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最新发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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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最新发展及对策Thelatestdevelopmentsof‘greenbarriers’totradeintheworld&countermeasures王建平天祥集团(IntertekTestingServices)Dec8,2009Shaoxing2视点聚焦¾近年来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状况¾技术贸易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¾欧盟指令¾REACH法规¾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¾美国限用物质清单AAFA¾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¾日本法规112¾挪威PoHS¾对策与措施¾Q&A3近年来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亿美元)年份/Year出口/Export小计/Total纺织品/Textiles服装/Apparel当年/Vol.同比/+,-%当年/Vol.同比/+,-%当年/Vol.同比/+,-%2001532.82.3167.44.3365.41.42002617.715.7205.822.2411.912.72003804.827.7285.730.9519.226.02004973.921.0357.725.2616.218.720051175.420.7439.722.9735.719.420061470.925.1522.518.8948.328.920071756.219.1605.415.91150.720.920081852.28.2654.316.61197.928.92009(1-10)1362.9-11.6483.9-12.9879.0-10.94贸易技术壁垒与绿色贸易壁垒¾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狭义的TBT-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广义的TBT-所有影响贸易的技术性措施¾《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各国为了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标准¾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多由于技术性因素造成的。¾以关注环境和消费者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各种“绿色壁垒”正在逐渐成为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重要障碍。5欧盟指令76/769/EEC¾1976年7月27日发布76/769/EEC¾公布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销售和使用的法令¾数以千计的化学物质及其制剂被列入限制销售和使用的范围,并规定不得存在于最终产品中。¾根据新的研究成果,此法令被不断地修改和补充。¾有关纺织品生态安全性的监控项目Æ该法令及其修订,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生态纺织品的生态安全性能质量监控体系。¾被限制使用的物质主要涉及致癌、致突变、对生殖系统有害及致敏等危险物质。6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禁用偶氮染料¾德国政府颁布《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¾1994年7月15日,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颁布¾规定了在纺织品服装、鞋类及部分饰品和日用消费品禁用偶氮染料(20种芳香胺)。¾该法令涉及禁用涉嫌偶氮染料的产品范围:直接和长期与人体皮肤或粘膜接触的纺织品皮革制品饰品玩具等7欧盟指令79/663/EEC、83/264/EEC和2003/11/EC¾是对欧盟指令76/769/EEC进行修改¾宣布在纺织品和服装上全面禁用或限用阻燃剂三-(2,3-丙基)-磷酸酯三-(氮环丙基)-膦化氧多溴联苯五溴联苯醚(C12H5Br5O)八溴联苯醚(C12H2Br8O)¾常用于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¾79/663/EEC、83/264/EEC规定上述前三类含阻燃剂在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禁用¾2003/11/EC则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联苯醚或八溴联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含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8欧盟指令91/338/EEC-镉¾要求在塑料制品、液态涂料及聚合物稳定剂中,镉Cd0.01%(100ppm)。若涂料中有高含量的锌,则镉0.1%(1000ppm)。¾适用范围塑料制品:聚氯乙稀、聚氨酯、低密度聚乙烯、醋酸纤维、环氧树脂、三聚氰胺-甲醛、尿素-甲醛、不饱和聚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苯乙烯、聚丙烯等。涂料用于下列材料的聚氯乙稀稳定剂:包装材料、办公及学校用品、家具及汽车配件、饰品及衣服配件(包括手套)、地板及墙面覆盖材料、纺织品涂层、人造皮革、唱片、管子及配件、旋转门、交通工具、建筑及工业用钢结构外膜、电线绝缘层等9欧盟指令2002/61/EC-禁用偶氮染料¾2002/61/EC2002年9月1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致癌芳香胺(22种)¾测试方法EN14362-1:2003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一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EN14362-2:2003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颜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二部分:使用某些须经萃取纤维而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检测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学测试-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颜料)的测定10欧盟指令2002/45/EC-短链氯化石蜡¾要求各成员国应于2004年1月6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¾含有浓度超过1%短链氯化石蜡的产品均应在禁止之列,同时在金属加工油或皮革加脂剂中也禁止使用该种物质。¾短链氯化石蜡通常用作纺织品、橡胶及塑胶的阻燃剂、皮革处理剂、漆油及其它涂料的塑化剂,以及金属加工油剂的添加剂。11欧盟委员会决定2002/371/EC-Eco-label¾Eco-label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在整个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危害纤维种植或生产Æ纺纱织造Æ前处理Æ印染后整理Æ成衣制作Æ废弃处理¾欧共体的Eco-label标准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纤维生产或加工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性能测试标准12欧盟委员会决定2009/567/EC-Eco-label¾2002/371/EC公布的关于授予纺织品欧共体生态标签的标准(2009年12月31日到期)¾欧盟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新的决定-2009/567/EC《为授予纺织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建立生态标准》取代1999年2月17日作出的第1999/178/EC号欧盟决定-《为授予纺织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建立生态标准》¾新标准对纺织产品的定义作了修改,并建立了新的生态标准。