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chengjin1025@126.com成瑾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第五章国际贸易术语(上)InternationalTradeTerms本节课程目标与计划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重要作用了解几个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培养学生的惯例贸易思路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分类第二节主要贸易术语第三节其他贸易术语第四节贸易术语的选用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和分类武曌(zhao)一、定义: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它具有两重性:交货条件和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其作用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上。•国内报价:每吨1000元国际报价:每公吨1000美元EXW广州•发展:–18、19世纪之交,出现了FOB;–19世纪中叶,出现了CIF;–ICC的INCOTERMS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和解释。自然的路径2、国际贸易惯例的范围:–国际上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某一方面,如支付、运输、价格等问题的解释或订立的规则。–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或行业惯例。–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定。3、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非强制性,可被各国所超越;–指导性:•应用强制性(一旦订入合同,具有强制性)•是判决、裁决之依据。《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专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了6种贸易术语,注意其中对FOB和FAS的解释《2000通则》(INCOTERM2000)–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组织制订修订原因:EDI,多式联运等新的运输方式的发展,更符合实际操作以及无税区的发展。Warsaw-OxfordRules1932•该协议是国际法协会专门对CIF制定的。•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经数次修订,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定型。•协议以英国的贸易惯例和案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作了说明。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1919在美国举行泛美贸易会议时所制定的出口报价定义,1941年经美国商会、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NationalCouncilofAmericanImporters,Inc.等三个民间团体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修订后,改称为现名。•本规则共解释六种贸易条件:–现场交货Ex(pointoforigin)–运输工具上交货FOB–各种运输工具边交货FAS(Freealongside)–运费在内C&F–运保费在内CIF–码头交货ExDock•本规则主要在北美大陆使用,因其FOB的定义与INCOTERMS不同,所以在同该区域客户贸易时应注意贸易术语的定义。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2000-INCOTERMS2000•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于1936年首次制定,后来基本上十年一修订。INCOTERMS2000于2000年生效。•是贸易术语解释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共有13个术语。•E组(启运)EXW-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即履行交货义务。•F组(主运费未付mainferryunpaid)FAS,FOB,FCA-由买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或运输工具。•C组(主运费已付)CFR,CIF,CPT,CIP-特点是风险和费用划分分离。–由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CIP,CIF下,卖方需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保险费–卖方负责在装运港装船(CIF,CFR)或在发货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CIP,CPT)–风险于货物越过船舷或交付承运人监管时转移。•D组(到达delivered)DAF,DES,DEQ,DDU,DDP-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13个术语中–6个可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FAS,FOB,CFR,CIF,DES,DEQ–7个可用于多式联运:EXW,FAS,CIP,CPT,FCA,DDU,DDP–主要术语:FOB,CFR,CIF,FCA,CPT,CIP第二节主要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费用:付多少钱?责任:做什么事情?风险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FOB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一)含义:卖方必须在指定装运港于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和损坏风险。FOB(二)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承担受领货物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风险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三)使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000通则》在FOB、CFR和CIF序言中指出:如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donotintendtodeliverthegoodsacrosstheship,srail),则应分别采用FCA、CPT和CIP.以船舷为界:风险划分界限,并不表示责任与费用划分界限。费用:卖方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不包括上船后的理仓费和平舱费•现在船务界对船舷最流行的约定就是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线。2、风险有时会提前转移;但无论是风险的正常转移还是风险的提前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即货物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案例分析: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3、关于船货衔接问题•如果责任在买方,船先到或后到,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索赔相应的费用。船先到,造成空舱(deadfreight);船后到,增加货物仓储费和滞期费(demurrage)。•如果责任在卖方,船及时到,货后到;产生的空仓费等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时指定卖方为租船订舱的代理,但即使这样,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4、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1)表达方式不同•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VesselNewYork(2)运输方式不同(3)风险不同INCOTERMS-船舷为界美-船舱FOBVessel(4)责任不同•INCOTERMS-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美-出口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FOB案例: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5、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班轮liner运输:包括装运费用、目的港费用-买方–租船tramp:装船费用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具体规定,或•采用FOB术语变型:(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5)FOBST(FOBStowedandTrimmed,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CFR二、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一)CFR术语的含义-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运往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越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二)双方义务:–卖方:在合同期内装船,并通知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买方:除了租船定仓外,与FOB相同(三)注意事项1、卖方的装运义务: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2、装船通知: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买方采取必要措施收取货物,办理保险。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使用FOB/CFR术语,除非已确立习惯约定,应事先或缔约时与买方约定:应如何向其发出装船通知,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如双方无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一般应及时发装船通知。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A合同中明确规定UnloadingChargestobecoveredbytheBuyer.(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BCFR的变形CFRExTackleNewYork(吊钩下交接)CFRLinerTermsNewYork(班轮条件)CFRLandedNew