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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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程第二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第三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的机遇与挑战第一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历程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主要是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第二阶段: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主要是审议中国经贸体制。第三阶段: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四阶段:从2001年9月道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第二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的主体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政治协定》,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已成为《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议定书是确定作为申请加入方中国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则是对整个加入谈判情况的记录和说明(也包括部分承诺)。工作组报告书在结构上与议定书有一定的差异,但作为谈判过程的记录和对议定书有关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与议定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与议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包括在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当中,也全面体现在世贸组织现行的各项协定与协议中。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构成(一)谈判依据的基础文件《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和中国工作组成员和中国主管机关作出的答疑和其它文件。(二)谈判中双方坚持的立场中方: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及对外开放的国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促进其经济增长,并加强与世贸组织成员的经贸关系。谈判对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世贸组织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三)谈判中双方坚持的原则中国: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谈判对方: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其它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二、议定书和报告书产生的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本身由序言、三个部分18个条款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18个条款。第1条总体情况,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第5条贸易权,第6条国营贸易,第7条非关税措施,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第9条价格控制,第10条补贴,第11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第12条农业,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17条世贸组织成员的保留,第18条过渡性审议机制。第二部分减让表。第三部分最后条款。此外,还有9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附件1B: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的问题;附件2A1;国营贸易产品(进口);附件2A2:国营贸易产品(出口);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附件5B:需要逐步取消的补贴;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附件7:世贸组织成员的保留;附件8:第152号减让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构成《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由导言、经济政策、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其他问题和结论构成。三、议定书和报告书的构成第三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一、基本权利二、基本义务三、基本承诺(一)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二)享受非歧视待遇(三)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四)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五)保留国营贸易体制(六)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七)维持国家定价(八)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九)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十)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一、基本权利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作为观察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诸多限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充分享受正式成员的权利,其中包括: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履行多边义务;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避免某些双边贸易机制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对于现在或将来与中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包括促其取消对中国产品实施的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创造更为优惠的投资环境等,从而为中国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一)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现行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5年至6年内取消;根据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将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国将充分享受世贸组织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中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15年)期限内取消。(二)享受非歧视待遇(三)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世贸组织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世贸组织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中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补贴的基期采用相关年份,而不是固定年份,使中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继续增长的空间;在涉及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包括在保障措施方面享受10年保障措施使用期、在补贴方面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该标准下其他成员得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为了使中国相关产业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中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例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年至6年内逐步实施;在纠正一些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针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学晶等的规定,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以修改相关法规;对于进口香烟实施特殊许可证方面,我国将有2年的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行国民待遇。(四)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世贸组织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中国在加八世贸组织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中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中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即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保留了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同时,参照中国目前实际进出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比例作了规定。(五)保留国营贸易体制其中包括:地方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用于扶贫的财政补贴;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用于水利和防洪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进口税减免;对特殊产业部门提供的低价投入物;对某些林业企业的补贴;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对废物利用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等补贴项目。(六)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业以及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等服务保留政府定价的权利;对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等产品和运输、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和租用、医疗服务等服务保留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在向世贸组织秘书处作出通报后,可增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七)维持国家定价保留对鳗鱼苗、铅、锌、锑、锰铁、铬铁、铜、镍等共84个税号的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八)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九)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十)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一)遵守非歧视原则(二)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三)确保贸易政策透明度(四)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五)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六)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七)不再实行出口补贴(八)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九)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可比价格(十)接受特殊保障条款(十一)接受过渡性审议二、基本义务三、基本承诺(一)逐步降低关税中国自1992年以来,经过几次大幅度自主降税,2001年的总体关税水平为14%。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2年已降至12%,并承诺到2005年下降至10%左右。(二)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开放服务市场的承诺主要涉及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等部门,主要承诺如下。1.电信:承诺逐步允许外资进入,但在增值和寻呼方面,外方最终股比不超过50%,不承诺外商拥有管理控制权;在基础电信中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服务方面,外方最终股比不得超过49%。2.银行:承诺在加入2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的城市内向中国企业提供本币服务,加入5年后允许其向所有中国个人提供本币服务。3.保险:在寿险方面,承诺允许外资进入,但坚持外资股比不超过50%,不承诺外资拥有管理控制权;承诺3年内逐步放开地域限制。4.证券:A股和B股不合并,不开放A股市场(即不开放资本市场)。5.音像:承诺开放录音和音像制品的分销,但不包括出版和制作,电影院的建设不允许外资控股,音像领域只允许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同时音像制品的输入合分销必须按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审查。6.电影:承诺加入后每年允许进口20部电影。第四节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的机遇与挑战一、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二、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受到的挑战(一)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二)加入世贸组织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推动(三)加入世贸组织是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加速器(四)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一、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一)拓展国际市场(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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