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共2頁-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籌組「2005年東京國際家具展」參展團參加辦法一、組團說明:(一)活動簡介:名稱:2005年東京國際家具展(IFFT2005)日期:2005年11月22日至25日(共四天)地點:日本東京國際展示場(TokyoBigSight)簡介:本展為亞洲最大規模之家具暨室內裝潢用品展,上屆(2004)年計有23個國家地區525家廠商參加展出,四天展覽共吸引近3萬名參觀人潮,是我商拓展日本家具市場之最佳管道。(二)預定徵集廠商家數:70個標準攤位,每個攤位面積9平方公尺。(三)適於參加之產業:家具、室內裝潢用品製造或出口廠商。二、參加廠商資格:(一)登錄合格之我國廠商且無貿易糾紛或不良紀錄者(以政府單位及本會資料為準)。(二)外貿協會保有遴選參展團員之權利,報名廠商不得有異議。三、報名手續:(一)報名時請備齊下列書表:1.報名表一份(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2.參展產品正片、照片、型錄或電子檔任選乙份(為印製團員名錄,請提供10x10公分及至少300dpi規格之圖片電子檔)(二)報名地點:外貿協會(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五樓市場拓展處展覽服務組),本展承辦人:王世輝助專,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514展務聯絡人:楊馥安小姐,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578(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4年8月5日,額滿為止。(四)繳費:本展參加廠商請於報名時同時繳交下列費用:1.「參展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整。經審議甄選結果未能錄取者,將無息發還。2.「廠商分攤費」:每一標準攤位(9平方公尺)費用新台幣105,000元整。※若選擇兩面開轉角攤位需加收費用新台幣3,000元整,視廠商意願或抽籤決定。(報名表上請務必載明所需攤位數量,例如申請3個攤位者,則按一標準攤位費X3個攤位計算之)。攤位位置將於團務會議時圈選,圈選位置順序係依(1)攤位大小及(2)完成繳費※以上費用請以即期支票繳付,支票受款人請填「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並請劃線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亦可將費用電匯至「中國農民銀行世貿分行」帳號:40401767606,請於電匯單備註欄註明公司名稱及參加「東京國際家具展」,並於電匯後將收據傳真至02-27576443或02-27576335葉志敏先生收。※參展廠商如有任何展場設備需求(例如刷卡機)支出費用,本會將另統籌代收或由廠商自行支付主辦單位。(參展展品之運送事宜由廠商自行處理,廠商可決定是否使用本會之合約商,並自行負擔所有運送費用)。四、分攤費之退還:分攤費原則上不予退還,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外貿協會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退還餘額,如有尚未發生之費用,參加廠商仍需補繳:(一)如期辦理出國手續,未獲政府有關機關核准者。(二)遭遇重大變故,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其退出者。(三)在外貿協會召開組團會議後一週內,有正當理由以書面申請退出,並經外貿協會同意。第2頁,共2頁-(四)樣品經審定不適合參加,經外貿協會同意其退出者。五、參加保證金之退還:「參加保證金」將於展覽活動結束後,除違反相關規定者外,外貿協會將於扣除已發生之各項費用後,無息發還餘額。六、參加費用:(一)下列費用由外貿協會統籌支付:1.場地租金、攤位基本配備及形象裝潢之布置費用(每攤位基本配備為隔間板、一張接待桌、三張椅子、地毯、五盞投射燈、垃圾桶)。2.團員名冊印製費及辦理國內、外展前行銷活動。3.展場電話、傳真機、網路線、飲水機等公用硬體設備裝設費用。(二)下列費用由參加廠商自行負擔:1.樣品之包裝、出口裝櫃、報關、船運、保險、及在目的地國之通關提貨、內陸運輸、進場費用、關稅、展品包裝材料及其他稅捐等相關費用。2.超出外貿協會所提供標準攤位配備之其他布置及裝潢費用。3.國外展會當局發行之買主手冊中之廠商資料登錄費。4.機器用水、電、壓縮空氣等費用。5.參加廠商代表之食宿、機票、交通、行李超重等費用。6.開展前布置後之大型垃圾及展覽活動結束後樣品處理、大型垃圾處理等費用。7.其他臨時發生,無法以外貿協會預算容納之費用。七、外貿協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展示場地規劃、布置設計及攤位分配。(二)辦理參加手續及有關事宜。(三)編製團員名冊。(四)對海外發布消息。(五)提供動態商情及市場資料。(六)展場派員協助。八、參加廠商應遵守及配合事項:(一)請派員準時出席相關會議及參加展覽。(二)為維護整體形象,廠商如需於其攤位內張貼宣傳品,請事先妥為規劃並知會外貿協會,且禁止使用會損毀背板等配備之黏膠(帶),若因而損毀配備,參展廠商應負賠償之責。(三)參加廠商不得與其他非本團團員共用其攤位,亦不得擅自轉讓攤位。(四)展覽活動期間內必須在場照料樣品及接洽交易,並協助提供資料以便外貿協會分析市場及統計推銷成果,其有涉及業務機密部分,外貿協會將予審慎保密。(五)參加廠商之展品、出版品及所提供之團員名冊刊登產品圖文,不得涉及商品仿冒或侵害國內外其他廠商之專利權或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有涉及仿冒事宜,則由廠商自行負擔所有責任,並支付所衍生之訴訟仲裁等費用,以及活動主辦國行政或司法裁定之賠償或罰鍰。(六)參加廠商請依照團務會議公決之行程全程參與,如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務請事先知會外貿協會。(七)參加廠商應有團隊精神,遵守團務會議決定事項,服從團長之指揮與領導及外貿協會工作人員之協調。(八)活動結束後應適當處理其展品。(九)不做任何損及其他業者之利益或國家名譽之行為。(十)參加團體活動時,請著適當之服裝,並遵守國際禮儀。(十一)不陳列任何有標示「MadeinChina」之樣品。九、其他事項: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