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五、代位追偿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已交关税和预期利润。在一份CFR合同中,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仓至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的途中,发生了火灾,货物全部灭失,卖方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若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案例分析因为卖方不是保险收益人,没有投保,故被拒绝。若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此时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因为在CFR中,货物风险的转移是在装运港船上,在运往装运港途中,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案例分析分析与日本商人(CIF):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CFR):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上船后生效。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应守信义,互不欺骗隐瞒。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是申报;二是保证。三、补偿原则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1、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海水浸泡,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该批食品投保了水渍险。案例分析分析案例分析战争期间,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了一切险。分析这时货损由两个原因造成:一个是承保范围外的战争,另一个是承保范围内的火灾。前者直接导致后者,故前者是近因,但它不在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五、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其目的是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投保海运一切险。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严重串味,不具有饮用价值,提出退货。案例分析分析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承保范围货运风险海上损失海上费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一)海上风险(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二、海上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救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无论施救有无效果救助——无效果无报酬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保额之外再赔一个保额。救助——救助费用与损失赔偿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额。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并非如此。三、海上损失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沉船事故)②保险标的物丧失。(如:海盗抢劫)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2、推定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案例(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指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的风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付的额外费用。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识、合理的措施;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共同海损分摊由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案例分析某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0.5万元,共计50万元。设获救价值分别如下:船舶700万元,货主甲120万元,货主乙100万元,货主丙70万元,运费10万元,共计1000万元。船主分摊35万元:50*700/1000货主甲分摊6万元:50*120/1000货主乙分摊5万元:50*100/1000货主丙分摊3.5万元:50*70/1000承运人分摊0.5万元:50*10/1000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到船或货单方面利益的损失,并不涉及其他方,同时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损失的构成上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案例分析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不全是单独海损。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和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将船只驶上浅滩以及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共同海损。案例分析一货轮装运棉布,航程中起火,甲舱棉布全部烧毁,乙舱并未着火,船长认为已着火,命灌水施救,结果棉布发生严重水渍,请问,甲舱、乙舱的损失各为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甲舱棉布全部烧毁,属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乙舱棉布未着火,无单独海损可言,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行为并不是合理的,而属船长判断错误造成,因此该项损失不属共同海损,该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的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货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一、保险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CIC)(一)基本险别1、平安险责任范围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案例分析有批玻璃品出口,由甲乙两轮船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水渍险责任范围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案例分析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由于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所以应该找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一切险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赔偿?否。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