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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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贸易政策措施§7.1关税措施一、关税的含义和作用关税(Tariff/CustomsDuty)简单地讲,就是一国政府对流入或流出该国关境的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关税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海关征收的。一国或地区(世界上的一些单独关税区)由关境组成了一个地区范围,称为关税区域(CustomsArea)。在关税区域内,货物将不被征收关税地自由移动。关境&国境关境=国境关境国境关境国境通常情况下,一国的海关在其本国国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法令与关税法令。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成员国只对来自和运往非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在本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关税的特点强制性——关税是海关凭借国家权力征收的,纳税人须无条件服从。无偿性——海关代表国家从纳税人方面征收,国家无任何补偿。预定性——海关据预先规定的法律与规章加以征收,双方不得随意变动。间接性——关税的纳税主体为进出口商,但他们将关税打入商品价格,最终承担者为消费者。二、关税的种类关税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关税财政关税保护关税关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按征税方向分按征税目的分按差别待遇分按征税方向分1、进口税(ImportDuties)——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NormalTariff),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按征税方向分2、出口税(ExportDuties)——出口国的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一国政府征收出口税的原因1.为保证本国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收出口税,税率一般较高,还可辅之以出口许可证之类的数量限制,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征收禁止性出口关税,即出口税高到国外购买者无力购买的程度。2.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3.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效益,防止“贫困化增长”。4.为保证本国市场的供应,除了对某些出口原料征税外,还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抑制价格的上涨。5.一些发展中国家利用出口税作为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斗争的武器。按征税方向分3、过境税(Transit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关税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按征税方向分按征税目的分1、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以增加一国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视国库的需要和对贸易数量的影响而制定。财政税率不宜过高,否则便会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目前,财政性关税在一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经相对降低。按征税目的分2、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关税的保护程度主要决定于税率的高低。低税率所起的保护作用小,高税率所起的保护作用大。如今各国征收关税很难再区分财政性与保护性关税。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关税客观上也可以产生保护作用;以保护为目的的关税,其税率只要不高到禁止关税的程度,也会增加财政收入。按差别待遇分1、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一些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按公布的税率征收正常进口税,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就叫进口附加税。征收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一种临时措施,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征收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应付国际收支逆差,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往往针对个别国家或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补贴补贴——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补贴的范围包括: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的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贷款、赠与、入股、债务的豁免、贷款担保等;应纳税的减免;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政府通过基金机构、私人机构履行上述政府行为;对出口产品的任何收入或价格支持。(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ies)如果进口商品直接或间接接受了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对本国已建产业产生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方式之一就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满足两个条件:①进口商品接受了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且补贴是世贸组织所禁止的。②补贴对本国已建产业产生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反补贴税是一种抵消性关税,而非惩罚性关税,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贴补数额,且征税期限不能超过5年。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重复征税。(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商品和国内市场。倾销——一国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东京回合”(1979)定义——凡是一国产品向另一国出口时,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业务中用于国内消费的类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就被视为倾销。正常的可比价格——在出口国的主要市场上为供应国内消费按批发数量出售的价格,明确地说,是指出口国的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WholesaleMarketPrice)。倾销(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①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投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已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则倾销应遭到谴责。②反倾销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差额(即反倾销税也是一种抵消性关税,而非惩罚性关税)。③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批发价)。如没有此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利润。以上几种价格只能依次选用,缺少前一种价格时才能选用后面的价格。④不得对同一商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GATT/WTO为防止反倾销税被滥用所作的规定(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①外国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②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GATT/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如果外国出口商有倾销行为,但未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进口国政府不必征收反倾销税。(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东京回合”的《反倾销的修订协议》及WTO的《反倾销协议》就反倾销有关问题所作的规定①关于损害问题在确定倾销对本国工业部门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该国应对倾销品进口的数量以及给本国生产者带来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调查,其他因素给工业部门造成的损害不能归于倾销。调查一定要以事实作依据,不得以推测、可能作出判断。②关于倾销调查③关于反倾销税征收受倾销影响的生产部门如要对倾销进行调查,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有充分的根据说明存在倾销与造成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生产部门提出申请调查,而有关当局已经掌握构成倾销的条件以至造成损害的程度,也可以调查。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小于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例小于3%,则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反倾销的调查不应妨碍办理海关手续,并且要在一年内结束。在对所需的情况调查结束后,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收的金额问题由进口国家当局自行决定。所征税额最好接近于倾销差额,但不能超过这个差额。倾销税所征金额要能弥补给工业部门带来的损失。按差别待遇分1、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反补贴税反倾销税2、差价税(VariableLevy)——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叫差价税,又称差额税。由于差价税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能较好地起到限制进口作用。Example:欧盟对农产品规定的“闸门价格”按差别待遇分3、特惠关税(SpecialPreferences)——指某一国家或者一经济集团对某些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在关税方面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关税开始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中实行。目前实施特惠制的主要有欧盟成员国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惠关税,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单向优惠关税。(洛美协定)洛美协定国家间实行的这种优惠关税是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按差别待遇分4、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4-1普惠制的原则4-2普惠制的目标4-3普惠制的限制措施4-1普惠制的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4-2普惠制的目标扩大发展中国家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增强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以及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4-3普惠制的限制措施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限制对受惠商品的限制产品毕业制度——一旦某一受惠国的发展水准和相关工业的专业化程度,达到给惠国规定的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其产品就会列入毕业产品清单,优惠也就会停止。国家毕业制度——当受惠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给惠国会取消该国所有产品的优惠待遇,即实现了国家毕业。对享受优惠程度的限制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整件生产标准——也称完全原产品,即产品完全在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进口原料和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也称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制造的产品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概念是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实质性加工或生产,使该产品得到其特有的性质和特征。实质性改变标准最后改变标准——在原产地完成了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程序。这种加工使原产品性质发生实质改变,从而具备新产品特征。但这种加工不是仅仅为了改变原产地以谋取关税优惠。加工标准——该货物在原产地必须经过给予该产品的基本特征的加工程序。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加工后税则项目发生了改变;二是经过合格的加工,即给惠国规定某些产品在原产地生产时须达到的加工要求。欧盟、日本、挪威采用这种标准。百分比标准(增值标准)——出口产品在生产中所使用的非生产国原料或部件的价格在该产品出厂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百分比,或规定在该产品生产中本国原料和生产费用总和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认为该产品有实质性改变。三、关税的征收方法例如:每公升酒征收1.5美元。从量税较适合于标准化和原材料产品。从量税与货物数量的多少成正比关系。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货物数量×单位从量税一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方法各有不同。①毛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②半毛重——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③净重——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一)从量税(SpecificDuties)——对进口货物每个单位量(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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