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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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I10602学号2010011352分类号D9%^级公开GUANGXINOPMALUNIVERSITY碩士学位论丈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AnalysisofthecaseofChina-measuresrelatedtotheeaportationofvariousrawmaerialsWT/DS395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年级:2010级研究生:刘婧指导教师:杨丽艳完成日期:2012年4月对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专业名称:法律硕士(法学)申请人:刘婧指导教师:杨丽艳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ji^k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分析研究生:刘婧导师:杨丽艳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年级:2010级摘要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是涉及中国WT0争端解决的一个最受关注的新近案例。本案涉及了司法经济原则、透明度要求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0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这些法律问题相当典型,在今后的案例中,上述问题肯定还将遇到。本文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0议定书》与GATT第20条例外援引问题。从概述基本案情和专家组报告的角度出发,在专家组主要裁定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能否在WTO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下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进行抗辩,以及GATT第20条的法律适用性进行讨论和分析。本文认为,GATT第20条已经成为今后涉及中国案件的矛与盾。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研究GATT第20条以及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相关案例的解释,为我国的提供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关键词:原材料《中国加入议定书》GATT第20条出口限制IAbstractConcerningWTOdisputesettlementofChina,thenewcaseofChina―MeasuresRelatedtotheExportationofVariousRawMaterials(DS395),attractsthemostattention.It'saboutsomelegalquestionslikeeconomicprincipleofjustice,requestofthetransparentdegree,andaboutlegalstatusandapplicableofProtocolontheAcces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bbreviate:theProtocol)andReportoftheWorkingPartyontheAccessionofChina(abbreviate:Report)aswell;italsopresentsthelawfulandreasonablejustificationbyinvokingescapeclauseofArticle20oftheGATT.Thoseproblemsaretypical,andwillbeseeminthefuturecase.ThispaperfocusesontheProtocolandinvokingoftheescapeclauseofArticle20oftheGATT.Byproceedingfromintroductionofthecaseandthepanelreport,thispaperdiscussesandanalysesthefeasibilityofraisingapleabyinvokingtheescapeclauseofArticle20oftheGATTundertheProtocol,andlegalapplicabilityofArticle20oftheGATT.Thispaperarguesthat,thekeyArticle20oftheGATTisnotonlyhasitsupperhandforChinasettledisputecase,butalsohasitsdrawback.Forprovidingincreasinglypotentweapons,itisthereforeessentialtomakeasystematicallystudyoftheArticle20oftheGATTandexplanationrelatedtopracticalWTOdisputesettlement.KEYWORD:rawmaterials,ProtocolontheAcces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rticle20oftheGATT,restrictionofexportII目录摘要Abstract弓Iw一、案由: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二、案情介绍三、案件焦点(一)第一轮磋商(二)第二轮磋商1.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2.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2款(a)项3.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项4.镁、锰、锌废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5.管理方式四、争议焦点(一)GATT第20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性…(二)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和适用1.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和证明2.GATT第20条序言的解释及证明五、研究结论及启示(一)拿起金融武器,应对资源保护(二)改变生产模式,制定保护措施(三)提高运用能力,破解发展瓶颈六、对中国战略性资源的建议(一)强化统一规划,集中利用开采(二)发挥税收作用,增强征税力度(三)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机制&m参考文献aitin引言美国?和欧盟@于2009年6月23日分别就中国对焦炭、黄磯、氟石、矾土、金属硅、碳化硅、镁、猛和锌等原材料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出了磋商的请求,要求成立专家组,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简称为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墨西哥?也于2009年8月21日,对中国提起了诉讼。本案与1998年欧盟起诉阿根廷牛皮出口及皮革进口措施案④极为相似。申诉方欧盟起诉阿根廷就是以确保国内产业得到低廉的原材料供应为目的。自然资源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意义,因此本案引起国内的强烈关注,国内业界的经济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中美双方先后进行了两次磋商,最终以失败告终。美国于2009年11月正式向WTO提出请求,要求成立专家组专门审理此案。专家组于2009年12月成立。