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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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簡介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簡稱WTO)是現今最重要之國際經貿組織,迄至2005年12月共擁有149個會員,另有22個觀察員。WTO會員透過共識決或票決之方式,決定WTO各協定規範之內容及對各會員之權利義務,將多邊貿易體系予以法制化及組織化,各會員並據此制定與執行其國內之貿易法規。此外,WTO為會員間討論如何建置經貿規範之論壇,監督會員執行及遵守相關協定之規範,並協助會員進行執行協定之技術合作。WTO規範之基本理念與規範準則WTO多邊貿易體系之基本理念:創造一個自由、公平之國際貿易環境,使資源依照永續發展之原則,作最佳之使用以提升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並擴大生產與貿易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期能透過貿易提升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之經濟發展。(一)無歧視之貿易所謂無歧視之貿易係指:在對外關係上須對來自所有會員之貨品給予同等最優惠待遇之「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在對內關係上則須對自會員進口之貨品給予與本國貨品同等待遇之「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二)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三)經由對關稅與農業補貼之約束以及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承諾等建立市場開放之可預測性(四)促進公平競爭(五)鼓勵發展與經濟轉型WTO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亦提供技術協助給開發中國家及正進行轉型至市場經濟之國家GATT/WTO歷史沿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素亦是主因,特別是一九三○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各國均認為亟須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有鑑於此,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並進一步建構所謂之「布列敦森林機構」(TheBrettonWoods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擬議中之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World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GATT/WTO歷史沿革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但當時ITO二十三個創始會員為籌組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各國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GATT/WTO歷史沿革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雖係以關稅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要,因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行廣泛討論。GATT歷次回合談判簡表年度回合談判主題國數1947第一回合關稅231949第二回合關稅131951第三回合關稅381956第四回合關稅261960-1961第五回合狄倫關稅261964-1967第六回合甘迺迪關稅及反傾銷措施621973-1979第七回合東京關稅、非關稅措施及各項架構性規約,1021986-1994第八回合烏拉圭關稅、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紡織品、農業、設立WTO等123GATT/WTO歷史沿革GATT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自一九七三年開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了持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之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code),使GATT談判之觸角伸入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GATT之相關規定;亦有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往GATT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政府採購、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等三項部門別之自由化協議。GATT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為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地落實與執行。WTO之結構WTO最高決策之機構為「部長會議」,於部長會議之下,設有「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負責日常事務。而在總理事會下另設有「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各依相關協定所賦予之職權,掌理有關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之執行。WTO秘書處雖非WTO之業務機構,但卻是WTO運作之靈魂。該處係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所掌理,其功能主要在協助各國執行WTO所屬各機構之決議事項,並負責處理WTO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約500人。WTO之決策程序依共識決作成決策優點在於會員較易為了多邊貿易體系之整體利益而形成共識;但由於各會員仍有機會表達其立場,並進行辯論,是故共識決之程序亦可使個別會員之利益受到適當考量。如果就特定案件無法達成共識時,則WTO設立協定亦有票決之規定,票決係依一會員一票之原則,以多數決達成決議。依據WTO設立協定之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須進行票決:(1)任何多邊協定之解釋案,應以3/4之多數決通過。(2)有關豁免特定會員在多邊協定下之特定義務之決議,應以3/4之多數決通過。(3)多邊協定條文之修正案,2/3多數決,或3/4多數決(4)新會員之加入,須在部長會議中經2/3多數決通過。加入WTO之入會程序申請時除提交一份表達申請入會意願之函件外,尚須提交一份「外貿體制備忘錄」。總理事會於受理申請案後,立即成立一「工作小組」對該入會申請案進行審查。此後之入會程序如次:1.完成入會雙邊諮商工作:2.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3.彙總及核驗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4.入會工作小組採認相關入會文件:5.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採認申請國入會案:6.申請會員依其國內體制之規定完成批准程序,並將前述各項文件連同確認接受邀請入會函遞交WTO秘書處。在秘書處接獲上述文件三十天之後,申請會員即可正式成為WTO會員。WTO所轄各協定一、貨品貿易多邊協定(MultilateralAgreementsonTradeinGoods)二、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簡稱GATS)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為現行國際上保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種類最為完整之單一多邊協定。此協定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其鄰接權(neighboringrights)、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工業設計、積體電路佈局、未公開資訊等四、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瞭解書五、貿易政策檢討機制WTO下所屬之貿易政策檢討機構對所有會員之貿易政策及措施作定期檢查,各國依貿易量占全球之比率,應在每兩年、四年或十年,將其整體之貿易措施作成報告,提交WTO供各國進行檢視。六、複邊貿易協定政府採購協定與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十大優點(一)促進世界和平(二)建設性的解決貿易爭端(三)建立規則使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皆一體遵循(四)較自由的貿易可減低生活費用(五)提供產品及品質更多選擇機會(六)貿易使所得提高(七)貿易刺激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八)WTO之基本原則使多邊貿易更有效率並降低成本(九)可減低政府受到利益團體關說之壓力(十)WTO體系激勵好的政府我國申請加入WTO之歷史紀要我國於1990年1月1日依據GATT第33條規定,以在對外貿易關係上具自主權地位的「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在2001年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我入會工作小組於2001年9月18日舉行第11次會議,採認我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於同年11月11日通過採認我國入會案,我國由經濟部林前部長信義於11月12日代表我國簽署入會議定書。我入會條約案於11月16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陳總統於11月20日簽署我國加入WTO批准書,自批准日起3日生效(即90年11月22日),我國乃於12月2日致函WTO秘書長確認接受我國入會議定書。經過30天之等待期後,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WTO第144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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