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解读讲师:崔邦凯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依据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解读三、联网核查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文件)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政策适用主体•关于核查范围•关于核查环节及数据来源•关于待核查账户•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可收汇额的计算关于政策适用主体《办法》第4、11条;《通知》第1条•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外所有有出口收汇(包括特殊情况下收取人民币)的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关于核查范围《办法》第4、7、11条;《通知》第1条•出口收汇(包括预收货款),具体由境外收汇、境内收汇、境内收取人民币组成。•境内收汇指从特殊监管区域收汇、深加工结转项下收汇、贸易融资、买方信贷项下收汇。•境内收取人民币则指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取人民币。关于核查环节《办法》第3条•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在于将出口交易与收结汇进行真实性及一致性的核查。以前的待结汇账户管理及结汇关注企业制度,都是在结汇环节进行管理,现在则主要控制收汇环节。经常项下涉外收入贸易项下待核查账户其它照常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关于待核查账户收入:企业出口收汇支出: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经银行出口收汇联网系统核减后方能办理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是否已出货,包括贸易融资(发生即入)不能直接对外支付,对外支付只能由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出。关于待核查账户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通知》第5、6条1、2008年7月1日后出口的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将直接存放在核查系统用于计算相应的可收汇额。2、2008年6月30日之前的出口,外汇局将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企业的已出口未核销对应的应收汇数据,减已收汇未核销数据,并加上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且已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的出口对应的应收汇数据,计算相应的初始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的则视为零,初始出口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的可收汇额供银行联网核查。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3、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出口,除已按规定办理远期出口收汇备案并将该收汇额纳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外,由企业持出口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到外汇局进行审核,外汇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属于出口逾期未核销的,由外汇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银行根据外汇局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7-18文号:汇综发[2008]118号一、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可收汇额的计算《办法》第6条;《通知》第3、4条1、来料加工贸易可收汇额按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计算,各个地区的收汇比例由各分局依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并报总局备案确定后,在核查系统中进行设置。未经总局确定的,不得直接进行设置或调整。2、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类别的可收汇额按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总价计算。3、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还要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可收汇额的计算三、联网核查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问题: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答:(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2)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常见问题解答问题:对于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银行如何区分其贸易收汇是保税项下还是非保税项下?答:银行在收到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一笔外汇收入时,应首先根据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判断该笔收汇性质,无法判断的,应要求企业说明(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对属于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的,应严格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管理。问题: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答: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同一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常见问题解答问题: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问题: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联系方式网址:服务咨询热线:010-89426800-6910010-89426800-6913通商汇论坛-通商学苑:bbs.gotohui.comEMAIL:tshome@chinaport.gov.cn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