目前,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结果来看,WTO的成员一直未能就自然资源的出口问题达成共识。因此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的审理结果,不仅会对中国保护自然资源出口的法律法规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还可能会涉及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其本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以及发展中国以其认为最优的方式来利用自然资源。也就是说WTO成员享有对其本国自然资源限制出口的主权权利。1(一、案由: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⑤【WTO收到磋商请求1=1期】2009年6月23闩【起诉方】欧盟【被诉方】中国【状态】2011年7月15日,专家组公布了中国相关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审理结果。中国于2011年8月31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裁决报告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二、案情介绍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认为,中国对金属硅、碳化硅、黄磷、氟石、矾土、焦炭、续、锰和锌等9种原材料所采取的32项涉案措施,包括分配出口配额、实施出口许可证、要求以最低出口价格等,还有一些没有公布的涉案措施,违反了GATT第8条、第11条,《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第5.2条、第8.2条、第11.3条,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第84段、第162段、第165段。随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向WTO提出了權商的请求,要求成立专家组,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申诉方认为,美国、欧盟认为这些涉案措施抵消甚至减损了其在上述的协议中所能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墨西哥也于2009年8月21円,就上述出口措施提出与中国磋商。2009年7月和9月,中国和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分别就中国原材料的出口问题进行了两轮磋商,但遗憾的是磋商未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2009年11月4日,美国、欧盟、墨西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2009年12月21円,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9.1条成立了专家组,由三名人员主审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此夕卜,加拿大、土耳其、巴西等成员也作为第三方参与了上述案件的审理。由于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被诉方同为中国,并且案件的性质相同,因此专家组采取了合并审理的方式。2011年2月18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了中期报告。2011年4月1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了最终报告。2011年7月15円,WTO向成员方发布美欧墨三方诉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基本认定中国的涉案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及《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出的承诺,并否定中国援引GATT第20条所进行的抗辩。专家组在此份报告中,分别就案件的审査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的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最终裁决。2011年8月31日,中国就该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f【WTO的裁决结果】2011年7月15日,WTO向成员方发布美欧墨三方诉中国相关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在此份报告中,分别就案件的审査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专家组在此份报告,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査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及立场,认同中方对耐火粘土和蛮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但遗憾的是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的涉案措施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出的承诺和WTO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三、案件焦点中国同欧盟、美国之间关于原材料出口纠纷的历史由来己久,欧盟和美国在中国入世谈判时即指出,要求中国取消棉花、稀土、生丝、钨精矿以及其他金属等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因为WTO始终以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为目标,所以各成员之间不应限制棉花、稀土、生丝、钨精矿及其他金属等自然资源的出口。在经过一番艰苦谈判后,中国作出了以下几点承诺:(一)中国自加入之日起,只有在GATT规定为合理的情形下,才可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二)每年就对实行非自动许可限制的出口产品向WTO作通报,出口限制的措施只有在被证明为合理的情形下才可以予以保留,其他的一并予以取消;(三)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没有明确地规定或者按照GATT第8条的规定适用,否则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附件6在实行出口税的产品中列举了中国可征收出口税的84种产品,其中大部分属于金属或其他原材料。对此,中国实际作出了肯定性的列举,这就意味着不能对这84种产品以外的其他金属或原材料征收出口税@。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欧盟、美国等国家就从未放松过对中国自然资源产品的关注。美国的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都会向国会递交中国履行WTO报告,报告书中都会有涉及中国原材料的限制出口、出口税问题的内容。美方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不但使国内的生产商和国外的生产商在竞争时就人为的获得实质性优势,而且这些措施提高了世界价格,使得世界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在中国的过渡期审议中,欧盟、日本、瑞士也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所作的承诺的相符性提出质疑。中国政府一向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美国、欧盟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立即转向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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