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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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一、TRIPS协议的地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TRIPS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TRIPS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准,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二、TRIPS协议的生效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政府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就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我国香港澳门于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时即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于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三、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包括服务标志)、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四、TRIPS协议的结构TRIPS协议共计73条,除序言外分成七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该协议的一般条款与基本原则(第1~8条),第二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保护标准(第9~40条),第三部分规定知识产权执法(第41~61条),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62条),第五部分为涉及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63~64条),第六部分是过渡安排(第65~67条),第七部分系机构安排(第68~73条)。五、TRIPS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议第3条第一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允许《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各自作出的例外规定前提下,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对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本项义务只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适用。TRIPS协议基本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协议第一次把这一项国际自由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协议第4条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之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之国民。TRIPS协议基本原则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TRIPS协议第1条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本协议的效力,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该保护与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各成员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这是TRIPS协议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规定。这个最低标准就是各成员应当确保通过国内法实现本协议的规定,并保持与本协议不相矛盾。TRIPS协议基本原则4.防止滥用权利原则根据TRIPS协议有关规定,只要不违反本协议,各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的转让、传播,以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六、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将关贸总协定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七、TRIPS协议的实体规则1.著作权【1】关于著作权内容规定《伯尔尼公约》(1971)第1至第21条及其附件的实体性规定,就是TRIPS协议在著作权方面对各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有关著作人身权的规定除外。【2】关于作品思想与形式的保护TRIPS协议第9条强调对著作权保护仅延及于作品表达方式,而不延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以及数学概念等。【3】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对于计算机程序,不论以源代码形式还是目标代码形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规定的文字作品受保护。【4】汇编作品对于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的,即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不及于汇编所包含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而且也不得减损对这些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业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5】出租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规定作者及其权利继受者有权授权或禁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不过,协议对出租权还施加了限制:其一,对于电影作品,除非向公众的商业出租已导致该作品的大范围的复制,从而使成员授予作者或其权利继受者的复制专有权受到实质损害,该成员可免于承担有关出租权的义务。其二,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上述义务。【6】关于作品的保护期除了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凡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来计算作品的保护期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50年,自经授权出版之年的年终起算。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起50年内未出版的,则保护期亦应不少于50年,自创作完成的公历年结束时起算。【7】著作权的限制在著作权的限制问题上,协议第13条规定:全体成员应将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这些特例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2.邻接权【1】关于表演者权协议第14条第一款规定:“考虑到将其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上表演者应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行为的权利:将未固定的表演进行固定,以及将此种已经固定的表演进行复制。表演者亦应享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行为的可能性:以无线方式广播其现场表演,以及将其现场表演向公众进行传播。”【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协议第14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另外,录音制品制作者还享有出租权。【3】广播组织权协议第14条第三款授予广播组织四项权利:1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广播节目加以固定,2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已经固定的广播节目进行复制,3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以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4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电视广播节目向公众进行传播。【4】关于邻接权保护期限关于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应为50年,自固定或表演举行之年的年终起算。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应为20年,自有关广播被播出之年年终起算。【5】成员国对邻接权的自由任何成员均可以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对协议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权利规定各种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6】关于录音制品追溯力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力的规定应原则上适用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于录音制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十八条一、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起源国成为公共财产的所有作品。二、但是,如果作品因原来给予的保护期满而在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成为公共财产,则该作品不再重新受该国保护。三、本原则应当遵照本联盟成员国之间现在或将来缔结的专门条约的规定实行。在没有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各国可在本国范围内自行决定实行本原则的条件。3.商标(包括服务商标)(1)商标及其注册条件-------协议第15条第一款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区别开来,即能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色彩的组合,以及此种标记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如果标记本身不能区别相关货物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来确定其是否可予注册。不过,作为注册的条件,成员可要求该标记应在视觉上是可感知的。(2)商标注册条件叮嘱按协议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不过,协议要求,不得将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不得仅仅以在申请之日起3年以内未实际使用为理由拒绝一项申请。另外,协议第15条第四款:还禁止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将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作为申请注册的限制或障碍。(3)商标注册的公告、撤销和异议此外,协议第15条第五款还要求:成员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或之后应将商标予以公告,并为其他人提供请求撤销的合理机会,或者为提出异议提供机会。(4)商标权内容------协议第16条第一款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在贸易活动中在与其商标所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以避免由此种使用而可能造成的混淆。如果将相同的标记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即可推定存在着混淆的可能性。不过,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以使用为基础而确定权利的可能性。【5】驰名商标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的规定进了一步。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二,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驰名商标时,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的公众中的知名度,包括在成员内由于商标宣传而获得的知名度。第三,对于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应适用于与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将使人认为有关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有关联,而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由于此种使用而可能受损害。【6】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协议第18条规定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的保护期不得少于7年,续展注册次数不应受限制。【7】商标权的使用要求---协议第19条如果成员以使用作为维持注册的条件,只有在一个至少3年的不间断期间届满之后未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又未证明此种使用存在着障碍的有效理由,才可以注销该商标。凡非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意图而产生的对商标使用构成障碍的情形,如进口限制或对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政府要求,均应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另外,在商标处于其所有人控制下时,其他人使用商标应视为为维持注册之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7】商标权的使用要求---协议第19条各成员可以对商标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诸如公正使用说明性术语,但此类例外要考虑到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另外,商标在贸易当中的使用不得受到一些特殊要求不正当的妨碍,比如与另一商标一道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有害于该商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之方式使用等。这并不排除要求识别生产该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商标与识别该企业同类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一道使用,但不将两者联系起来。【8】许可与转让----TRIPS协议第21条各成员可以规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进行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将其商标与其使用商标的营业一并转让或者单独转让。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商标的强制许可。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与公共利益无关,不需要强制许可。4.地理标志【1】地理标志的含义协议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这样一种标志,它能够确定某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域或该领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2】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义务对于地理标志,协议第22条要求各成员应当为有关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下列行为:第一,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称或描述中使用地理标志,以致于明示或暗示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并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商品的地理来源方面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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