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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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进出口商品检验为了便于查明货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以利货物的交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即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由此可见,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约定好商品检验条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章结构1、检验时间;2、检验地点;3、检验机构;4、检验证书;5、检验标准;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一节商品检验的重要性1、含义商品检验commodityinspection-第三方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欺诈行为防止、国家安全维护等检验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第34条-买方在卖方交货前应有合理的机会验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买方须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验货。按我国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指定之前,可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除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者外,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商品检验有关的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能够,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其内容因商品种类和特性的不同而有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项内容。第二节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种类:有关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办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1、在出口国检验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1)产地(工厂)检验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2)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达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等项检验内容向卖方提出异义。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2、在进口国检验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最后依据。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质量等项检验内容的不符点,向卖方索赔。(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于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通常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采取上述两种方法,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这两种方法,对卖方极为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在大宗商品交易检验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上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而且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第三节检验机构1、含义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或商检机构。2、类型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1)官方检验机构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例:我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美国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2)半官方检验机构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美国保险人实验室….(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例: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公证行….3、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检验机构,访客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四节检验证书1、含义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2、种类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的正确、属实)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3、检验证书的作用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解决争议的依据;计算关税的依据;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第五节检验标准同一种商品,对其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检验结果往往会大不一样。1、分类(1)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买卖合同和信用证(2)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3)权威性标准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包括国际专业化组织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2、我国对标准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3)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额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政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4)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报送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标准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3、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六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1、进口商品的检验必须经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点的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若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若属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依约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检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派检验人员参加。2、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经商捡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凡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重新报验。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货物,不准出口。凡装运出口易腐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必须在装运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3、监督管理商检部门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按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于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则可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4、法律责任凡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或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案例分析某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以CFR条件签订了一笔小五金工具出口合同。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检验机构为设在进口国的世界著名的A检验机构。之后,出口商按期发货,进口商也按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半年后,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索赔文件,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有80%已锈损,索赔文件上还附有A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试分析,进口商的索赔要求有无道理?出口商对此应如何处理?答:(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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