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彩券经销商遴选及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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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一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一、總則第一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遴選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1.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者。2.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銷售電腦型彩券者。3.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5.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彩券經銷商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7.未受禁治產宣告: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受法院宣告禁治產者。8.甲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9.乙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電腦型彩券之經銷商。第三條本行與彩券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第四條彩券經銷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第五條原台北富邦銀行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台北富邦銀行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或經台北富邦銀行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六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1.未受禁治產宣告。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4.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2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七條報名申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遴選簡章。1.申請人身分證。2.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3.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4.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6.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7.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8.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第八條具有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應檢附第七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過審查面試合格,由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發給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第九條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其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第十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由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與建置數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十一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申請人,除有第十二條之情事外,應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申請為該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第十二條申請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時,需在該戶籍所在地所屬之本行所規劃之分區內設籍屆滿四個月。若於每梯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同一分區遷移戶籍,應以該分區為申請地區。若於每梯次公告遴選前四個月內於不同分區遷移戶籍,應於前一個設籍屆滿四個月之所屬分區內報名申請。第十三條營業地與申請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區域,區域劃分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十四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參加本行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1.未受禁治產宣告。2.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3.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4.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5.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36.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十五條報名申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1.申請人身分證。2.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3.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4.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及第十二條所列之分區規定。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6.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1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7.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8.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第十六條具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第十五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依本行各梯次遴選作業,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經過遴選及審查面試合格者,應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教育訓練。接受教育訓練且通過測試者,始得進行後續裝機與簽約相關作業。第十七條通過教育訓練者,應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及完成本行規定之相關作業,經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勘驗核可後,始得進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相關簽約作業。通過面試但未能於該規定期間內完成簽約者,即自動喪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此規定期間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前項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1.能取得獨資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包含公益彩券經銷業。2.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3.位於六米以上之巷道的一樓店面,但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4.法定室內空間需為三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彩券相關機器及其他販售設備。5.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6.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7.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第十八條簽約完成者,始得進行彩券相關機器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販售設備安裝作業。所有彩券相關機器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販售設備之安裝時間由本行訂定。完成安裝且訊號測通後,由本行發給電腦型彩券經銷證。未能於該規定期間內安裝完成所有本行指定之設備者,即自動喪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且前述簽訂之相關合約自動終止。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第十九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與備取數量,由本行於各梯次遴選作業時另行公告之。以各地區備取名額為遞補之順位,此遞補之作業不另行公告,由本行核定後公布於遴選簡章。遇有遞補不足者,依地區得另行公告遴選。第二十條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得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4作業,不得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第二十一條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第二十二條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行將對其第十四條所定資格、是否具備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被取消資格,由下一位依序遞補。第二十三條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兩年者,或經本行取消其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者,不得申請成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第二十四條原為本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獲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應於簽約時繳回原為本行核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得申請轉為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但彩券經銷商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本行得取消彩券經銷商資格。四、彩券經銷商之管理第二十五條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設備為原則,惟經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二套投注設備需由彩券經銷商支付押金與租金。第二十六條彩券經銷商雇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第二十七條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第二十八條彩券經銷商不得經營非法賭博,亦不得銷售非本行發行之彩券。第二十九條彩券經銷商不得銷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第三十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彩券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者,應嚴守秘密。違反本項規定,洩漏中獎人之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彩券經銷商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非於固定處所銷售彩券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限本人親自銷售彩券。銷售彩券時,應符合本行之識別制度並明示其經銷證。第三十二條非於固定處所銷售彩券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於第一次批購前,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非固定處所銷售同意書,本行始准其批購。第三十三條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須持經銷證批購彩券。每期彩券發行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內,須至本行指定之批購地點批購彩券,其批購限額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第三十四條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數量以「本」為最低單位,必要時本行得訂定最高批購數量並公告之。第三十五條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以「本」為單位退貨。每次退貨時,本行另依面額百分之一收取退貨處理費。若每次退貨處理費未達一百元,則以一百元計。彩券瑕疵品另行處理。第三十六條本行視實際銷售狀況,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下市期限與退貨規定。第三十七條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彩券經銷商應親自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如負責人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因故均不能擔任者,得申請由其他親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之代理人亦應符合未受禁治產宣告、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且未滿六十五歲、不具公務5員或在學學生身份和其他報經財政部同意後由本行公告之條件。若代理人為身心障礙者,除前述條件以外,其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應非屬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代理人經本行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第三十九條彩券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第四十條彩券經銷商應自行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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