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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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进出口商品归类编讲:罗兴武Classificationofimp&expgoods∮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二十一类、97章(第77章是空章)、5000多个6位数级编码,整个分类体系由归类总归则、注释(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和商品编码表三部分组成。例:鳗鱼苗编码03019210位数12345678含义章号顺序号1级子目234前两位表示品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品目在该章的排列次序。例:62.05代表第62章(机织服装),05顺序号下的商品,即机织男衬衫。一个品目号可以代表一种商品,也可表示一组相关的商品。例:品目号04.09仅代表蜂蜜一种商品,而品目号08.04却代表鲜的或干的海枣、无花果、菠萝、油梨、艺果等一级商品。一些品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在所属品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品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0501.00。作为未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的。练习:(多项选择题)0103猪01031000-改良种用-其他:重量在50公斤以下;01039110重量在10公斤以下上面的商品编码“01039110”说明:A该商品在第1章B它表示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活猪C商品编码中的第5位“9”代表除改良种以外的其他活猪D商品编码中的第8位“0”表示在3级子目下未设4级子目(判断题)《协调制度》编码采用的是8位编码。∮2一般归类方法入门与技巧真正理解《协调制度》(HS)的条文含义,以及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总体结构包括3个内容:商品编码表、注释和归类总规则。对所需归类商品的认知。包括:商品的成分、用途、特性、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包装方式等相关内容的认识。难点:将我们日常对商品特征的理解与HS的原则规定相结合起来。将“日常语言”转变为“商品归类语言”。自行车用的打气筒手动或脚踏式空气泵胶卷菲林灯座灯喉螺丝刀改锥包装瓶用料瓶料电动机马达从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产品第1、2类,化学工业第6类,纺织工业第11类,冶金工业第15类,机电制造业第16类。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CH1—83(64—66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每章按动、植、矿物质和先天然后人造的顺序。CH1—5活动物和动物产品;CH6—14活植物和植物产品;CH25—27矿产品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物和化学纤维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CH50—51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CH52—53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CH54—55化学纤维(一)商品编码表*CH64—66和84—97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CH64鞋;CH65帽;CH84机械设备;CH85电气设备;CH87车辆;CH89船舶。从品目排列来看: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原材料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整机在前,零部件在后。例:在CH44中,品目号4403是原木;4404—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4413是木的半制成品;4414—4421是木制品。协调制度中的商品名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品名不仅具有一般的商品品名的定义,而且还包括了该商品的规格、成分、外形、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功能、功率、用途及包装方式等特定的内容。例1:普通改良种用马,税则号:0101.10109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普通成年马,功能为繁殖优良品种,用途为改良用,同时说明该马不属于濒危野马。例2:供马戏团表演用的普通马,税则号:9508.10009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普通马(注意:包括幼马和成年马),用途为表演用,同时说明该马不属于濒危野马。例3:鳗鱼鱼苗,税则号:0301.921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鳗鱼,规格为鱼苗,用途为饲养用,同时隐含着该商品形态为活动物。例4: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税则号:0501.000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人发,规格为无限定,加工方式不论是否涉涤,加工程度仅可为洗涤。例5:制成片状或零售包装的硝酸铵(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税则号:3105.10001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硝酸铵,规格为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包装方式为袋(包)装。例6:男式职业西服上衣(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税则号:6203.399011。[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男式西服上衣,功能为职业装,成分为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混纺。例7:男式西服上衣(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税则号:6203.399019。[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男式西服上衣,无特殊功能要求,成分为含细羊毛40%、人造纤维60%,混纺。例8:天然未分级黑珍珠,税则号:7101.1011。[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黑珍珠,形态为天然,加工程度为未经过分级加工。例9:天然已分级黑珍珠,税则号:7101.1091。[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黑珍珠,形态为天然,加工程度且为分级加工。例10:柴油发电机组(输出功率50千伏安),税则号:8502.1100。[简析]该商品名称所指的商品为发电机组,形态为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功率为50千伏安。(二)注释为了使人们在商品归类上不至于发生争议,协调制度还为每个类、章甚至于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分为三种: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简称类注(sectionnotes);位于章标题下注释,简称章注(chapternotes);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优先次序:子目注释章注类注(三)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规则1.规则一1)原文规则一的原文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和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2)解释与应用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1ST,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2ND,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3RD,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品目条文,其次是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确定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例1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牛尾毛应归入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查看品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但是再查阅第5章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庄按列名产品马毛归入05.03。牛尾毛参阅类、章标题名称属其他动物产品第5章0511税目中未提到牛尾毛按其他未列名的动物产品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括牛尾毛故归入税号0503注例1:非改良种用幼马。例2:用废牛毛制成的毛片。例3:辣椒干(未磨)。例4:条状奶油夹心巧克力。R一:注释排序例1[简析]根据第一类的类注释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的注释,非改良种用幼马应归入税号:0101.901090例2[简析]根据第五章章注释四“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的注释,用废牛毛制成的毛片应归入税号:0503,009090。例3[简析]根据第七章章注释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的注释,辣椒干(未磨)应归人税号:0904.2010。例4[简析]根据第十七章章注释一“本章不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的注释,条状奶油夹心巧克力应归入税号:1806.3100。例5: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例6:婴儿速食菜泥(含30%胡萝卜、30%马铃薯、10%甜辣椒、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例7:婴儿速食混合肉菜泥(含15%牛肉、30%胡萝卜、30%马铃薯、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例5: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简析]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目16.02的其他子目。”根据这一注释,婴儿速食肉泥(含70%牛肉、20%鹅肝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应归入税号:1602.100090。例6:婴儿速食菜泥(含30%胡萝卜、30%马铃薯、10%甜辣椒、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简析]第二十章子目注释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税目20.05的其他子目。”根据这一注释,应归入税号:2005.1000。例7:婴儿速食混合肉菜泥(含15%牛肉、30%胡萝卜、30%马铃薯、10%芹菜、10%番茄及部分调味料,塑料真空包装,每袋重200克)。[简析]第二十一章章注释一(五)“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章注释三“税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人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配料。”根据以上注释,应归入税号:2104.2000。例8:台球用粉块。例9:裁缝用划粉。例10:供头饰用真丝印花方巾(规格30厘米X25厘米,100%桑蚕丝)。例8[简析]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释二(八)“本章不包括台球用粉块(税目95.04)”的注释,台球用粉块应归人税号:9504.2000。例9[简析]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释二(九)“本章不包括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税目96.09)”的注释,裁缝用划粉应归人税号:9609.9000。例10[简析]根据第六十二章章注释七“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及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税目62.13)。任何一边超过60厘米的手帕,应归入税目62.14。”的注释,供头饰用真丝印花方巾(规格30厘米X25厘米,100%桑蚕丝)归入税号:6213.109010。2.规则二1)原文“(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2)解释与应用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类到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不完整品是指这个物品还不完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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