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对外贸易行政管理2•一、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计划、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特点:•(一)统一性•(二)速效性•(三)强制性•(四)纵向性§1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3•(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是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也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三)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是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二、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象4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结构图货物进出口管理5§2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一、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一)对外贸易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6(二)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1、对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的管理•《外贸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7(二)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2、对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等经营者的管理•《外贸法》第十条:对于服务贸易经营资格,应根据服务贸易准入清单,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赋予经营资格。对于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8二、对重要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方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的管理。•(一)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管理•我国规定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将某些特别重要的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划归国家确定的国营贸易企业,只有被允许的国营贸易企业可以从事这部分商品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正常贸易秩序。•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颁布和调整《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9(二)对国营贸易货物的管理•国营贸易货物的确定必须公开、透明。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颁布和调整《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我国加入WTO时,进口方面,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8种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出口方面,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其中,原油、成品油的一定比例可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2005年1月1日取消了部分丝线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2006年1月1日取消了植物油进口的国营贸易管理。10§3货物进出口管理•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货物进出口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其主要依据是《对贸法》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行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是我国《外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该法还确立了我国对某些货物实行自由、限制、禁止管理的原则和管理制度。11货物进出口管理分类•《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把货物进出口管理划分为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自由进出口货物、特殊进出口货物3类,分别进行管理。12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外贸法》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3特殊进出口货物•《外贸法》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4•《外贸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手段15(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1、进出口许可证的含义•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证。•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含义、内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对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技术等实行全面管理、有效监测。163、进口许可证管理•(1)法律依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管理体制: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17•(3)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1)实行分级管理原则。•2)实行“一关一证”、“一批一证”制(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3)必须讲求时效性。(3个工作日)•(4)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最新的范围见《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184、出口许可证管理•(1)法律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管理体制: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19•(3)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1)实行分级管理原则。•2)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制。•3)必须讲求时效性。(3个工作日)•(4)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最新的范围见《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二)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对货物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征收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征收关税。•我国实行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理方式,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211、进口货物配额管理•(1)关税配额管理•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范围: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等农产品,以及化肥。•(2)配额管理•我国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222、出口货物配额管理•(1)法律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出口配额管理的范围:我国对部分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商品范围由《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列出。•(3)出口配额的分配:直接分配和招标分配23(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外贸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241、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0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批”制。252、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出口货物实行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确定《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目录》,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出口属于自动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国务院委托的发证机关提交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申请,并取得《货物自动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制。26•《货物自动出口许可目录》商品的现则遵循以下原则:社会责任成本明显欠缺、低价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遭遇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或存在迫切危险;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保护环境,以及人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我国政府与输往国家/地区政府达成谅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需要加强出口监测的。27§4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由三个层次组成:•1、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各地商检机构•3、检验机构28•(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原则•5项: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分类•1、法定检验制度•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检验活动。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能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29•2、免验制度•为了促进优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商品、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3、抽查检验制度•抽查检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30•(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1、验证管理制度•2、复验、复议、诉讼制度•3、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4、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