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简介(重庆市海关陈怀庆)一、加工贸易起源(一)、保税制度提到加工贸易就不得不提到保税制度。因为加工贸易是保税制度的一部分。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1、保税制度的定义: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2、保税制度的形式:第一种商品贸易型,如保税仓库、保税货棚(栈)、保税陈列场等第二种加工制造型,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等第三种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二)、我国的保税制度我国早在1880年就已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当时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控制,保税仓库也均为洋商操纵,成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向中国大肆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接连推出各种吸引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的贸易政策,对保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81年,海关总署制订了《海关对进口货物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此后又发布对加工装配、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保税区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章,为我国保税制度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第一类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等。第二类为加工制造服务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等。二、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内容(一)、加工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加工贸易最早称之为新型贸易。为了与一般贸易有所区别,后来改称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又简称“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补偿贸易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海关总署取消了补偿贸易的保税优惠政策,现补偿贸易已名存实亡。现在实行保税优惠政策的只有“三来”即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件装配。1996年7月1日,国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基本上杜绝了加工贸易利用手册飞料走私情事的发生。(二)、加工贸易现状从78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至今,才短短三十几年,我国加工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占据了我国外贸的“半壁河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加工贸易正在从“漫山放羊”到“圈养”的方式发展。为此,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在从出口加工区到电子联网,从物理围网到电子围网,加工贸易新的监管方式正在不断出现和成熟,为搞好海关加工贸易“优质高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20年的发展变化,沿海地区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加工贸易模式已发展成熟,在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逐渐失去了竞争优势。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换代不断加速,加工贸易及产业梯度转移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要谈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得首先谈谈梯度转移理论。梯度转移理论源于弗农提出的工业生产生命周期阶段理论。该理论认为,工业各部门及各种工业产品,都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即经历创新、发展、成熟、衰退等四个阶段。区域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区域经济学中,便产生了区域经济发展梯度转移理论。该理论认为,创新活动是决定区域发展梯度层次的决定性因素,而创新活动大都发生在高梯度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生命周期阶段的变化,生产活动逐渐从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转移。依据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地区间的产业转移可使先进地区加快产业升级,集中优势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因此相对优势下降的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转移是沿海发达地区应对经济一体化,腾出空间有效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必然选择。重庆具有众多优势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把重庆的优势化作胜势,顺利实现重庆成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要承接地,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大量的加工贸易企业落户重庆,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对重庆来讲,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也许这也是我们今天开会的目的之所在。(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主要内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加工贸易的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合同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主管海关”是指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分管海关。“指定银行”是指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保证金台帐”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帐记录。1999年10月1日开始,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同时,国家对加工产品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B类企业和C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C类企业、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B类企业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并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通过银行保证金台帐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征收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由海关按进口料件的税款征收保证金。(四)、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三、加工贸易海关优惠政策(一)、进料加工所谓“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企业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1、主要特征:(1)、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2)、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和款式。(3)、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4)、自负盈亏。我方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2、海关优惠政策(1)、税收方面A、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暂时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B、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进口染化料、触媒剂、洗涤剂、催化剂等化学物品,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比例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C、国外客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凭出口合同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D、进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缴纳出口关税。E、进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进出口许可证方面A、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许可证。但食糖、羊毛、植物油、橡胶等须提供外经贸委的批件。B、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申领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经营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C、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应申领并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二)、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合称对外装配贸易,两者特征一致。所谓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等,委托我方企业加工成品,外商负责销售成品的一种贸易方式。1、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主要特征(主要区别):(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料件进口是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外商,我方只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3)、来料加工的进口和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进口和出口体现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买卖合同。(4)、来料加工的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其交易的盈亏由外商承担,我方只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收取工缴费,不负责盈亏。而进料加工则是自购料件,自销产品、自负盈亏,经营单位要承担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2、加工贸易海关优惠政策(1)、税收方面A、来料加工项下外商提供用于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B、来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缴纳出口关税。C、来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许可证方面A、来料加工项下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B、来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外商或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加工成品的原材料,凡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三)、加工贸易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五、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