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检认函[2009]134号关于印发《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支局、办事处,局内检务处、机电处、轻纺处:现将《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十四日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附件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认证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认证监管工作有效性,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安全和环保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关于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2]27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辽宁局认证处)主管辽宁地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辽宁地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核、审查、决定、发证和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二)对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区的辽宁局分支机构受委托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三)负责统计和统一对外公布已获证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四)负责对注册登记审核员进行资格评定、注册、培训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上报辽宁地区出口商3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便利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和工作管理需要,辽宁局将有关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辽宁局分支机构实施。第四条受委托的分支机构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以下工作:(一)负责所辖地区注册登记企业申请的受理、产品抽样、封样及指导企业送样至指定实验室的工作;(二)负责制定、安排对所辖地区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核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审核。第五条辽宁局相关业务处参照第四条事项执行。第六条检务部门对列入需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目录》(附件1)内的产品,在受理报检时应要求企业凭证报检,未获得证书的出口企业的产品,不予受理报检。第二章申请第七条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辽宁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厂条件审核要求》(附件3)及相关的质量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6),向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纸质A4规格文本):(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4(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明细表,关健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明细表。第三章受理第九条受理单位负责向所辖地区申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发放《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表单,告知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在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事项;(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检验检疫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格式的申请材料;(四)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填写错误或缺漏项目。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向申请企业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第十一条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5更正。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第十二条作出受理决定后,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测需要抽取、封存样品,并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检验用样品抽样单》(附件7)。第十三条申请人将样品及抽样单一并寄(送)辽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并按规定交纳样品检测费。第十四条样品检测合格后,受理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并报(送)辽宁局认证处。第四章审核和发证第十五条组成审核组。辽宁局认证处在收到受理单位报送的申请企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审核组长、审核员成立审核组,并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厂条件审核派员通知书》(附件8)和审核所需资料(至少包括申请书、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检测报告中必要内容等)传递给审核组长。审核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其中一人必须是所审核产品专业人员(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第十六条文件资料审核。审核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时可进行企业预访。文件资料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正并与企业确定再次提交的时限,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审核组长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及审核材料退回辽宁局认证处。由辽宁局认证处向企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第十七条文件资料审核合格,审核组长负责与企业联系确定现场审核日期,并通知审核组成员。审核组长编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现场审核时间安排》(附件9)并传递给申请企业和审核员,做好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八条审核依据。(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厂条件审核要求。(二)法律法规、产品相关标准。(三)企业制定的质量体系文件。第十九条审核要求。审核组应在文件审核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审核(包括现场审核、跟踪审核)工作,做出审核报告。在现场审核阶段,因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对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不计入现场审核时间。第二十条现场审核基本程序。(一)见面会。1、双方签到(签到表见附件10)。2、双方人员介绍。3、审核组长介绍审核安排及要求,并确认审核计划。4、做出保密承诺。(二)实施现场审核。(三)审核组内部会议。(四)总结会。1、向企业反馈审核情况。2、再次作出保密承诺。7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核。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时,应根据产品类别和现场情况认真填写相应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厂条件审核检查表》(附件4),必要时从工厂产品中抽取样品,根据出厂试验的相关要求做指定试验,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审核报告。在审核结束后,审核组应当将审核情况以《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审核报告》(附件11)形式告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给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现场审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附件12),商定整改期限。第二十三条跟踪审核。审核组应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由审核组长或其指定审核组成员负责实施。应记录跟踪审核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具体整改措施(可采用照片、文字等多种形式,直观的显示整改情况)及跟踪审核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组长将所有审核资料整理,并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3),上报辽宁局认证处。第二十四条辽宁局认证处接到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程序、审核记录、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以及推荐意见的书面审查,对出口商品类别、品种范围进行核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辽宁局主管领导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辽宁局认证处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制发《出口商品注册8登记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取证书前,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向所在地受理单位交纳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并持检验检疫收费发票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承诺书》(附件14)到辽宁局认证处领取注册登记证书。第二十七条辽宁局认证处自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局网站上对外公布获证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企业地址、注册登记商品名称型号等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受理单位负责所辖地区注册登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监督审核工作。各受理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所辖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审核。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年度监督审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如发现企业有出口退货或其他需要时,可以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各受理单位于每年1月中旬将本单位的年度监督审核计划报送辽宁局认证处。第二十九条年度监督审核。各受理单位根据《年度监督审核计划》组成审核组,成员包括审核员及其他认证监管人员,由审核组长(具有审核员资格)制定《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年度监督审核企业通知书》(附件15)并通知9企业。根据规定实施审核,审核结束后要出具《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定期监督审核报告》(附件16),并进行跟踪审核。年度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要包括检验和试验、生产过程控制、指定试验等项目,两年的监督审核应包括所有审核要求,同时还应包括对上次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监督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对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监督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辽宁局认证处。第三十条日常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结合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的现场检验、查验等工作一并实施。对发现的问题,相关人员应将抽查内容和情况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附件17),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监管档案。各受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辖区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档案。完整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注册登记申请书、注册登记审核资料(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企业整改材料等)、注册登记条件持续保持的日常监管记录、年度监督审核记录等。企业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年。第三十二条辽宁局认证处对各受理单位的年度监督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每年年初确定抽查的对象和比例,并下达辽宁地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年度监督审核抽查企业计划,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第三十三条换证复查。10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证书的,应向所在地受理单位提出换证复查申请。第三十四条受理单位受理企业的换证复查申请,报辽宁局认证处,由辽宁局认证处组织换证审核,参照新申请企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五条辽宁局认证处对审核组的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以保证审核的有效性。经监督发现审核组的工作存在严重失误以及受审核的企业存在不符合出口注册登记要求的严重问题的,不予报批。同时,对参加审核的审核员提出警告,累计2次警告后,取消审核员资格。监督人员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现场审核监督报告》(附件20)。第三十六条获证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检务部门不得接受该企业的出口报检。第三十七条辖区各受理单位在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将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辽宁局认证处,辽宁局认证处会同法制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审核决定是否吊销许可证:(1)出口商品在国外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2)企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3)企业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的。第三十八条对受理单位在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辽宁局按照规定程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向获证企业出具《质量监11督检验检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收回该企业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第三十九条获证企业丢失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的,在向社会公开声明后,方可向辽宁局申请补办。第六章变更第四十条获证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增加或变更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品种,应向所在地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变更申请单》(附件18)。第四十一条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在获得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