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与运行机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透明度原则•4.贸易互惠原则•5.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6.公平贸易原则WTO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WTO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WTO的冲击: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与法律的国际性意识与“狼”共舞:立足于企业生存、发展角度的对策思考单击添加未雨绸缪:立足于国家管理、协调角度的对策思考WTO的冲击: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与法律的国际性意识•(一)从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上研究WTO的影响和冲击•加入WTO,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以至取消,对中国的产业和企业带来的最实质的影响莫过于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战略眼光、创新思维和应变对策•只有深入解读WTO,掌握其宗旨、规则和程序,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参与,趋利避害。我们才能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对于加入WTO的经济对策,人们比较注意,但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则显得重视不够。实际上,我们应当从经济与法律的结合上,全面研究加入WTO的准备工作。•(二)认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树立法律的国际性意识•加入WTO既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另一方面,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条约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现在仅仅站在本国平面考虑法律制度的架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制)远远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们应当树立新的法律观:法是本国的,也有世界性的未雨绸缪:立足于国家管理、协调角度的对策思考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与产业政策执行活动及法律服务立法工作政府行为执行活动及法律服务•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迎接“入世”,法律先行。除了完善立法、严格管理这些基本要求外,还应加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排除障碍,提供方便•政府管理中包含服务,管理也是服务。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做好扩大开放、迎接“入世”的各项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服务•司法、仲裁机构要依法办案,公正、及时地判决或裁决经济纠纷案件,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正司法、仲裁中的腐败现象,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和不当影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导致的问题立法工作目前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根据“逐步开放中国市场”和“按国际经济规则办事”的承诺,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我们应当立足“国”情,顺应“世”情,改进和完善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要瞄准国际通行规则和先进标准,逐步修订或者制定有关经济法律根据WTO的要求,应当加大立法的透明度,各种法律规范文件必须公布周知。凡属普遍使用的规定,必须下发内部文件;凡属国家统一的规定,地方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归纳起来就是两件相互联系的大事:一是进一步开放中国市场二是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稳定的法制环境。与“狼”共舞:立足于企业生存、发展角度的对策思考并存和合作竞争和飞跃趋利和避害趋利和避害•1.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应当利用这种多边的、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的环境,享受在WTO成员区域内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的权利和便利,扩大出口、多创外汇。中国企业应当利用WTO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则:在WTO成员的贸易及投资交往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时间进行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2.根据WTO协议,我们可以运用三大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必要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3.根据WTO协议,我们可以利用其比较公正的、富有效率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中国反倾销案例国际对华反倾销•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销税。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格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13%-145%。5月29日,美国两家企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格板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此案涉及18家中国钢铁企业,价值9000万美元。•(2)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997年8月28日,印度商务部反倾销当局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冶金及焦炭正式立案调查。印度起诉方为BLA公司,该公司得到印度工商协会的支持,称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给当地的焦炭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害。2007年的反倾销数据图表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反倾销的立法概述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2、配套法规的完善•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1)合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2)、管辖法院。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3)法院的受案范围。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WTO运行机制加入和退出机制决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加入WTO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阶段一:提出申请和受理——递交正式信函—列入会议议程—设立相应的工作组•阶段二: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审议→市场准入谈判•阶段三: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通过上述文件—提交部长会议审议•阶段四:表决和加入部长大会表决—2/3通过—申请方签署—30日后,文件生效,成为WTO正式成员退出及互不适用•退出: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后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互不适用: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即互不适用。“互不适用”缘由及案例–新成员的加入只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表示这样的意思:不能强迫那些[不同意该新成员加入的]缔约方与新成员发生贸易关系。所以,一般只能在新成员加入时,才允许引用此项规定(约翰•杰克逊)。•日本1955年加入时,曾有大批国家(40余国)引用,宣布对日贸易关系不适用GATT,主要是担心日本纺织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日本作为GATT成员的价值。后来缔约方全体经过多方努力,一部分缔约方才撤销对这项条款的引用。但截止到1982年,对日本引用此条款者仍有21个缔约方之多。WTO的决策机制•一、概述–含义:是指WTO对有关事项作出决策时应遵循的程序原则,主要决策包括:通过新协议、对协议条文的解释和修正、豁免某成员方义务以及接受新成员等二、协商一致(Consensus)规则•(一)含义•也叫共识或合议。《建立WTO的协定》指出:“如果在作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正式反对所拟作出的决定,则有关机构应视为已以协商一致方式对所提请审议的问题作出了决定。”•即若在作出决定时,出席会议的WTO成员无人提出正式反对,即通过有关决定。缺席、弃权、不表态均不妨碍决定的作出。(1)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即附件一)的修改(2)豁免义务(3)对争端谅解协议的修改(4)争端解决机构依照争端谅解协议作决定时,需以协商一致同意方式作出(5)对《建立WTO协定》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的增加(二)下列事项除非另有规定,都要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三、投票表决规则•如通过合议未达成决定时,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上,成员国均有一票投票权。–一国一票一致同意规则•不仅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明确表示同意。主要运用在对WTO最基本原则的修改上。–一国一票多数同意规则•包括简单多数规则、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四分之三多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panel)常设上诉机构(SAB)秘书处及总干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建立WTO协定》附件一:多边贸易协定,包括《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二:《争端解决谅解》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统一程序原则–多边原则–鼓励磋商解决争端原则–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程序特殊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最初,贸易政策的评审根据GATT进行,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随着1995年WTO的成立,评审的范围扩展至服务贸易、TRIPS以及TRIMS,并最终达成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构成WTO文件的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一)评审目标–通过经常性的监督,了解所有成员政府是否遵守WTO的规则、纪律和承诺,敦促他们履行义务;–通过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贸易政策变化,更多地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及做法的透明度•(二)评审原则•以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原则为基础•(三)评审频率–审议频率取决于成员在“最近一个具有代表性时期”占世界贸易份额来确定。•四个最大的贸易方每两年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成员每四年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六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时间更长。(四)评审机构由总理事会担任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工作(五)评审内容1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以及做法;2各成员方的经济发展需求、政策和目标及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六)评审程序1确定评审方案;2收集评审材料;3贸易评审机构召开会议;4将评审的结果(被评审方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评审机构的会议记录)合订出版•谢•谢•观•赏•版权所有•盗版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