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间是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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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间是1年。货物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未进口的,领证单位可备函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根据合同交货期等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反倾销调查最长期间不超过18个月。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如果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至9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反补贴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期间不超过18个月。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如果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一成员方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超过1年的,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3国际上有些国家为了方便统计,规定凡拥有外国企业股权达10%以上者均属直接投资;不到10%者则属间接投资。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以上.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4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l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作企业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收到申请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涉外因素,其全部资本中有25%以上的注册资本属于外国股东。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5《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1年.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延期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补偿贸易合同在双方签字后5天内,应当报送原批准单位备案;批准机关如果认为合同内容有违反原批准原则的,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30天内,通知申报单位修订。批准机关如无异议,应发给备案证明书,该合同即在签字之日起的30天后自动生效。大型设备的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如大型运输设备、电讯设备、大型计算设备等。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6关于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成员国国民可以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作限。国际上通常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多数为5至7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以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7国际航空站应在民航机降落或起飞前2小时通知海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日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提交许可证,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3)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2)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3)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4)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6)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7)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接受海关监管的;(8)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罚款:(1)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3)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2)海损鉴定;(3)集装箱检验;(4)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5)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运出口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加人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加人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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