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教程》教案21世纪经济与管理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1《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白树强主编黄满盈副主编2目录•第一章前言•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结构•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五章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则•第六章关于不公平贸易的规则•第七章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观和利益•第八章贸易与环境3目录•第九章贸易与投资•第十章贸易与知识产权•第十一章贸易与竞争政策•第十二章国际服务贸易•第十三章国际贸易的特殊部门:农业、纺织品服装、钢铁•第十四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诸边协议•第十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第十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未来面临的挑战4第六章关于不公平贸易的规则白树强主编黄满盈副主编5【教学目的及重点难点】•——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了解有关倾销和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概念,熟悉和了解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规则的情况。其次,了解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概念,熟悉和了解世贸组织关于反补贴规则的情况。掌握世贸组织处理有关此类不公平贸易问题的基本原则,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在国际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确保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行。•——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反倾销规则。6【主要教学内容】•一、概述•二、倾销与反倾销措施•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四、本章提要7【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2、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3、讨论题:是不是所有的倾销都要受到“谴责”?•4、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方法在历史上是否发生过演变?•5、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否把《关贸总协定(1947)》第六条搁置一边并且完全替代?•6、简述构成“倾销”的基本条件。8【本章复习思考题】•7、为什么世贸组织法律规则并未禁止倾销行为?在什么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才能够确认倾销行为应该受到“谴责”?•8、《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针对的对象是什么?它们适用的条件是什么?•9、反倾销措施的形式都有哪些?•10、什么样的“正常价值”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2.1条的精神?•11、价格的可比性有什么具体要求?如何才能保证价格的可比性?9【本章复习思考题】•12、简述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销售交易必须满足的四项条件。•13、什么样的“同类产品”才符合《反倾销协议》的精神?•14、根据《反倾销协议》,倾销幅度应如何计算?•15、在《反倾销协议》中,“损害”的条件是什么?•16、符合《反倾销协议》第3.7条意义下的“重大损害威胁”在什么条件才能成立?调查当局在评估“重大损害威胁”是否存在时应当考虑何种因素?10【本章复习思考题】•17、《反倾销协议》是否要求进口货物的倾销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8、陈述倾销调查的程序。•19、反倾销措施都有哪些?•20、《反倾销协议》第15条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对发达国家成员有什么具体要求?•21、陈述世贸组织补贴和反补贴措施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22、《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目的是什么?11【本章复习思考题】•23、简单解释世贸组织法律规则如何规制补贴问题?世贸组织处理补贴问题的精神是什么?•24、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定义的补贴具备哪些特征?•25、陈述补贴的种类。•26、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问题的具体救济措施有哪些?•27、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补贴问题如何体现?•28、讨论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问题。12问题与探讨13一、概述(2-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促进公平贸易。这一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公平贸易原则也是关贸总协定始终坚持的原则之一。乌拉圭回合又把这一原则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14一、概述(2-2)•——所谓公平贸易,是让生产商和贸易商能够在各成员市场上开展自由竞争。因此可以说,公平贸易原则又主要是通过公平贸易和市场准入这两个原则体现出来的。•——对于倾销和补贴的措施,世贸组织的立场是鲜明的,专门制定了规则予以反对。•——本章则主要介绍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其中反倾销规则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15二、倾销与反倾销措施•(一)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内容•(二)倾销的确定•(三)损害的确定•(四)反倾销调查•(五)反倾销措施•(六)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七)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6(一)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内容•1、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2、“倾销”的概念•3、世贸组织对倾销问题的处理精神•4、对损害性倾销的应对172、“倾销”的概念(2-1)•——“倾销”从本质上看是指国际价格歧视的一种情况,涉及出口国某一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与该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的关系问题。•《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第2.1条将倾销定义为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输入其他国家市场的情况。182、“倾销”的概念(2-2)•——因而,如果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便被认为是在“倾销”,即被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中去。193、世贸组织对倾销问题的处理精神•——《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为各成员提供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以规范各成员如何通过施加反倾销措施应对或者“救济”倾销的问题。•——世贸组织并没有强制WTO成员通过反倾销立法或者具有行使反倾销调查以及施加反倾销措施的制度。不过,如果世贸组织某一成员政府自主决策选择施加反倾销措施,那么该成员应遵循《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的精神。204、对损害性倾销的应对•——对于损害性倾销,世贸组织各成员可采取反倾销措施。•——不过,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特别是该条第2款和《反倾销协议》的精神,对于所允许的应对倾销措施仅局限于以下三种:(1)限定的反倾销税;(2)临时措施;(3)价格承诺。21(二)倾销的确定(2-1)•——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1款和《反倾销协议》第2.1条,倾销的定义是指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输入其他国家市场的情况。•——因而,如果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用于本国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便被认为是在“倾销”,即被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中去。22(二)倾销的确定(2-2)•——换言之,“倾销”存在的条件是产品的“正常价值”超出了“出口价格”。•——为了便于理解确定倾销的本条款内容,可将操作程序分解为三个阶段:第一,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二,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上下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三,将可比性的出口价格与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其所得出的负值则为倾销幅度。23(三)损害的确定(2-1)•——只有在倾销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威胁时,倾销才会受到谴责,并置于《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框架下反倾销措施的可能约束。•——因而,在确定倾销的存在之后,有关主管当局必须确认如下两个问题:(1)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威胁是否存在;(2)这一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24(三)损害的确定(2-2)•——简言之,任何国家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决定对某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都必须同时考虑三个前提条件:证明倾销的存在,确定倾销损害的存在,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25(四)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议》非常详尽地对反倾销调查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凡WTO成员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的精神保持一致。•——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26(五)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反倾销措施:•(1)限定的反倾销税;•(2)临时措施;•(3)价格承诺。27(六)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如果一项产品经反倾销调查,最终被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并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按照《反倾销协议》第11条的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或当局可以发起对继续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实施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行政复审。复审的结果是肯定的话,将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否则的话,则应立即终止它。一旦发起复审,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28(七)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其他许多世贸组织协议一样,《反倾销协议》也包含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时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种或几种出口产品时,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尽可能考虑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29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1)•——除了关于倾销和反倾销措施方面的规则外,世贸组织法律还包括关于另一种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规则,即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规则。•——补贴问题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属于非常敏感的议题。一方面,补贴显示是由各国政府为实现和促进重要且完全合法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另一方面,补贴又有可能对贸易伙伴国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其国内产业、国内市场或出口市场遭受来自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30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2-2)•——补贴问题极为复杂,在国际上受到了一整套复杂规则的约束。有一些补贴如出口补贴被明令禁止,而另外一些补贴虽未受到禁止但却在对其他WTO成员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时需要被撤消,或者其不利影响需要被消除。•——进一步说,如果某一项补贴对某一WTO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损害,则该成员有权对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补贴的不利影响。31四、本章提要(3-1)•——世贸组织法律提供了详尽的有关倾销和补贴问题的规则,而倾销和补贴在国际贸易领域通常被人们认为是两种最常见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倾销”是指将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打入其他国家市场的行为。在世贸组织法律中并没有禁止倾销的规定,但是世贸组织成员被允许采取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性影响。32四、本章提要(3-2)•——除了反倾销规则外,世贸组织法律还包含关于补贴和补贴贸易的规则。这里的补贴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另一种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通过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可使某一企业或产业获得优惠待遇,实质上起到了补贴的作用。33四、本章提要(3-3)•——反补贴措施是世贸组织各成员规范对外贸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如同大多数WTO协议一样,《反倾销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4结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