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B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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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BS5303—2002出口用钛及钛合金棒材(对应ASTMB348—2000)本标准是直接引用ASTMB348—2000制定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本标准对产品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等质量要求与ASTMB348—2000等效。本标准对外(如合同、质量证明书、产品标记等)使用ASTMB348—2000编号,厂内生产组织和检验使用本标准的编号。本标准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与ASTMB348—2000的热轧棒材相同。用户对产品尺寸另有要求时,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按照ASTMB348—2000的规定,本标准中规定的室温力学性能指针只适用于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当用户订购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并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指针或报实测数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钛及钛合金棒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记、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向国外出口的钛及钛合金棒材(简称棒材)。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内订货的钛和钛合金棒材。2要求2.1牌号、状态、规格2N/BS5303—2002棒材的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牌号供货状态直径,mm长度,mmGR.1、GR.2、GR.3、GR.4、GR.5、GR.6、GR.7、GR.9、GR.12退火状态(M)6.35~12.701000~200012.70~25.001000~180025.00~2001000~27002.2化学成分棒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2.3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2.3.1棒材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没规定时,棒材的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单位:mm直径直径允许偏差椭圆度,不大于6.35~7.94±0.120.207.94~11.11±0.150.2311.11~15.88±0.170.2515.88~22.23±0.200.3022.23~25.40±0.220.3325.40~28.58±0.250.3828.58~31.75±0.270.4031.75~34.93±0.300.4534.93~38.10±0.350.5338.10~50.80±0.390.5850.80~63.50+0.79,00.5863.50~88.90+1.19,00.8888.90~114.30+1.58,01.16114.30~139.70+1.98,01.47139.70~165.10+3.17,01.77165.10~200+3.96,02.16a.椭圆度是在棒材同一横截面上测定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间的差值。3N/BS5303-2002表2牌号主成分,%杂质含量,不大于,%TiAlVMoNiPdFeCNHO残余元素单个总和GR.1余量—————0.200.080.030.0100.180.100.40GR.2余量—————0.300.080.030.0100.250.100.40GR.3余量—————0.300.080.050.0100.350.100.40GR.4余量—————0.500.080.050.0100.400.100.40GR.5余量5.50~6.753.5~4.5———0.400.080.050.0100.200.100.40GR.7余量————0.12~0.250.300.080.030.0100.250.100.40GR.9余量2.5~3.52.0~3.0———0.250.080.030.0100.150.100.40GR.12余量——0.2~0.40.6~0.9—0.300.080.030.0100.250.100.40a.残余元素应包括:Al、V、Sn、Mo、Cr、Mn、Zr、Ni、Cu、Si、Y、Nb、Hf、Bi、Ru、Pd、Co、Ta、B、W(该牌号中含有的合金元素应除去);合同中未注明时,残余元素不做分析,对外按标准值报出。~、4N/BS5303-20022.3.2棒材的定尺或倍尺在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直径大于120mm时为+15mm,0mm);倍尺长度还应计入棒材切断时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2.3.3棒材两端应锯切平整,切斜应不大于5mm。2.3.4棒材应平直,在任意1524mm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3.18mm,总长度上的弯曲度应不大于2.08X总长度(米数)mm。2.3.5任一种规格棒材的交货重量均应不超出其理论重量的10%。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2.4力学性能名义直径不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名义直径大于90mm的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用户要求时,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确定或报实测数据,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用户不要求或在合同中未注明时,则不测定室温力学性能。表4牌号状态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σbMPa(Ksi)σ0.2MPa(Ksi)δ4D%ψ%GR.1退火(M)241(35)172(25)2430GR.2345(50)276(40)2030GR.3448(65)379(55)1830GR.4552(80)483(70)1525GR.5896(130)827(120)1025GR.7345(50)276(40)2030GR.9621(90)483(70)1525GR.12483(70)345(50)18255N/BS5303-2002.2.5超声波探伤2.5.1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经双方协商)又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要求执行。