倾销税的期限原则上,反倾销税只在抵消倾销造成损害的限度内有效。应自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结束。(七)反倾销税的复审《保障措施协议》解读《保障措施协议》主要规则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交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在公平交易条件下进口数量急剧增加的产品。1、采取保障措施的依据及判定尺度WTO成员方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具有两个依据,第一是WTO成员的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增长的严重损害;第二是WTO成员的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增长的严重损害威胁。2、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1)调查(2)通知和协商3、保障措施的主要方式及实施第一、保障措施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关税税率、增加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与增加数量限制并有用的形式,具体形式可以与出口方协商,也要充分听取申诉企业的意见。第二、保障措施的实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性保障措施的期限通常不超过4年,如果对于消除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必要的,则可以延长实施期限,但对发达国家有效期累计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可延长至10年。第三、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第四、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要考虑因实施保障措施而利益受损的成员方的要求,与对方谈判贸易补偿的有效方式,以弥补对方受损的利益。第五、对进口产品使用数量限制时,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过去三个有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第六、经磋商未达成协议或情况紧急,进口方可仅对该出口方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对来自其他出口方的同类产品则不加限制。第七、对“灰色区域”措施的限制。第八、执法的公正与公开性。第九、实施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程序。第一步:初步认定;第二步: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第三步:确认调查;第四步:补偿或过渡为一般性保障措施。一般性保障措施的程序是:第一步:确认调查;第二步:采取保障措施;第三步:进行补偿。《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解读一、协议内容(1)协议规定禁止使用的四项投资措施。协议中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主要有四项,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出口要求。(2)通知义务和过渡期安排。发达国家过渡期为2年,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发展中国家可申请延长过渡期。(3)关于过渡期的特殊处理。在过渡期内,成员国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继续用这些投资措施来约束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新建企业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的产品相同;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4)透明度要求。成员国应向WTO秘书处通告其刊登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的出版物。(5)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6)磋商与争端解决。二、对协议的评价(1)除明确列出的四项措施外,协议没有限制其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首先,协议没有包括国内税和关税优惠、给予补贴、无偿或低价转让本国投资等吸引外商投资的措施。其次,协议没有禁止其它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如本国持股比例要求、外商必须转让技术的要求、不得生产与本国企业构成竞争的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在本国销售部分产品、产品能替代进口的要求等。(2)协议只规范引资国的投资措施,没有相应限制外国投资者的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解读(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1、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2、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件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承诺。(二)协定的范围和提供服务的形式1、商业性服务(1)专业性服务;(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3)研究与开发服务;(4)不动产服务;(5)设备租赁服务;(6)其他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服务4、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健康及社会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10、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11、交通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三)协定的普遍义务与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保持透明度原则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4、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商业措施:一成员国内垄断的服务提供者在有关服务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行为不能损害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四)以具体承诺的方式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逐步自由化(1)减让表;(2)追加约束;(3)减让表的修改;(五)可援引的例外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2、政府采购不受管辖3、普遍例外《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解读(一)总原则:协议规定,成员在实行强制性产品标准时,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并且这些标准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二)成员义务1、技术规定需符合的条件(1)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货物;(2)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国产品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3)制定和实施的形式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4)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2、技术规定要基于国际标准3、对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技术规定和程序要求4、统一国内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解读(一)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将关贸总协定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二)协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在知识产权协议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国民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4、透明度原则5、争端解决原则6、对最终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7、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有权的原则:此处“私有权”指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拥有此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并非指“私人占有权”。8、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9、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10、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三)自1995年协议后,对不同类型成员国的过渡期要求如下:发达国家:1年,即到1996年1月1日;发展中国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转型经济国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最不发达国家:11年,即到2006年1月1日;另外,目前在食品、化工品和医药领域只以工艺不对产品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可推迟到2005年1月1日运用协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四个阶段阶段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比例(%)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166.9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178.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1811.05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终止)49配额全部取消注:(1)表中“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比例”,以1994年进口量为基数。(2)表中“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以1994年《多种纤维协议》下使用的年增长率6%为基础。实际上,由于被限制的国别和产品不同,所适用的基础年增长率也有所不同。“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项目名称发达成员(1995~2000年)发展中成员(1995~2004年)关税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每项农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削减(基期:1986~1988年)20%13%出口补贴补贴额削减补贴量削减(基期:1986~1990年)36%21%24%14%注:(1)最不发达成员不须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2)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原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的实施税率。(3)《农业协议》不禁止农产品出口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解读(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6、允许交叉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1、磋商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2、专家组审理争端在前述磋商未果,或经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