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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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取向电工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5月15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5月27日进行了磋商。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3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2.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4司(AKSteelCorporation)、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LudlumCorporation)、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OJSC“Novolipetsk”Steel)、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LTD)、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NovexTrading(Swiss)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8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应诉公司的答卷。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4.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5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俄罗斯政府就本案申请书的证据充分性、倾销幅度的估算等问题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三)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2.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3.发放原始问卷和收取答卷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6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8月10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由于两家应诉公司没有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填写答卷,8月26日,调查机关会见了两家应诉公司代表,就两家应诉公司递交的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向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两家应诉公司根据信函中的要求重新填写答卷。美国驻华使馆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见。9月1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出第一次补充问卷,进一步要求美国政府重新填答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9月9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重新递交了答卷。同日,美国政府就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重新递交了答卷。4.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2009年7月20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8月4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8月13日进行了磋商。7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该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了《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8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在6月1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对申请人主张的一些新增指控项目进行调查。8月26日,调查机关就新增补贴项目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9月21日和9月23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两家应诉公司和美国政府的答卷。5.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答卷在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放了数次补充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和美国政府的部分补充答卷。由于美国政府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第二次补充答卷部分内容和第三次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将在本案中不考虑美国政府超过期限递交的该部分信息,此情况已及时函告美国驻华使馆。6.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8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7.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1)申请人的相关评论意见6月24日申请人就本案中涉及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了评论意见,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钢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即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此外,10月13日申请人就美国政府答卷提出评论意见,10月12日和22日申请人分别就两家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2)美国政府提出的相关评论意见6月22日美国政府就本案立案调查提交书面意见,对申请书中的保密信息进行评论。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申请人之后补充提供了相关信息。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新增指控补贴项9目磋商的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8月19日发布的公告中对其部分评论意见予以采纳。(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1号)和《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2号)。2009年6月2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7份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5份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2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2家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家瑞士出口商(代理俄罗斯生产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2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美国政府;2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2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其登记。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10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88号)。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分别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11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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