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1、进出口业务程序seller’swarehousebuyer’swarehouselicenceinspectionquaycustumsdutydeliveryshippinginsuranceunloadingcustoms/licenceSW—领证/—商检—运至码头—报关、纳税—装船/—托运/—投保/—卸货—进口手续—BW/(1)(2)(3)(4)(5)EXW(指定点)FOB(目的港)CFRCIFDDPA.国际贸易业务是很复杂的。在洽谈业务时,上述业务程序和内容均会涉及到,某一环节漏掉了就没人去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B.但是若每个环节都在每次业务接洽时详细商谈,不仅费时费力,也使业务开支很大。C.如果在上述程序中划一些如(1)-(5)的线,并分别取一个名字(如EXW(指定点)、FOB(目的港)等),就用这些符号把责任、费用和风险都确定下来,无须再在合同中作详细规定。这样,既不会出现盲区、漏掉某些环节,而且简化了交易手续,节约了时间和费用。这些名字(符号)就叫贸易术语。D.举例说明“CIF伦敦”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买方应在装运港(如广州)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伦敦)的船上;费用——负担货物到目的港伦敦的运费和保险费;风险——货物风险则在装运港(广州)装船(越过船舷)后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E:总结:(一)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或PriceTerms)——表示为短文或缩写,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如:FOB(目的港)(二)作用1.简化交易手段2.缩短洽商时间3.节省费用开支4.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贸易术语对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涉及的种种问题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5.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补充:贸易术语的产生资料1:讲解贸易术语概念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以大大地简比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达成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过程,节省交易成本,从而便利和促进同际贸易的开展。进出口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以下重大问题:1.买卖双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2.货物的所有权、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手续?4.由谁来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花费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在洽商时每次都要逐项地加以开列和商讨,势必会费时费劲,增加磋商的繁琐程度,尤其是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时,逐项开列上述内容就会大大地增加通讯费用,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对这些问题又不能避而不谈,因为这些问题对交易双方都很重2要,是交易磋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出专门用来约定俗成上述内容的简明概念。在磋商交易中只要一使用这些概念,比如说“兹发盘中国松香WW级铁桶装一百公吨7月份装船CFR伦敦每公吨五百英镑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号复到有效”。则交易双方便会明白如果按此项条件成交双方各自在该项交易中应承担哪些责任。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因此,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地使用着各种贸易术语。这样一来,通晓这些贸易术语,也就成为国际贸易业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专业技能了。资料2: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1、贸易术语及其解释通则的产生。最早的国际贸易木语是FOB,它是海外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海外贸易是由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国外市场上直接销售,或由商人亲自到海外采购货物,运回国内销售,或是这两者的混合。在这里,货物在长途贬运中的全部风险、费用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贸易术语。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出现了贸易术语,即FOB的雏型。FOB是英文FreeOnBOard的缩写,中文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的FOB与现在使用的FOB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的FOB是指由进口商事先在装运港口租订一条船,并要求出口商将进口商买下的货物交到租好的船上。进口商自始至终在船上监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符合他先前看到的样品,就在当地支付货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运输和通讯工具有了很大的改进,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变化。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和银行逐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算业务,以CIF为代表的凭单据买卖的贸易方式便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常用的贸易方式。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在贸易术语出现的早期,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不如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些国际团体便出面对贸易术语和习惯做法加以编纂与解释,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成文化,从而制定出今天我们所说的国际贸易惯例。其中,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全称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ationof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对《通则》进行了几次修订,解释的贸易术语几经变化,由最初的9种演变为现今的13种。在当今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对国际贸易实务影响最大的一种。第二节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含义、形成和性质(一)含义(二)形成——1.贸易术语是在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定型下来的,故每个术语的内容和解释都有一个发展过程;2.人们在运用术语的过程中,首先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些习惯做法,进而在不同行业或不同国家中形成某些公认的惯例;3.这些惯例便是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三)地位——3–非强制性,可被各国所超越;“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指导性:•应用强制性(一旦订入合同,具有强制性);•是判决、裁决之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提问:.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如何?它具有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地位。它既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强制性。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些惯例,则这些惯例对双方就具有了约束力。或者当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时,各国法庭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些公认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可见,惯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处理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外销人员,对一切惯例应有所了解,并熟悉和精通其内容,才有利于洽谈交易,签订合同和避免发生纠纷。资料: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tion1941)。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四)性质——合同、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关系第一、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第二、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或国际条约、公约的规定来处理;第三、若合同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来处理。4(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简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制定者:1932由国际法协会修订(2)采用者:其解释在国际贸易中有一定代表性,较普遍地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商人间签定的CIF(3)内容简介:此规则只有一条划线,即对CIF术语作解释,但很详细,其基本原则与《INCOTERMS》一致,只在个别问题解释上有些差异;全文包括一个序言和21个条文,主要是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即买卖双方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有详细而具体的阐述。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制定者:1941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商协会等九个商会、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共同制定(2)采用者: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差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主要在美洲地区使用(3)内容简介:该定义对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只有EXPoint、ExDock分别与《INCOTERMS》的EXW、DEQ相近,其余四种与《INCOTERMS》很不同。例如: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我们通常的FOB概念相似,但仍有区别:此术语规定由买方(而FOB则是由卖方)负担出口手续费,包括办理各种出口证件的费用和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注意不要漏掉Vessel。3.《贸易术语国际解释通则》(《INCOTERMS》)(1)制定者:国际商会(1953、1980、1990、2000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2)采用者: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其对各种术语的解释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公认,特别是欧洲商人大多采用,亚洲一带也然。(3)内容简介:该通则1990年版对1980年版做了较大修改(因EDI出现之缘故),2000年版只做了细微修改。共有13种术语,划分为E、F、C、D四组,按卖方由小到大排序。在有关贸易术语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2000通则》不断修订的原因(1)为适应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采用EDI的需要。相关链接: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指按照某种协议,把约定的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经济贸易信息,经过电子数据网络,在商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和自动处理的(2)适应不断更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3)使贸易术语更易被买卖双方掌握,并符合贸易实践。(4)适应无关税区的发展。(加上“关税适用时”,WhereApplicable)第三节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1.讲透FOB术语A、讨论/提问/归纳:1)卖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