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修正條文。2009年9月18日發布主旨:公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本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修正條文。依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八十三條。說明:一、為符合公益彩券經銷商之實務需求,以及加強經銷商管理,本行修訂「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且奉財政部98.09.08台財庫字第0980046622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特此公告修正條文如下,並自即日起施行:條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內容修正理由第十七條第三項刪除第一項銷售處所與其他位於相同路名、路段之經銷商銷售處所間之距離,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經銷商擇定之銷售處所之所有權人為經銷商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含姻親)者,不受本項限制:1.於路寬十五公尺(含)以上之道路旁設置銷售處所時,其與道路同側之銷售處所直線距離須超過一百公尺。2.於路寬未滿十五公尺之道路旁設置銷售處所時,其與其他銷售處所間直線距離須超過100公尺。依意見交流會議結論(一、第5點)辦理。第十七條第四項刪除於本要點前項規定施行前業經本行勘驗合格之銷售處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經銷商如擬變更銷售處所仍應依前二項規範辦理。配合前項刪除,本項相關規定併予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七項於計算本條各項之彩券月銷售額時,以下各款所列期間之彩券銷售額無本項新增,依意見交流會議結論(一、第7點)均免予計入:1.新設立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包含指定鄉鎮經銷商及自費型經銷商),自其開始營業時起算十二個月內;2.已設立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移機者,自其申請移機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本項第1款所稱之經銷商包含指定鄉鎮及自費型經銷商,其中指定鄉鎮經銷商如係由現正營業之經銷商轉任、備取經銷商遞補或外部遴選設立,均視為新設立,第一年月銷售額不予計算;自費型經銷商於申請轉任時,因其資格變更,故亦視同新設立,第一年之月銷售額不予計算。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彩券經銷商應確保其辦理之彩券促銷活動未涉及折價銷售彩券之情事。前述折價銷售彩券係指對購買彩券之消費者提供彩券、油券、禮券或其他與現金等值商品作為贈品或獎品。彩券經銷商應確保其製作、張貼或揭露之宣傳品及其所為之宣傳內容與方式均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廣告之情事,本行得依情節輕重命彩券經銷商停止張貼。依意見交流會議結論(二、第1點),新增第二、三項條文。有關促銷活動,原則須經過本行同意,但促銷態樣多元,且其中並有不直接折價銷售彩券之促銷方式,為使促銷活動之管理與經銷商銷售額增長間取得衡平,於意見交流會議作成結論(詳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促銷態樣及管理原則),若經銷商之促銷態樣明確違反禁止規定,經查核屬實將予以制止,其餘沒有造直接折價銷售彩券的促銷態樣則由經銷商自律。因折價銷售彩券之態樣眾多無法一一列舉,故設概括規定,以是否與現金等值作為判斷依據,如便利商店儲值卡,即在禁止之列。有關不實廣告,主要判斷依據為是否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狀況,其情狀重多無法一一臚列,僱於條文中以直接以不實廣告規範,實際執行須依個案判斷,例如未曾開出頭獎、二獎而以開出頭獎、二獎作為宣傳,於此情形無論查核時主動發現或經人檢舉,均將予以勸導撤除,不配合撤除者將依規定懲處。第七十六條第七款刪除未經本行同意,擅自進行任何形式之促銷活動者。有關經銷商未經本行同意舉辦促銷活動之懲處於第七十八條第二十三款已有規定,又第七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符合第七十八條所列各款事由而情節輕微者』,為避免重複規定,擬刪除本款,第七款以後之款次隨之變動。第七十八條第十四款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修改自行停業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使管理要點規定與合約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相符。第七十八條第十八款於銷售處所擺放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之電子遊戲機。於銷售處所擺設電動玩具。原規定之電動玩具範圍過廣,依實務經驗顯示,沒有明確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之電子遊戲機,並不在警方取締範圍,原規定實際執行困難,故參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明訂禁止擺放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之電子遊戲,使執行有明確範圍,以利管理。第七十八條第二十三款違反本要點第五十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未經本行同意,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參與或合作促銷活動,或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未經本行同意之宣傳品或以與事實不符的方式宣傳,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依據第五十八條修訂後,修改其罰則以資適用。二、檢附修正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全文。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中華民國95年04月25日訂定中華民國96年09月26日修訂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修訂中華民國98年09月08日修訂一、總則第一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1.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者。2.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電腦型彩券者。3.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5.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彩券經銷商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7.未受禁治產宣告: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受法院宣告禁治產者。第三條本行與彩券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第四條彩券經銷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第五條原台北富邦銀行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台北富邦銀行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或經台北富邦銀行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六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1.未受禁治產宣告。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4.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七條報名申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遴選簡章。1.申請人身分證。2.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3.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4.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6.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7.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8.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第八條具有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應檢附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過審查面試合格,由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發給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第九條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其經銷商資格。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十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由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與建置數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十一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申請人,除有第十二條之情事外,應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申請為該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第十二條申請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時,需在該戶籍所在地所屬之本行所規劃之分區設籍,設籍時間及分區由本行訂定並公告。第十三條營業地與申請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區域,區域劃分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十三條之ㄧ經遴選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經本行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要求變更其營業地所屬分區。第十四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1.未受禁治產宣告。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4.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十五條報名申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1.申請人身分證。2.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3.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4.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及第十二條所列之分區規定。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6.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7.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8.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第十六條具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第十五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依本行各梯次遴選作業,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經過遴選及審查面試合格者,應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教育訓練。接受教育訓練且通過測試者,始得進行後續裝機與簽約相關作業。第十七條通過教育訓練者,應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獨資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包含公益彩券經銷業)、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及完成本行規定之相關作業,經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勘驗核可後,始得進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相關簽約作業。通過面試但未能於該規定期間內完成簽約者,即自動喪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此規定期間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前項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2.位於六米以上之巷道的一樓店面,但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3.法定室內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