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8.1条定义1.就本章而言:本章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包含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中,包括附件1的前言和解释性说明,在作必要的修改后纳入本章成为本章一部分。领事交易指要求一缔约方拟出口到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必须首先交由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进口缔约方领事监管,以获得作为合格评定证明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证书;营销许可指一缔约方为许可一产品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营销、分销或销售而进行的一个或多个批准或注册程序。该一个或多个程序在一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或法规中可能有多种称谓,包括对一产品的“营销许可”、“许可”、“批准”、“注册”、“卫生许可”、“卫生注册”及“卫生批准”。营销许可不包括通知程序;互认协议指一项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协议,协议规定承认依照一个或多个部门的适当的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的结果,包括关于实施APEC《电信设备合格评定互认安排》和《电气及电子设备互认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命名为“互认安排”但却规定承认依照一个或多个部门的适当的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的结果的政府间协议;互认安排指认可机构间承认认可制度等效性(基于同业评审),或合格评定机构间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或区域安排(包括多边承认安排);市场后监督指一缔约方在一产品已投放到该缔约方市场后所采取的程序,使该缔约方能够监督或处理该产品与该缔约方国内要求的合规性问题;《TBT协定》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及核实指确认个体合格评定结果准确性的行动,例如要求合格评定机构或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合格评定机构的机构提供信息,但不包括要求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对产品重复进行在出口缔约方或第三方领土内已经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除非是在随机或偶尔地基础上进行以实现监督目的,或是针对显示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信息而作出的反应。第8.2条目标本章,包括附件在内,目标旨在便利贸易,包括通过取消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透明度并促进更多的规制合作和良好规制实践。第8.3条范围1.本章适用于所有可能影响缔约方间货物贸易的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如有明文规定,比中央政府低一级的政府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第3款和第4款中规定的除外。1之二.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权限内采取合理措施,鼓励负责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在其领土内的中央政府之下一级地方政府机构遵守第8.5条(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第8.6条(合格评定程序)、第8.8条(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合规时限)(译者注:原文为8.7,疑似有误),和本章所有的附件。2.本章所指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解释为包括对其规则的任何修正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但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3.本章不适用于政府实体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格要求,但此类规格要求为第15章(政府采购)所涵盖。4.本章不适用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此类措施由第7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所涵盖。5.为进一步明确,本章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其在本协定、《TBT协定》及其他任何相关国际义务下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或维持技术法规或标准。第8.4条《TBT协定》特定条款的纳入1.下列《TBT协定》条款经必要修改特此纳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一部分:(a)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9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b)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以及(c)附件3的D款、E款和F款。2.对于仅仅指控称违反纳入本条第1款的《TBT协定》条款的争端,缔约方不得寻求援用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第8.5条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1.缔约方承认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支持更大程度的规制协调、良好规制实践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2.在此方面,除《TBT协定》第2.4条、第5.4条和附件3的规定外,在决定《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件3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是否存在时,每一缔约方应适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布的TBT委员会《关于制定与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件3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G/TBT/1/Rev.10)。3.各缔约方应,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相互合作,以保证有可能作为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第8.6条合格评定1.除《TBT协定》第6.4条规定外,每一缔约方给予位于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位于其自己领土或其他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为保证其给予此种待遇,每一缔约方应对位于另一缔约方领土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与其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自己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同样或等效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2.第1款和第4款不得阻碍一缔约方仅在其自己领土或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特定政府机构内开展针对特定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但需遵守其在《TBT协定》项下的义务。3.一缔约方在根据第2款开展合格评定时,除遵守《TBT协定》第5.2条和第5.4条关于信息要求的限度、合法商业利益的保护以及充分的审查程序的规定之外,该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应说明:(a)为何所要求的信息是评定合格和决定费用所必需的;(b)该缔约方如何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得到尊重,以保证合法商业利益得到保护;以及(c)对合格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投诉进行审查的程序及在一项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4.