2.5.2合同中对棒材超声波探伤没有要求时,直径不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超声波探伤验收要求符合Q/BS0504的规定。表5棒材直径,mm验收级别,不低于12.70-38.10A1.38.10-150A150-200B2.6低倍组织棒材横向低倍组织上不允许有裂纹、折叠、气孔、偏析、缩尾、金属或非金属夹杂及其它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2.7表面质量2.7.1棒材经无芯磨或机加工后供货。其表面粗糙度以满足超声波检验要求为准。2.7.2棒材表面应干净,无外来物,应没有回妨碍其预期使用的本质上的缺陷。允许通过研磨的方法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清理处要圆滑过渡,清理宽度与深度之比应大于6,清理后必须保证棒材的最小允许尺寸。3试验方法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4698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间,6N/BS5303-20023.1氧和氢的分析方法分别按ASTME1409和ASTME1447的规定进行,其他成分的分析方法按ASTME120的规定进行。3.2室温拉伸试验方法应按ASTME8的规定进行。实验时应保证在0.003-0.007mm/mm/min的应变速率下通过屈服点,然后加快速率,使试样在约1min内拉断。3.3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GB/T5193的规定进行;对于直径小于12.70mm的棒材,应按Q/BS0504的规定进行。合同中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3.4低倍组织的检验应按GB/T5168的规定进行。3.5尺寸、外形用相应进度的测量具进行测量。3.6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4检验规则4.1检查和验收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锭号、同一规定、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生产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4.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组¢4.4取样棒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7N/BS5303-2002表6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要求的章条号实验的章条号化学成分H含量,每批取2个2.23.1尺寸、外形逐支检查2.33.5重量每批进行超重检查2.3.5-力学性能每批取2支,每支取一个纵向(=¢75mm取横向)2.43.2超声波探伤逐支检验2.53.3低倍组织每批取一个横向2.63.4表面质量逐支检验2.73.6a.其他成分的含量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当所使用的铸锭没有分析过残余元素(合同中注明要求分析残余元素),还应从同一锭号的成品棒材中任取一个试样,进行残余元素的分析。b.力学性能的试样按ASTME8图中8规定的名义直径为6.35mm试样的尺寸和形状进行加工;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棒材,应采用全截面拉伸试样。4.5重复试验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实验的实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棒材中(包括原受检的棒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经复验合格者允许交货(仅报出复验结果)。若复验仍有一个试验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将该批棒材重新热处8N/BS5303-2002理一次,重新组批再次交付检验。5标志、包装5.1.标志5.1.1每件(捆)棒材应牢固的扎上一个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对外合同号、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名义尺寸、牌号、锭号(按本厂编制的锭号,例如9802001或20020400)、生产厂标识(BAOJI)。5.1.2直径不小于25.4mm的棒材,还应距棒材一端50mm以内刻上或印(写)上锭号。5.1.3合同中对产品的标记另有要求时,应按合同中规定执行。5.2包装合同中对产品的包装、包装材料或包装箱的结构、技术要求有规定时,应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当合同中对包装没有要求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5.2.1棒材应以木箱包装。每根应平放于木箱内,每层棒材中间再衬以防潮湿,衬纸应当搭接。不同规格(或不同批次)的产品装入同一箱内,应分别捆、包,不得想混。5.2.2产品装箱时,箱壁均应衬以聚乙烯塑料膜或中性防潮纸,箱底和箱内各件之间用泡沫塑料等物来填实固定,防止窜动。装好后,四边的包装材料应该向上折叠好,上面再盖1-2层中性防潮纸,并用泡沫塑料等物填实后方可加盖、封箱。5.2.3木箱的结构和技术要求按本厂相应标准的规定执行。5.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化学成分9N/BS5303-2002温力学性能的试验结果,尺寸、外形、超重及表面质量的检验结果,以证明所交付的棒材符合ASTMB348-2000的要求。当合同中没有要求时,残余元素的分析结果、低倍组织及超声波探伤的检验结果不必报出。室温力学性能的实验结果,应取2个试样合格结果的平均值报出。质量证明书中还应包括产品的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数量(根数、毛重、净重)、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OJI)、检察员印鉴和检查日期。合同注明时,应按英制出证。5.4产品标签每批产品应附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牌号、锭号、批号、尺寸规格、状态、对外合同号(外贸处下厂内合同时应注明)、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生产厂标识(BAIJI)、检查员印鉴和检查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净重。6订单说明按ASTMB348-2000出口棒材的订单应符合下述规定。a)技术标准编号:ASTMB348-2000;b)棒材的牌号、规格、状态(见2.1);c)对残余元素是否有要求(见表2注);d)对尺寸允许偏差及重量偏差的要求(见2.3、2.3.5);e)对力学性能的要求(见2.4);f)对超声波探伤的要求及检验方法(见2.5.1、3.3);g)产品标记(见5.1.3);10N/BS5303-2002h)产品包装(见5.2);i)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技术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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