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信息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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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贸易信息专刊2007年第七十八期市商务委公平贸易处2007年6月15日一、反倾销信息1、日本重启反倾销调查我国业界需见微知著2007年8月17日是我国企业按规定提交日本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大限,但据了解,自立案至今已过足月,问卷仍未发放。我国业界正保持密切观望。2007年4月27日,日本对原产自南非、澳大利亚、中国、西班牙的电解二氧化锰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在调查期2006年全年出口金额达364.84万美元。目前,我国尚未确定最终应诉方案,但相关应对协调会已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涉案企业参加。值得关注的是,自1993年日本对华硅锰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这是其第二次启动该调查。日本向来提倡自由贸易,很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总共只采取过7次反倾销措施。业内专家认为,本案不见得说明日本将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从目前情况看,日本似乎也不具备足够的行政等资源投入反倾销调查之中,但并不排除今后每年会有1~2起案件涉及我国。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日本对我国采取的2起反倾销调查虽然微不足道,但从占日本正式采取的7起反倾销调查的比例来看,又不容忽视。对日本反倾销实践与法律的了解与研究是我国对各国反倾销法的研究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也是对日贸易的一个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目前,由于语言的限制及日本反倾销案例较少,国际及国内对日本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跟踪研究比较欠缺。然而,从日本经济的开放,日本政府的计划及日本有关人士的发言2可以捕捉到,日本将会细化反倾销机制,扩大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因此,作为其重要的贸易对象国,我国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上早做准备。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专家韩秀丽认为,日本虽然是发达国家,但由于一直是反倾销的受害国,所以在国际反倾销法的改革观点方面与我国类似。从宏观战略上,我国应与日本协调立场,建立伙伴关系,争取形成对我国及发展中国家有利的WTO反倾销规则。就具体对策而言,应积极应诉、建立对日反倾销预警机制,尤其要尽早取得日本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同时,深化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以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案件本身来说,我国要注重谈判磋商,发扬长期以来中日贸易纠纷以友好协商的办法来解决的传统,争取对我们最有利的解决方式。为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将密切关注此案动向,协助企业积极应诉,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规则跟踪和监督日本的调查过程。专家坦言,在降顺差的形势下,应对贸易摩擦仍然重要,专业精神不容松懈,政治和技术应有区分和互补,在此方面尚需更多思考。2、美国商务部赋予利害关系人对10种中国产品反倾销令寻求行政复审的机会2007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记事》上刊载通知,宣布赋予利害关系人对中国输美苹果汁、油画布、三氯异氰尿酸、彩电、金属折叠桌椅、糠醇、草地和花园栅栏柱、金属硅、电光花、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令寻求行政复审的机会,复审期间均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3、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规避终裁2007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规避终裁。美国商务部裁定,美国3家进口企业DECOR-WARE3公司、A&MWholesalers公司和AlbertE.Price公司从中国进口不带烛芯的石蜡蜡烛,到美国境内安装烛芯后销售,从而规避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石蜡蜡烛征收的反倾销税。2006年5月17日,应美国国家蜡烛联合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在美国境内组装而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进行调查。4、美国商务部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挡风玻璃的反倾销措施2007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挡风玻璃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07年3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挡风玻璃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072110.10。由于在立案后,本案的利害关系方没有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任何评论意见,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机动车挡风玻璃的反倾销措施。(史云庆编译)5、国内企业面对阿根廷不锈钢管产品的反倾销无一应诉从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传来消息,阿根廷经济生产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已经照会我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参处,通告根据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相关决议,完成对来自我国的有缝奥氏体不锈钢管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阿根廷相关部门做出终审裁定,征收63.02%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记者随即采访了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阿根廷已经对我国的无缝钢管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反倾销调查,现在是做出了最终裁定,也就是说不会改了,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当记者问及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调查期间,我们的企业是可以应诉的,应诉就可以有一线希望,但是我们的企业没有一家出来应诉,所以才有这样的结果。”4当记者询问企业不应诉的原因时,该负责人解释说:“阿根廷本身的无缝钢管进口市场很小,我国出口到阿根廷的厂家基本也都是中小企业,所以,应诉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没有企业出来应诉也是意料之中的。”据数据显示,世界无缝钢管市场消费规模,在一段时期内可能继续在1000万-3000万吨左右徘徊。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十大无缝钢管生产国是中国、日本、美国、俄罗斯、乌克兰、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阿根廷。其中,中国、美国、俄罗斯的产品以国内消费为主;英国、法国进出口量基本平衡;其他国家大都是无缝钢管输出国,出口量约占各自总产量的30%-70%。而这些国家已组成的三大集团公司,即TENARIS、V&M和日本钢管联盟(共有730多万吨生产能力)正与俄罗斯最近组成(由本国和罗马尼亚钢管厂组成)的大型钢管集团(生产能力约300万吨)在国际市场激烈竞争,抢占市场份额。无缝钢管同焊管在国内市场上也存在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焊接钢管在质量上、安全性上不如无缝钢管,但随着先进的焊管金属装备在我国陆续出现,由于焊接工艺技术的提高,焊缝质量发生了质的改善,一些中小规格焊管,因其质量接近或达到无缝管的水平,所以正在向原属无缝钢管应用领域进军,给国内无缝钢管市场的竞争带来更大压力。6、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产品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2007年5月18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第332号决议,阿根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产品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为87120010。