除《TBT协定》第6.4条规定外,如一缔约方维持第1款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并要求检测结果、认证和/或检验作为一产品符合一项标准或技术法规的确定性证明,则该缔约方:(a)不得要求检测或认证产品的合格评定机构或进行检验的合格评定机构位于自己领土之内;(b)不得对位于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强加要求,以在实际效果上,要求该合格评定机构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开设办公室;以及(c)应允许在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向该缔约方提出申请,以认定其符合该缔约方要求的、用以视其具备资质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其从事该产品的测试或认证或进行检验的任何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5.第1款和第4款(c)项不得阻止一缔约方使用互认协议来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位于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但需遵守其在《TBT协定》项下的义务。6.第1款、第4款和第5款不阻止一缔约方核实位于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7.除第6款规定外,为加强对彼此领土内合格评定结果的持续可靠性的信心,缔约方可就与位于其领土外的合格评定机构有关的事项索取信息。8.除《TBT协定》第9.1条规定外,一缔约方应考虑采用规定,批准由作为国际或区域互认安排1签署方的认可机构就该进口缔约方技术法规或标准作出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缔约方认识到此类安排可解决在批准合格评定机构时的关键考虑因素,包括技术能力、独立性及避免利益冲突。9.除《TBT协定》的第9.2条规定外,一缔约方不得因为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况而拒绝接受,或采取具有直接或间接效果的行动要求或鼓励其他缔约方或人员拒绝接受,一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a)在一个拥有一个以上认可机构的缔约方领土内开展经营;(b)属非政府机构;(c)注册于未设有承认认可机构2的程序的缔约方领土内;(d)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未开设办公室;或(e)属一盈利性实体。10.为进一步明确,第9款不禁止一缔约方拒绝接受一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如该缔约方可举证支持此拒绝行为,且此行为不违反《TBT协定》和本章。 1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门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并维护有关此类安排的清单。2条件是该认可机构根据第8款的规定获得国际承认。11.一缔约方应昀好以电子方式公布,任何其可能用来作为决定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备得到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包括根据互认协议予以承认)的资质的基础的程序、标准和其他条件。12.如一缔约方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其领土内的机构针对一项特殊的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却拒绝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机构对该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或拒绝使用互认安排,则应该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说明其拒绝的原因。13.如一缔约方不接受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行的一项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则应该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说明其决定的原因。14.除《TBT协定》第6.3条规定外,如一缔约方拒绝另一缔约方提出的、为达成互认彼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而进行谈判的请求时,则应该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说明其决定的原因。15.除《TBT协定》第5.2.5条规定外,一缔约方征收的任何合格评定费用,应以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为限。16.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合格评定有关的领事交易,包括相关费用及规费。1第8.7条透明度1.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其他缔约方的人员参与其中央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2。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其他缔约方的人员以不低于其给予自己人员的条件参与到此类措施的制定中。2.鼓励每一缔约方考虑各种方法,以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包括通过使用电子工 1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适用于一缔约方在营销许可或重新许可程序中核实合格评定文件。2一缔约方可通过,如给利益相关人合理机会对该缔约方拟制定的措施进行评议并在制定措施时考虑此类评论意见的方式满足该项义务。具及主动寻求与公众进行磋商的方式。3.如适当,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在其领土内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4.每一缔约方应公布中央政府机构的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提案及修正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以及所有昀终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对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昀终修正。4之二.为进一步明确,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可采取,但不限于,由缔约方决定的以下形式:政策提案、讨论文件、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摘要或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文本。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此类提案包含拟议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可能内容的充分细节以充分知悉利益相关人和其他缔约方其贸易利益是否以及可能如何受到影响。4之三.每一缔约方应,昀好通过电子方式,在单一的官方公报或网站上公布《TBT协定》或本章要求一缔约方通知或公布的、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央政府机构关于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提案及修正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以及所有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对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昀终修正。15.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对其可行的合理措施以保证中央政府之下一级地方政府的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提案及修正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以及所有昀终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对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昀终修正得以公布。5之二.每一缔约方应保证中央政府之下一级地方政府的所有昀终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对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昀终修正,以及在实际可行的限度内所有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及对修正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可通过官方网站或公报获得,并昀好整合在单一的网站上。6.每一缔约方应依照《TBT协定》第2.9条和第5.6条确立的 1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符合此项义务:保证《TBT协定》或本章要求该缔约方通知或公布的、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及修正现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提案,以及所有昀终的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及对现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