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11关于WTO多边贸易实体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概况。1、从1947年开始,关贸总协定共进行了8次谈判:前5次是双边贸易谈判,就具体问题减让关税。后3次为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前7次谈判,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从1948年的40%下降到1986年的5%,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下降到1986年的12-12%。但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如:世界贸易中双边、多边主义的趋势加强,一些缔约国仍然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纺织品、农产品贸易偏离了基本原则,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对世界经济结构影响之远,在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包括: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大部分。关于货物贸易谈判,《部长宣言》规定的目标是:“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关于服务贸易谈判,其目标是: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各缔约国在乌拉圭举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主要内容有:(1)削减关税水平和数量限制,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2)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将更大范围的贸易如知识产权等置于关贸总协定法律约束之下。(3)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达105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获得了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该谈判于1993年12月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最后结果,也就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形式,纳入附件1。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原则基础。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关于WTO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2、《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生的主要创新包括:1、《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适当规制。在《服务协定》中所采取的方法,与1947年最初《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虽然有时这些相似并不产生很好的效果。《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地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marketaccess),透明度,款项(paymers)和转拨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许计划(schedulesofconcessions)”制度的一体化。每一成员国可以有选择地列出哪些服务将被认可进入《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许计划并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distribution),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游服务等。它同样也有一些除外规定,涉及对于保护措施,健康与保安,对隐私的保护,对税法的遵守,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国家安全的特别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与《关贸总协定》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透明度和争议解绝程序等方面,也包含了因国家安全原因的除外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对禁令,损害赔偿的裁决及证据的收集都有特殊的规定。3、乌拉圭回合还导致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的谈判。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组织将定期地全面审查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并就事实的认定作出报告。其目标是查明贸易政策对本国及它的贸易伙伴的影响。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它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议题问题涉及15个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总协定体制作用和服务贸易。具体如下:关于WTO331、关税。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应扩大所有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各参加方可以自主决定减让方式,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税率基础上平均降低33%的幅度。通过多年谈判,特别是经过主要缔约方之间的激烈争论,在1990年1月的会议上,关税谈判小组就关税谈判程序达成了原则性的协议,使关税谈判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各国采用的减税方式、范围和幅度多样化,甚至几种减让方式同时出现。从减税的范围和幅度来看,欧共体的减让谈判涉及6700项产品,减税后的关税水平从5.44%降至3.86%,达到总体平均减税33%的目标。美国已把有些产品类别列入了它的关税减让开价单,但不承诺减让幅度,等待其它参加方来讨价还价,已列入开价单的产品范围包括木材、纸张、化工制品、钢、铅、建筑设备以及一些电子器件。至于其它产品的关税减让须由有关的主要供应方提出要求后再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对等减让。2、非关税壁垒。谈判目标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各种非关税措施。”由于非关税措施十分错综复杂(其中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谈判小组采取了多种谈判方式(如多边谈判、公式削减、讨价还价谈判等),以保证最广泛的参与和取得更为有效的成果。重点则放在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lnspection)和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两个问题上。其它如海关估价、进口许可证手续、贸易的技术壁垒、反倾销等在东京回合中已制订相应的守则,这次将它们放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议题下加以改进和完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则另立一组。3、热带产品谈判。谈判目标是“最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谈判包括影响这些产品贸易的关税和所有的非关税措施。在1989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期间,部长们认为,热带产品谈判已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成果于1990年1月开始执行,对于下列7类产品则继续进行谈判:(1)热带饮料产品(包括香料和植物花等);(2)油料(植物油和油饼);(3)烟草;(4)大米和热带植物块茎;(5)热带水果与干果;(6)天然橡胶和热带木材;(7)黄麻及其它硬纤维。谈判内容包括:(1)消除对未加工产品的关税;(2)消除或大幅度降低对加工和半加工产品的关税,包括消除或减少关税升级;(3)消除或削弱影响热带产品贸易的所有非关税限制措施。并且,谈判小组应尽可能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就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目标取得新的、积极的成果。关于WTO444、自然资源产品谈判。谈判目标是“更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品和半加工品在内的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关税升级。”谈判范围包括有色金属及矿产品、林木产品、鱼及鱼类产品、能源及能源产品、铁矿、初级钢及金属废料、建筑材料、兽皮、纸张,等等。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分歧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产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并且由于此项议题同其它议题,如关税、非关税措施、补贴、保障条款等关系密切,除了水产品、森林产品、黑色金属和矿产品的谈判有较大进展以外,总的说来,自然资源产品谈判组的谈判进展缓慢。5、农产品贸易。考虑到世界农产品贸易急需更严格的规则和更大的可预见性,纠正和防止包括那些与结构性过剩有关的限制措施和扭曲现象,以减少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失衡和不稳定因素,谈判应旨在“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的自由化,把一切影响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强化了的、更加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之下。即:(1)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2)要改善竞争环境,加强有关使用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其它措施的规则,包括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探究运用这些措施的根源;(3)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的壁垒对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要考虑到其它有关的国际协议。”农产品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议题。整个谈判一直在希望和失望的反复中艰难地进行,特别是随着谈判逐渐接近实质问题,谈判参加方之间呈现出了尖锐的分歧,使谈判几乎到了破裂的边缘。农业补贴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欧共体提出以1986年为基期,到1996年把农业补贴削减30%,但遭到美国的拒绝;美国提出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的70%和出口补贴的70%以上;由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等14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则要求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的75%和出口补贴的90%。在意见冲突中,一些国家甚至威胁要退出谈判。6、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谈判的目标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订能将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方式,以便为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将纺织品贸易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即所谓的“一体化”,就是要使长期背离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国际纺织品贸易重新受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的约束,进口国的保护措施只能限于总协定有关条款允许实施的数量限制(主要是第十九条“保障条款”),以无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取代现行的支配纺织品贸易的“多种纤维协定”(MFA)具有歧视性的限制。因此,一体化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进口国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能力,对多数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则会带来很多好处。虽然谈判各方一致认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必须纳入总协定范围之内,并逐步完成向自由贸易方向的转变,但对如何实现“一体化”任务这个问题则持不同意见。与“一体化”有关的具体问题包括:(1)如何逐步取消现行限制措施(即分阶段一体化的产品比例和产品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的增长率应分别为多少)关于WTO55(2)如何建立过渡时期保障机制;(3)要否实行“审核验放制”(即是否在每一阶段结束时审核出口国在纺织品领域履行总协定义务的情况以便确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4)何时完成“一体化”工作;(5)如何给新小供应者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优惠待遇;(6)要否以及如何制定“反舞弊”条款,等等。7、总协定条款。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要求参加者应按照有关缔约方的要求审议和谈判现行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和规则。谈判组审议的总协定条款有:第二条1款(1)项(在减让表中标明并约束“其它税费”)、第十七条(国营贸易企业)、第十八条B款(发展中的国际收支困难)、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第二十五条(豁免条款)、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三十五条(互不适用)和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款b节(祖父条款)。在讨论修改总协定条款时,各方都力图将条款修改得有利于己而限制约束他方,个中利害关系错综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