本案的涉案企业可自2007年6月1日起的45日内向阿根廷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提交应诉材料,有关资料和调查问卷的答卷应由公共翻译译成西班牙文,并由阿根廷驻华使馆和阿根廷外交部进行双认证。57、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作出反倾销终裁2007年5月18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第334号决议,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采取最低限价措施,离岸价不得低于0.60美元/件,实施期限为5年。2005年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为90178010。(史云庆编辑)8、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征收反倾销税2007年5月18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第333号决议,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63.02%的从价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5年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为73064000和73066000。(史云庆编辑)9、澳大利亚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焦亚硫酸钠的反倾销措施2007年6月4日,澳大利亚海关发布公告称,由于没有国内企业对原产于中国的焦亚硫酸钠提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因此自2007年6月5日起正式取消该反倾销措施。2001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焦亚硫酸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6月4日,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裘红萍编译)10、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菲律宾的菠萝罐头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2007年6月4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菲律宾的菠萝罐头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82000.26、20082000.27、20082000.28。2006年4月10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和菲律宾的菠萝6罐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10月10日,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裘红萍编译)11、加拿大对我国复合木地板进行“两反”再调查5月3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这是该案终裁后CBSA进行的第二次再调查。本次再调查倾销部分确定的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补贴部分的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CBSA已经向中国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调查问卷。如果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不完整,或者拒绝接收实地核查,则CBSA将根据已获得的最佳信息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30%)和补贴量(每平方米3.54元人民币)。有关企业可与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联系。12、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螺纹接头的反倾销措施2007年6月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经过调查认定,进口自中国的碳钢螺纹接头未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修改其在2003年7月1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管件反倾销案的产业损害裁决结果,取消对碳钢螺纹接头的反倾销措施。2003年1月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管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9999.11和73079999.19。2003年6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最终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碳钢螺纹接头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50%。2003年7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本案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决。13、泰国拟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的反倾销调查2007年6月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致函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参赞处,通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反倾销案的调查情况。7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裁定,进口自中国的氧化锌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泰国国内销售。其中,广西堂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69%,广西格雷蒙公司32.77%,柳州化工实业12.19%,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0.33%。但从很多产业指标来看,泰国国内产业并未遭受实质性损害。因此,泰国调查机关拟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氧化锌的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利害关系方可于2007年6月21日前对泰国商业部外贸厅的裁定提出评论意见。(史云庆编辑)14、印度中央丝绸局再诉中国30家丝绸企业日前,印度中央丝绸局将印度财政部、印度商工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及约30家中国丝绸企业告上了印度新德里的海关货物和服务税收上诉法院。该法院将于2007年7月就此诉讼举行听证会。2007年6月5日,曾负责中国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的小耘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毅告诉记者,6月4日已收到来自印方的文件,该文件称印度政府对中国丝绸反倾销案的惩罚税过轻,而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就此案提出上诉,此前对该反倾销案作出裁决的印度财政部、商工部,以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和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均被列为被告。2006年11月1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采取最低限价措施,最低价格为1.662~4.526美元/米(包括进口关税和1%的进口杂费)。相比初裁,终裁的最低限价约下降了30%。张毅认为,印度对中国丝绸的需求量非常大,而且其国内同等质量的丝绸短缺,此前作出的反倾销终裁是对双方都理想的一个结果。对此裁决,印度中央丝绸局认为,印度商工部对该反倾销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过低。2007年6月4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也收到起诉书,其他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也将于近日陆续收到起诉书。8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勇力表示,就丝绸产品而言,印度是该公司的主要市场,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有利于公司出口。作为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广东丝绸企业目前正在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还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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