新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新老标准的交替将有一个过渡期。13欧盟委员会决定2003/3/EC-蓝色素¾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¾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本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¾“蓝色素”是一种混合物,属偶氮染料的范畴¾该混合物包含两个组份,其分子式分别为C39H23ClCrN7O12S.2Na(CASNo.:118685-33-9)C46H30CrN10O20S2.3Na(无CASNo.)¾该“蓝色素”的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Blue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018112)”¾蓝色素(索引号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后会对环境造成危害14欧盟指令2003/53/EC-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¾若产品或排放物中壬基酚NP或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含量≥0.1%,即不得用于:工业洗涤(除非循环使用或烧弃)家用洗涤纺织及皮革加工工艺(除非不排放污水或经严格处理)纸浆和造纸生产化妆产品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的配方¾许多国际买家已开始关心其产品中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问题,并要求进行检测。15欧盟指令2005/84/EC-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¾永久禁止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它们是DEHP、DBP和BBP。¾儿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也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另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它们是DINP、DIDP和DNOP。¾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主要用于软质PVC材料¾由于用于婴幼儿用品的纺织品中经常含有软质PVC材料,如PVC人造革、PVC薄膜、PVC辅料和PVC标签、吊牌等等。16欧盟指令94/27/EC和2004/96/EC-镍释放¾欧盟于2004年9月27日发布2004/96/EC指令对原94/27/EC指令作出修改¾这两个指令适用于长期接触皮肤的物件,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镯、戒指、表壳、表带或其它用于收紧的物件、服装铆钉或纽扣、拉链、金属标记物等。可能与皮肤长期接触的含镍产品进行限制的规定对穿透或直接植入人体的金属饰品或产品的镍标准释放量限定值由0.5/cm2/周改为0.2/cm2/周,原对应此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BN1810不再执行,而改用EN1811方法标准。其他的物件则为0.5/cm2/周¾对表面为非镍涂层的物件,须确保两年的正常使用中镍释放量不超出上述要求。17欧盟指令2005/69/EC-PAHs¾对添加油、轮胎(客车轮胎、轻型和重型货车轮胎、农用车轮胎、摩托车轮胎)等产品中可能含有的多环芳烃化合物(PAHs)的含量作出限制。¾直接投放市场的相关产品(实际上不仅限于上述产品)中,苯并芘(BaP)的含量不得超过1mg/kg,同时8种PAHs(BaP、BeP、BaA、CHR、BbFA、BjFA、BkFA和DBAhA)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mg/kg。18欧盟指令2006/122/EC-PFOS¾限制PFOS(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在产品、半成品、零件及用于特定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如纺织品中使用。¾对销售和使用的物质和制剂中,PFOS的含量不得超过0.005%(50ppm),在半成品或零部件中,PFOS含量不得高于0.1%(1000ppm)¾对纺织品和其他的涂层材料而言,PFOS的含量不得超过1μg/m2¾在北美,也已有相关的法律行动。对性质相近的PFOA(全氟辛酸铵)的限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风险评估。19欧盟决定2009/251/EC-富马酸二甲酯-DMFu¾召回案例¾欧盟决定2009/251/EC¾危害接触性皮炎,症状包括发痒、刺激、红肿和灼烧感等,且不易治愈具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¾限量要求20欧盟EC1907/2006法令-REACH法规¾正式颁布一部全新的法律-《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¾2007年6月1日起生效¾在1年的过渡期后,2008年6月1日起进入预注册程序。¾自2008年12月1日起,只有经过预注册的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t的化学品及其制剂,才能继续在欧盟生产或进口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直到完成正式注册。¾该法规涉及的化学品超过3万种。21欧盟EC1907/2006法令-REACH法规¾欧盟现有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有超过40个,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风险评估责任由政府承担限于人力和物力,目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学品和制剂,只有少数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有大量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正在被大量生产和使用¾欧盟自2001年2月发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以来,一直试图推出一项新的法律来取代现有的40多个法规将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风险评估责任转由企业承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健康和环境的风险强化欧盟的化学工业的持续竞争能力22欧盟EC1907/2006法令-REACH法规¾REACH法规的基本要点欧盟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重要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如下义务:整理并提交包括产品每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在内的详细报告--注册评估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参数--评估根据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取得使用的特殊授权--授权遵守任何限制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限制规定--限制23欧盟EC1907/2006法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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