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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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公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具体规定如下:下述企业销售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1.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①农业产品,按3%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②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根据加工费金额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如果上述共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须出示:1、《发票领购簿》2、书面申请。3、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一份5、出口企业“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6、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生产企业第一次办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还应提供:(1)产品生产的简要说明(书面)(2)产品核算帐册(3)原材料采购的记帐凭证等相关核算凭证。待审查符合规定合格后,方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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